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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04:5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取才困難高科技或稀少性技術人員考試辦法
民國 86 年 07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特種考試取才困難高科技或稀少性技術人員考試 (以下簡稱本考試) 分下
列各等:
一  高科技技術人員考試分一等考試、二等考試、三等考試。
二  稀少性技術人員考試分二等考試、三等考試、四等考試。
前項一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一級考試;二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二
級考試;三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四等考試,相當於普通考
試。


第 3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五十五歲以下者,得應本考試。


第 4 條
本考試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核准免服兵役,或現正服役中法定役期
尚未屆滿者。


第 5 條
本考試各等級之應考資格、應試科目,分別依附表一、附表二之規定。
本考試各等類考試科別,須經公開競爭考試,無人錄取或錄取不足額時,
予以配合設置。


第 6 條
本考試一等、二等考試採口試、審查著作或發明方式。本考試三等、四等
考試採口試、實地考試方式。


第 7 條
本考試應考人於考試錄取後,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
,不合格者,不予分配訓練。
前項體格檢查標準,除航空駕駛科別依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
外,其餘科別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一、二等考試之口試、審查著作或發明成績各占總
成績百分之五十。三、四等考試之口試、實地考試成績各占總成績百分之
五十。


第 9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接受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
行政院人事局依序任 (派) 用。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10 條
前條應經訓練人員於接獲訓練通知後,除現役軍人外,應於規定時間內向
實施訓練機關 (構) 報到。
現役軍人退伍後,應於一年內向主管訓練機關申請訓練。


第 11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僅取得同職組各職系之任用資格,不得轉調原分配訓練
、分發任 (派) 用機關以外機關及同職組以外其他職系之職務。
前項不得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第 12 條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第 13 條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一併報
請考試院核備。


第 14 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適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第 1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