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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7:5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規則
民國 88 年 04 月 26 日

第 1 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 (以下簡稱本考試) 為三等考
  試,分下列六組:
  一  政經組。
  二  社會組。
  三  國際組。
  四  資訊組。
  五  電子組。
  六  數理組。
  前項三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第 3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二十八歲以下,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
  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得應本考試。
  本考試之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或現正服役中,法定役期尚未屆滿者。


第 4 條
  本考試各組之應試科目,依附表之規定。
   (編:附表請參照考試院公報 第 16 卷 5 期 6 頁)


第 5 條
  本考試分筆試及口試,筆試未達錄取標準者,不得參加口試。


第 6 條
  本考試應考人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十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
  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逾期未繳送體格檢查
  表者,不得參加口試。


第 7 條
  本考試體格檢查標準,除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外,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  身高男性不及一六五公分,女性不及一五七公分者。
  二  體格指標:以體重 (公斤) 除以身高 (公尺) 的平方,其小於十八或
      大於三十一者。
  三  兩眼矯正視力低於○‧八及聽力損失在九十分貝以上者。
  四  色盲或紅綠色弱者。
  五  血壓收縮壓超過一四○毫米水銀柱 (mm.hg)  ,舒壓超過九十毫米水
      銀柱 (mm.hg)  者。
  六  患有性病、梅毒、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或其他法定傳染病者。
  七  精神異常或神經系統呈不正常狀態者。
  八  五官手術後有明顯之特徵缺陷、紋身者。
  九  患有胸腔疾病、心臟病、糖尿病、腎臟病者。
  一○  兩手手指、手臂、兩腿、腳趾或腳掌殘缺、畸型彎曲不健全,致不
        堪勝任職務者。
  一一  其他重症疾患 (含各種慢性活動性肝炎) 或缺陷,經體格檢查列為
        「役男體位區分標準」丙等以下者。


第 8 條
  本考試以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為考
  試總成績後,擇優錄取。但口試平均成績不滿六十分者,總成績雖達錄取
  標準,仍不予錄取。
  筆試成績之計算,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
  ;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
  之。
  前項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不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
  取。


第 9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
  委員會核定,始為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
  國家安全局分發任用。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
  辦理。


第 10 條
  前條應訓練人員於接獲訓練通知後,除現役軍人外,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
  施訓練機關報到。


第 11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取得同職組各職系之任用資格,不得轉調國家安全局以
  外機關任職。
  前項不得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第 12 條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第 13 條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一併報
  請考試院核備。


第 14 條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適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第 15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