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考試分為乙、丙二等,乙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丙等考試相當於普通考試。
第 3 條
本考試各等考試之應考資格依附表之規定。
各類科應試科目,乙等考試依照全國性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表之規
定;丙等考試依照全國性公務人員普通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表之規定。
第 4 條
依法退除役之軍人,具有前條各等應考資格之一者,得報考各該等考試。
第 5 條
本考試應考人,在考試錄取後應經體格檢查,合格者,方得參加訓練。
第 6 條
本考試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會同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擬具退除役軍人轉任公
務人員任用計畫,送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核定後公告。
第 7 條
舉行本考試時依法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
第 8 條
本考試成績之計算,乙等考試行政人員類科之普通科目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專業科目占
百分之八十;技術人員類科之普通科目占總成績百分之十五,專業科目占百分之八十五。
丙等考試行政人員類科之普通科目占總成績百分之四十,專業科目占百分之六十;技術人
員類科之普通科目占總成績百分之三十,專業科目占百分之七十。
應考科目中,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圴成績不滿五十分者,縱總成績已達錄取標
準,仍不予錄取。
第 9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應接受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經考選部核定者,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
及格證書,並函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分發任用。
前項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準用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訓練辦法之規定。
第 10 條
本考試辦理完竣後,典試委員會應將辦理典試情形送由考選部連同辦理試務情形報請考試
院備案。
第 11 條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適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第 12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