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規程依考選部組織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考選部(以下簡稱本部)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辦理之。
第 3 條
本部設各司、室及各種委員會,分掌本部組織法規定之有關事務。
第 4 條
各司分科辦事,各室、會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第 5 條
部長綜理本部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次長輔助部長處理部務。其他各級主管人員各
就主管事務或奉命辦理事項,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辦理之。
第 6 條
參事、研究委員、副司長、專門委員、高級分析師、編纂、秘書、技正、分析師、管理師
、專員、設計師、技士、科員、助理設計師、管理員、助理員、書記、雇員等人員,承長
官之命,依法處理主辦事項。
第二章 職掌
第 7 條
參事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考選法令及一般法案之撰擬、審核事項。
二、關於本部年度施政計畫之審核事項。
三、關於本部法規之彙整及管制事項。
四、關於本部立法計畫之撰擬及立法案件之彙辦事項。
五、立法院審查本部有關法律案資料之提供事項。
六、關於本部法令解釋之審核事項。
七、關於國家賠償法案件之處理事項。
八、關於考選事例、考選詞彙之彙編事項。
部長得指定參事一人為首席參事。
第 8 條
考選規劃司設三科,各科之職掌如左:
一、第一科:
(一)關於考選政策暨考選任用配合政策之研擬、規劃事項。
(二)關於考選制度之綜合研擬事項。
(三)關於考試類科、應試科目、應考資格之研究事項。
(四)關於考選政令宣導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五)關於考試方法及技術之研究改進暨各項考試試務工作標準之研訂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試題題庫之規劃及建立事項。
(二)關於試題題庫資訊化作業暨管理事項。
(三)關於題庫試題之選用事項。
(四)關於題庫試題之分析研究事項。
(五)關於其他有關考選調查及研究發展事項。
三、第三科:
(一)關於未建題庫測驗試題之命擬、審查事項。
(二)關於未建題庫測驗試題之選用事項。
(三)關於未建題庫測驗試題之管理事項。
(四)關於未建題庫測驗試題之分析研究事項。
(五)關於考選資料之蒐集、編譯及出版事項。
第 9 條
高普考試司設四科,各科之職掌如左:
一、第一科
(一)關於高等暨普通考試典試委員會議之擬議事項。
(二)關於高等暨普通考試典試委員會組織之議事事項。
(三)關於高等考試暨普通考試有關法令之擬議事項
。
二、第二科
(一)關於公務人員高等考試試務事項。
(二)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試務事項。
三、第三科
(一)關於公務人員普通考試試務事項。
(二)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試務事項。
四、第四科
(一)關於公務人員升等資考試事項。
(二)關於檢定考試事項。
(三)關於升等升資考試及檢定考試有關法令之擬議事項。
第 10 條
特種考試司設四科,各科之職掌如左:
一、第一科
(一)關於各種特種考試典試委員會組織之擬議事項。
(二)關於各種特種考試典試委員會之議事事項。
(三)關於各種特種考試其他考試法令之擬議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甲等特種考試試務事項。
(二)關於交通事業人員特種考試試務事項。
(三)關於其他公營業事業機構人員特種考試試務事項。
三、第三科
(一)關於中央政府機關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試務事項。
(二)關於地方政府機關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試務事項。
四、第四科
(一)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試務事項。
(二)關於不屬各科掌理之其他考試事項。
第 11 條
檢覈司設四科,各科之職掌如左:
一、第一科
(一)關於動員戡亂時期公職候選人檢覈委員會、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
員檢覈委員會之組設擬議事項。
(二)關於前項各種檢覈案件之初審及各該檢覈委員會之議事事項。
(三)關於檢覈筆試、口試及實地考試事項。
(四)關於掌理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律師檢覈委員會、會計師檢覈委員會、建築師檢覈委員會審查、各科技師檢覈
委員會之組設擬議事項。
(二)關於前項各種檢覈案件之初審及各該檢覈委員會之議事事項。
(三)關於檢覈筆試、口試及實地考試事項。
(四)關於掌理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事項。
三、第三科
(一)關於醫事人員檢覈委員會之組設擬議事項。
(二)關於醫事人員檢覈案件之初審及其檢覈委員會之議事事項。
(三)關於檢覈筆試、口試及實地考試事項。
(四)關於掌理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事項。
四、第四科
(一)關於中醫師檢覈委員會、營養師檢覈委員會、獸醫人員檢覈委員會、漁船船員檢覈
委員會及新增檢覈委員會之組設擬議事項。
(二)關於前項各種檢覈案件之初審及各該檢覈委員會之議事事項。
(三)關於檢覈筆試、口試及實地考試事項。
(四)關於掌理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事項。
第 12 條
總務司設四科,各科職掌如左:
一、第一科
(一)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事項。
(二)關於文件之繕寫、打字、校對及印製事項。
(三)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辦公房舍之營建及保養維護事項。
(二)關於物品之購置及公產、公物之保管事項。
(三)關於車輛之保養及調派事項。
(四)關於零用金、加班費、交通費之保管、發放及本部員工實物配給之領發事項。
(五)關於技工、工友之訓練、管理及勞工保險事項。
(六)各種考試及檢覈之行政支援及其他有關之庶務事項。
三、第三科
(一)關於經費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之保管、轉發事項。
(三)關於出納帳目之登記、結算事項。
四、第四科
(一)關於檔案之點收、分類及登記事項。
(二)關於檔案之編訂、檢調及保管事項。
