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 (以下簡稱本考試) 分三等考試、四等考試及五等
考試。
前項三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四等考試相當於普通考試,五等
考試相當於初等考試。
第 3 條
本考試各等類之應考資格、應試科目,分別依附表一、附表二之規定。
附表一: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
┌─┬─┬─┬────────────────────────┐
│等│類│科│應 資│
│級│別│別│考 格│
├─┼─┼─┼────────────────────────┤
│三│關│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並具有│
│等│務│稅│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
│考│類│行│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
│試│ │政│ 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各所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
│ │ │關│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 │ │稅│ │
│ │ │法│ │
│ │ │務│ │
│ ├─┼─┤ │
│ │技│資│ │
│ │術│訊│ │
│ │類│處│ │
│ │ │理│ │
│ │ ├─┼────────────────────────┤
│ │ │機│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並具有│
│ │ │械│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
│ │ │工│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
│ │ │程│ 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機械、機械工程、農業機械工程│
│ │ │ │ 、農業機械、機械技術、機械材料,機械製造、機│
│ │ │ │ 械設計、動力機械、機具衝模、輪機工程、農業工│
│ │ │ │ 程、造船工程、船舶機械、工程科學、航空工程、│
│ │ │ │ 材料工程、車輛工程、模具、兵器工程、核子工程│
│ │ │ │ 、自動化工程、自動控制、工業設計系機械組、農│
│ │ │ │ 業教育系機械組、機械教育系機械組、機械製圖、│
│ │ │ │ 工業製圖科機械製圖組、製圖科機械組、機械墾殖│
│ │ │ │ 、職業教育、工業教育、材務科學工程、系統工程│
│ │ │ │ 、工業設計系產品設計組、電工技術、電機工程、│
│ │ │ │ 模具工程、材料學工程、航輪、航運技術各所系科│
│ │ │ │ 組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科考試│
│ │ │ │ 及格者。 │
│ │ │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 ├─┼────────────────────────┤
│ │ │電│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並具有│
│ │ │機│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
│ │ │工│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
│ │ │程│ 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電力工程、電機電力工程、電機│
│ │ │ │ 工程、控制工程、自動控制、物理、電機技術、動│
│ │ │ │ 力機械、電信工程、電工技術、電子工程、電子通│
│ │ │ │ 訊、電子物理、電子技術、工業電子、電視科工程│
│ │ │ │ 組、計算機與控制、工程科學、核子工程、兵器工│
│ │ │ │ 程、電子計算機科學、計算機工程、資訊工程、系│
│ │ │ │ 統工程、航運技術、機械工程、輪機工程、航空工│
│ │ │ │ 程、醫學工程、電機科冷凍空調組、光電工程、工│
│ │ │ │ 業教育、工業管理各所系科組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科考試│
│ │ │ │ 及格者。 │
│ │ │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 ├─┼────────────────────────┤
│ │ │化│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並具有│
│ │ │學│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
│ │ │工│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
│ │ │程│ 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化學工程、化工技術、印染化學│
│ │ │ │ 、纖維化學、工業化學、食品化學、應用化學、化│
│ │ │ │ 學、放射化學、造紙工業、塑膠加工、水產加工、│
│ │ │ │ 水產製造、陶業、土壤、食品營業、水產養殖、食│
│ │ │ │ 品工業、工教系工職教育組、纖維工業科紡織組、│
│ │ │ │ 工業安全衛生、森林學系林產組、紡織工程、纖維│
│ │ │ │ 工程、食品工程、紡織化學各所系科組畢業得有證│
│ │ │ │ 書者。 │
│ │ │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科考試│
│ │ │ │ 及格者。 │
│ │ │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 ├─┼────────────────────────┤
│ │ │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並具有│
│ │ │織│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
│ │ │工│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
│ │ │程│ 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紡織工程、紡織技術、印染化學│
