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三等考試及
四等考試。
前項三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四級考試,相當於普通考試。
第 3 條
中華民國依法退除役之軍人,具有附表「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
員考試應考資格表」所列各等應考資格之一者,得應各該等考試。
第 4 條
本考試三、四等考試之類科及應試科目,分別依照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
考試、普通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表之規定辦理。如係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
級考試、普通考試未設置者,依照相當等級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相同類科
之規定辦理。
前項考試類科仍須配合任用需要予以設置。
第 5 條
本考試應考人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十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
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逾期未繳送體格檢查
表者,不予分配訓練。
第 6 條
本考試體格檢查標準,除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外,其
應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考試之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
合格:
一、身體發育不全或有高度畸形妨害工作者。
二、身高男生不及一六五公分(脫鞋),女生不及一六0公分(脫鞋)。
三、男生體重不及五0公斤(身高一六五至一六八公分者,得減為四八公
斤),女生不及四五公斤(身高一六0至一六三公分者,得減為四三公斤
)。
四、呼吸差不及五公分者。
五、視力各眼裸視(不戴眼鏡)未達0.三者。
六、色盲或色弱者。
七、在體格檢驗時患有法定傳染病者。
八、有梅毒性疾病者。
九、患有活動性肺結核病者。
十、胸部內臟疾病(含各種心瓣膜炎),妨礙工作,不易治療者。
十一、不治之肌腱變常,骨膜及關節之慢性疾患,其程度深重而影響動作
者。
十二、惡性腫瘍(腫瘤)及過大之良性腫瘍(腫瘤),妨礙工作者。
十三、精神異常,言詞知覺機能顯著障礙,運動痲痺、癲癇及發作性神經
系統病患者。
十四、其他重症疾患不易治癒及殘廢致不能服務者。
第 7 條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分之十
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總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
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前項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不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
取。
第 8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實施
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並送由保訓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
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分發任用。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有關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9 條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第 10 條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一併報
請考試院核備。
第 11 條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適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第 12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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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其退除│
│ 役身分須符合下列規定: │
│(一)常備軍官:依法退伍、除役、解召、持有退伍│
│ 除役解召令(證)者。 │
│(二)預備軍官: │
│ 1.志願服現役(含專修預官、專科預官、轉服預│
│ 官)依規定服役期滿退伍、解召,持有退伍或│
│ 解召令(證)者。 │
│ 2.召服現役(大專預官)期滿,再志願留(入)│
│ 營合計三年以上,持有退伍或解召令(證)者。│
│ 3.在現役期間因作戰受傷殘廢而退伍除役,持有│
│ 退伍除役令(證)者。 │
│(三)士官、士兵在營服現役先後合計五年以上,或│
│ 在現役期間因作戰受傷殘廢而退伍除役或解召│
│ ,持有退伍除役或解召令(證)者。 │
│二、應考人除應具備右列各款規定之一外,其應考資│
│ 格如左表: │
│(一)三等考試: │
│ 1.公立或立案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
│ 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
│ 2.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 3.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 4.曾任中尉以上三年者。 │
│(二)四等考試: │
│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者。│
│ 2.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 3.經隨營補習教育取得高級中學畢業同等學力者│
│ 。 │
│ 4.經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高中組及格者。 │
│ 5.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 6.曾任中士以上三年者。 │
│三、公職醫事人員、中醫師、營養師及獸醫人員類科│
│ 除須符合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外,並應具備公務│
│ 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普通考試同類科應考資│
│ 格各款之一者,始得報考。 │
│四、國軍退除役官兵已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現職│
│ 公務人員(不含約聘僱及派用人員),不得參加│
│ 本考試,否則縱考試錄取,仍不予分發訓練,亦│
│ 不發給及格證書。其於考試及格後,始發現違反│
│ 上項規定者,由考試院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
│ 吊銷其及格證書。 │
│五、民國七十九年二月九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
│ 例施行細則」第二條修正發布以後入營及進入各│
│ 軍事學校受訓者,於受訓畢(結)業後,需依規│
│ 定服役滿十年以上,持有退伍(役)除役、榮民│
│ 等有關令證者,始得報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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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應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考試者,其年齡須在四│
│ 十五歲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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