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考試分為乙、丙二等,乙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丙等考試相當於普通考試。
第 3 條
本考試各等考試之應考資格依附表之規定。
各類科應試科目,乙等考試依照全國性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表之規
定;丙等考試依照全國性公務人員普通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表之規定。
第 4 條
依法退除役之軍人,具有前條各等應考資格之一者,得報考各該等考試。
第 5 條
本考試應考人,在考試錄取後應經體格檢查,合格者,方得參加訓練。
第 6 條
本考試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會同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擬具退除役軍人轉任公
務人員任用計畫,送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核定後公告。
第 7 條
舉行本考試時依法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
第 8 條
本考試成績之計算,乙等考試普通科目每科占總成績百分之十,專業科目成績以剩餘百分
比平均計算之;丙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前項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不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
第 9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應接受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經考選部核定者,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
及格證書,並函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分發任用。
前項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準用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訓練辦法之規定。
第 10 條
本考試辦理完竣後,典試委員會應將辦理典試情形送由考選部連同辦理試務情形報請考試
院備案。
第 11 條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適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第 12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
一、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其退除役身
分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常備軍官:依法退伍、除役、解召、持有退伍除役
解召令(證)者。
(二)預備軍官:
1.志願服現役(含專修預官、專科預官、轉服預官
)依規定服役期滿退伍、解召,持有退伍或解召
令(證)者。
2.召服現役(大專預官)期滿,再志願留(入)營
合計三年以上,持有退伍或解召令(證)者。
3.在現役期間因作戰受傷殘廢而退伍除役,持有退
伍除役令(證)者。
(三)士官、士兵在營服現役先後合計五年以上,或在現
役期間因作戰受傷殘廢而退伍除役或解召,持有退
伍除役或解召令(證)者。
二、應考人除應具備右列各款規定之一外,其應考資格如
左表:
┌──────────┬──────────┐
│ 乙 等 │ 丙 等 │
├──────────┼──────────┤
│公立或立案專科以上│具有乙等考試應考資│
│ 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 格一、二兩款之一者│
│ 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 。 │
│ 畢業者。 │ │
│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
│ 。 │ 級中等學校畢業者。│
│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 。 │
│ 滿三年者。 │經隨營補習教育取得│
│曾任中尉以上三年者│ 高級中學畢業同等學│
│ 。 │ 力者。 │
│ │經退除役官兵學力鑑│
│ │ 別考試高中組及格者│
│ │ 。 │
│ │特種考試丁等考試或│
│ │ 低於普通考試之丙種│
│ │ 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 │曾任中士以上滿三年│
│ │ 者。 │
└──────────┴──────────┘
附註:應監所管理員考試者,其年齡須在四十五歲
以下。
三、特殊類科除須符合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外,並應具備
全國性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同類科
應考資格各款之一者,始得報考。
四、國軍退除役官兵已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現職公務
人員(不含約聘僱及派用人員),不得參加本考試,
否則縱考試錄取,仍不予分發訓練,亦不發給及格證
書。其於考試及格後,始發現違反上項規定者,由考
試院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吊銷其及格證書。
五、民國七十九年二月九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
行細則」第二條修正發布以後入營及進入各軍事學校
受訓者,於受訓畢(結)業後,需依規定服役滿十年
以上,持有退伍(役)除役、榮民等有關令證者,始
得報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