│ │ │ │ 、纖維化學、化學工程、織品服務、製衣工程、紡│
│ │ │ │ 織工業各所系科組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科考試│
│ │ │ │ 及格者。 │
│ │ │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四│關│一│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四十歲以下,並具下列│
│等│務│般│各款資格之一者: │
│考│類│行│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上學校畢業得有│
│試│ │政│ 證書者。 │
│ ├─┼─┤二 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
│ │技│資│三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 │術│訊│ │
│ │類│處│ │
│ │ │理│ │
│ │ ├─┼────────────────────────┤
│ │ │機│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四十歲以下,並具下列│
│ │ │械│各款資格之一者: │
│ │ │工│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工│
│ │ │程│ 科或其他工科同等學校以上學相當類科畢業得有證│
│ │ ├─┤ 書者。 │
│ │ │電│二 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
│ │ │機│ 格者。 │
│ │ │工│三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 │程│ │
│ │ ├─┤ │
│ │ │化│ │
│ │ │學│ │
│ │ │工│ │
│ │ │程│ │
│ │ ├─┤ │
│ │ │紡│ │
│ │ │織│ │
│ │ │工│ │
│ │ │程│ │
├─┼─┼─┼────────────────────────┤
│五│關│電│中華民國國年滿十八以上,三十五歲以下者。 │
│等│務│腦│ │
│考│類│文│ │
│試│ │書│ │
│ │ │處│ │
│ │ │理│ │
├─┴─┴─┴────────────────────────┤
│附註: │
│一 本表三等考試技術類機械工程、電機工程、化學工程、紡織工程│
│ 等類科第一款資格中未列明之所系科,其所修課程與某一科別專│
│ 業科目有二科以上相同者 (每科二學分以上) 亦得報考該一科別│
│ 。 │
│二 本表三等考試第二款資格所稱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係指公務│
│ 人員考試法修正後之特種考試四等考試、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
│ 行前之特種考試丙等考試。 │
│三 本表四等考試第二款資格所稱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係指公務│
│ 人員考試法修正後之特種考試五等考試、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
│ 行前之特種考試丁等考試;第三款資格所稱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
│ 相當類科及格者,係指檢定考試及格證書所載得應考試之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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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應試科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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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類│科│ 應 試 科 目 │
│ │ │ ├────────────┬───────────┤
│別│別│別│ 普 通 科 目 │ 專 業 科 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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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財│一 中華民國憲法 │三 英文 │
│等│務│稅│二 國文 (論文及公文) │四 行政法 │
│考│類│行│ │五 財政學 │
│試│ │政│ │六 民法 │
│ │ │ │ │七 國際貿易實務 │
│ │ │ │ │八 會計學 │
│ │ ├─┼────────────┼───────────┤
│ │ │關│一 中華民國憲法 │三 英文 │
│ │ │稅│二 國文 (論文及公文) │四 行政法 │
│ │ │法│ │五 財政學 │
│ │ │務│ │六 民法 │
│ │ │ │ │七 關稅法規 │
│ │ │ │ │八 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
│ │ │ │ │ 行法 │
│ ├─┼─┼────────────┼───────────┤
│ │技│資│一 中華民國憲法 │三 英文 │
│ │術│訊│二 國文 (論文及公文) │四 資料結構 │
│ │類│處│ │五 資料庫應用 │
│ │ │理│ │六 資訊管理 │
│ │ │ │ │七 程式語言 │
│ │ │ │ │八 資料通訊 │
│ │ ├─┼────────────┼───────────┤
│ │ │機│一 中華民國憲法 │三 英文 │
│ │ │械│二 國文 (論文及公文) │四 熱工學 │
│ │ │工│ │五 機械設計 │
│ │ │程│ │六 機械製造學 (包括機│
│ │ │ │ │ 械材料) │
│ │ │ │ │七 工程力學 (包括靜力│
│ │ │ │ │ 學、動力學或材料力│
│ │ │ │ │ 學 │
│ │ │ │ │八 自動控制 │
│ │ ├─┼────────────┼───────────┤
│ │ │電│一 中華民國憲法 │三 英文 │
│ │ │機│二 國文 (論文及公文) │四 工程數學 │
│ │ │工│ │五 電磁學 │
│ │ │程│ │六 電子學與電路學 │
│ │ │ │ │七 電機機械 │
│ │ │ │ │八 電力系統 │
