第 1 條
本規則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考試為乙等考試。
第 3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二十二歲至三十五歲,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
二、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考試及格者。
三、經普通考試相當類科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經濟部及其所屬機關現職人員,服務滿三年,年齡在四十五歲以下,具有前項各款資格之
一者,亦得應本考試。
第 4 條
本考試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或核准免服兵役。
第 5 條
本考試應考人應於考試前接受體格檢查,合格者始得應考。
體格檢查標準另定之。
第 6 條
本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及外語口試,第二試為口試;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
二試。
第 7 條
本考試各科應試科目及成績計算,依附表之規定。
第 8 條
本考試得應任用需要,採語文分組報名並分組定其錄取名額。
第 9 條
本考試依法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第 10 條
本考試辦竣後,典試委員會及辦理試務機關,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送
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備案。
第 11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除經濟部現職駐外人員外,由考選部委託經濟部予以六個月以內之專業
訓練,訓練成績合格,送由考選部核定者,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
書。
錄取人員由經濟部先行派在國內工作至少一年後,視業務需要,按工作表現及考試成績再
予外派。
本考試訓練辦法另定之。
第 12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於分發任用後服務未滿五年者,不得轉任至經濟部及其所屬以外機關任
職。
前項服務未滿五年不得轉任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第 13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總統府公報五五三四號1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