(三)關於檔案之銷燬事項。
(四)關於縮影檔案之製作及保管事項。
(五)其他有關檔案管理事項。
第 13 條
秘書室設三科,各科之職掌如左:
一、第一科:
(一)關於部務會議、工作檢討會及業務會報之議事事項。
(二)關於新聞發布、新聞連繫及輿情資料之蒐整分析事項。
(三)關於年度施政成果及工作報告之彙編事項。
(四)關於重要考試試務處會議議事事項。
(五)關於其他施政成果及重要考選文獻之編印及出版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文稿之撰擬、呈核及彙轉事項。
(二)關於文書稽催、資料蒐整及保管事項。
(三)關於施政計畫、重點工作項目、考試期日計畫之彙編及管制考核事項。
(四)關於綜合性、專案性會議議事事項。
(五)關於其他應行管制考核事項。
三、第三科:
(一)關於機要文電之處理事項。
(二)關於重要文卷之處理及保管事項。
(三)關於立、監兩院聯繫、外賓接待及其他公共關係事項。
(四)關於國家考試資訊之彙整及傳播事項。
(五)關於服務中心之服務及管理事項。
秘書室依本部組織法第九條所規定之其他事項,由主任秘書指定本室人員辦理之。
第 14 條
資訊管理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考選業務資訊作業之規劃、協調及執行事項。
二、關於資料庫之建立及管理事項。
三、關於行政管理自動化之規劃、協調及推動事項。
四、關於資訊設備之管理及操作事項。
五、關於系統分析、系統設計及程式設計事項。
六、關於資訊作業有關人員之訓練事項。
七、關於其他資訊管理事項。
第 15 條
會計室職掌如左:
一、關於預(概)決算之籌編事項。
二、關於預算之執行事項。
三、關於會計報告、帳籍、帳證及會計事務程序之處理事項。
四、關於內部審核事項。
五、關於審計協調事項。
六、其他有關歲計會計事項。
第 16 條
統計室職掌如左:
一、關於各項統計資料之蒐集、整理、彙編及分析事項。
二、關於公務統計冊籤圖表格式製訂事項。
三、關於統計報告編纂事項。
四、其他有關統計事項。
第 17 條
人事室職掌如左:
一、關於任免、遷調及俸級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銓敘案件之擬辦、查催事項。
三、關於考績、考成之擬辦事項。
四、關於考勤紀錄、獎懲簽擬及人事調查登記、統計事項。
五、關於保險、退休、撫卹案件之辦理事項。
六、關於訓練進修之籌辦事事項。
七、關於本部員工福利康樂事項。
八、關於人事規章之擬訂事項。
九、關於人事查核事項。
十、其他有關人事事項。
第 18 條
本部設考選工作研究委員會,辦理考選工作研究事項,部長兼任主任委員,置執行秘書一
人,由部長就部內高級職員派兼之。
第 19 條
本部設訓練委員會,部長兼主任委員;置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各一人,由部長就部內高
級職員派兼之;設三科辦事,各科職掌如左:
一、第一科:
(一)關於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筆試錄取人員訓練法規之擬議及訓練制度之研究改進
事項。
(二)關於公務人員高等考試筆試錄取人員訓練之規劃暨協調、督導、考核事項。
(三)關於公務人員普通考試筆試錄取人員訓練之規劃暨協調、督導、考核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筆試錄取人員訓練學(實)習法規之擬議及訓練學(實)習
制度之研究改進事項。
(二)關於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筆試錄取人員訓練(實)習之規畫暨協調、督導、考核事項
。
(三)關於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訓練及格人員證書核辦事項。
三、第三科:
(一)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人員訓練、學習法規之擬議及訓練制度之研究改
進事項。
(二)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人員訓練學習之規畫暨協調、督導、考核事項。
(三)關於公務人員高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訓練及格人員證書核辦事項。
(四)關於不屬於第一、二科事項。
第三章 職責
第 20 條
本部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層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實施要點另定之。
第 21 條
各級主管人員對於已授權之事項,得逕行決定或代行。
第 22 條
各單位處理事務,涉及其他單位職掌者,應會商辦理,各單位意見不同時,陳由部、次長
核定之。
第 23 條
各級人員處理事務,依左列規定負其責任:
一、處理事務,如有違誤、稽延或逾越權限,應負法律上責任。
二、例行文件之處理如有錯誤,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各級審核人員及主管人
員應連帶負責。
三、引用法令、案例及行文手續上之錯誤,由擬稿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各級審核人
員及主管人員應連帶負責。
四、引用數字、年、月、日、文號等之錯誤,由擬稿人員負責,如與會辦單位有關係者,
會辦主辦人員應連帶負責。
五、文書、款項、物品等收發之遺漏或錯誤,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各級審核
人員及主管人員應連帶負責。
六、文件繕寫之錯誤,由繕、校人員負責。
七、用印之錯誤,由監印人員負責。
八、其他事項之錯誤,依職掌上之規定分別負責。
第 24 條
本部舉辦各種考試及檢覈筆試,得視實際需要臨時編組人力,承擔任務。凡奉派擔任編組
職任務之員工,例假日或非辦公時間內,均不得規避,並應認真負責,圓滿達成任務。
第 25 條
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代理人就代理
職務負其責任。
第四章 會議
第 26 條
本部設部務會議,以部長、次長、主任秘書、參事、司長、研究委員及簡任第十職等至第
十一職等室主任組織之,其他有關人員得通知列席。部務會議規則另定之。
第 27 條
本部設工作檢討會議,以部長、次長、主任秘書、參事、司長、研究委員及簡任第十職等
以上室主任、副司長、秘書、編纂、專門委員、高級分析師及薦任以上主管人員組織之。
工作檢討會議規則另定之。
第 28 條
本部部長得視需要定期或臨時召開業務會報或各單位主管工作會報。
第五章 附則
第 29 條
本部文書管理依本部文書管理手冊處理之。
第 30 條
本部員工應按規定時間到部處理公務,其考勤依照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 31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