│ │ ├─┼────────────┼───────────┤
│ │ │化│一 中華民國憲法 │三 英文 │
│ │ │學│二 國文 (論文及公文) │四 化學程序工業 (包括│
│ │ │工│ │ 質能均衡) │
│ │ │程│ │五 儀器分析 │
│ │ │ │ │六 物理化學 (包括化工│
│ │ │ │ │ 熱力學) │
│ │ │ │ │七 有機化學 │
│ │ │ │ │八 輸送現象與單位操作│
│ │ ├─┼────────────┼───────────┤
│ │ │紡│一 中華民國憲法 │三 英文 │
│ │ │織│二 國文 (論文及公文) │四 紡織機械學 (包括應│
│ │ │工│ │ 用原理、設備流程) │
│ │ │程│ │五 紡織品檢驗學 │
│ │ │ │ │六 人造纖維與絲線加工│
│ │ │ │ │ 學 │
│ │ │ │ │七 紡紗學與織布學 (包│
│ │ │ │ │ 括不織布學 │
│ │ │ │ │八 印度與整理加工學 (│
│ │ │ │ │ 包括煉漂學) │
├─┼─┼─┼────────────┼───────────┤
│四│關│一│一 中華民國憲法概要 │四 英文 │
│等│務│般│二 國文 (論文及公文) │五 法學緒論 │
│考│類│行│三 本國歷史與地理概要 │六 財政學概要或行政法│
│試│ │政│ │ 概要 │
│ │ │ │ │七 經濟學概要 │
│ ├─┼─┼────────────┼───────────┤
│ │技│資│一 中華民國憲法概要 │四 英文 │
│ │術│訊│二 國文 (論文及公文) │五 計算機概要 │
│ │類│處│三 本國歷史與地理概要 │六 資料處理概要 │
│ │ │理│ │七 程式語言概要 │
│ │ ├─┼────────────┼───────────┤
│ │ │機│一 中華民國憲法概要 │四 英文 │
│ │ │械│二 國文 (論文及公文) │五 機構學 │
│ │ │工│三 本國歷史與地理概要 │六 應用力學 │
│ │ │程│ │七 熱機概論 │
│ │ ├─┼────────────┼───────────┤
│ │ │電│一 中華民國憲法概要 │四 英文 │
│ │ │機│二 國文 (論文及公文) │五 輸配電學 │
│ │ │工│三 本國歷史與地理概要 │六 電工原理 │
│ │ │程│ │七 電機學 │
│ │ ├─┼────────────┼───────────┤
│ │ │化│一 中華民國憲法概要 │四 英文 │
│ │ │學│二 國文 (論文及公文) │五 有機化學 │
│ │ │工│三 本國歷史與地理概要 │六 分析化學 │
│ │ │程│ │七 無機化學 │
│ │ ├─┼────────────┼───────────┤
│ │ │紡│一 中華民國憲法概要 │四 英文 │
│ │ │織│二 國文 (論文及公文) │五 紡織纖維學 │
│ │ │工│三 本國歷史與地理概要 │六 織物組合與分析 │
│ │ │程│ │七 棉紡學 │
├─┼─┼─┼────────────┼───────────┤
│五│關│電│一 國文 (作文及翻譯) │三 計算機概論 │
│等│務│腦│二 公民及本國史地 │四 英文 │
│考│類│文│ │ │
│試│ │書│ │ │
│ │ │處│ │ │
│ │ │理│ │ │
├─┴─┴─┴────────────┴───────────┤
│附註:四等考試關務類一般行政科應試科目選試科目六「財政學概要│
│ 」、「行政法概要」,用人機關提列任用計畫時,須依選試科│
│ 目分別填列需用名額,並按選填該選試科目之應考人擇優錄取│
│ 。 │
└──────────────────────────────┘
第 4 條
本考試應考人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應向關務機關指定之醫
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符合或逾期未繳送體
格檢查表者,不予分配訓練。
第 5 條
本考試體格檢查標準,除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外,並
須符合下列標準方為合格:
一 身高:男性一六○公分以上,女生一五五公分以上。
二 體格指標:以體重 (公斤) 除以身高 (公尺) 的平方,其為十七以上
三十二以下者。
三 視力:兩眼矯正視力均須在○‧八以上。
四 辨色力:正常。
第 6 條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
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
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前項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不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
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 7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分配財政部轉分配關稅總局暨其他
地區關稅局訓練六個月,訓練期間不得改分配原分配職缺機關以外之機關
占缺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
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財政部關稅總局暨
其各地區關稅局依序任用。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取得關務人員有關類別及官稱之資格,並依「依法考試
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之規定取得任用資格,訓練期滿翌日
起,一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服務期滿後並不得轉調
財政部暨其所屬機關 (構) 以外機關 (構) 任職。
前項不得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第 9 條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第 10 條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一併報
請考試院核備。
第 11 條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適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第 12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