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 (以下簡稱本考試) 分三等考試、四等考
試及五等考試。
前項三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四等考試相當於普通考試,五等
考試相當於初等考試。
第 3 條
本考試各等類之應考資格、應試科目,分別依附表一、附表二之規定。
附表一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
┌─┬─┬─┬────────────────────────┐
│等│類│科│應 考 資 格 │
│級│別│別│ │
├─┼─┼─┼────────────────────────┤
│三│關│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並具有│
│ │ │稅│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
│ │ │行│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
│ │ │政│ 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各所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
│ │務├─┤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
│ │ │關│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 │ │稅│ │
│ │ │法│ │
│ │類│務│ │
│ ├─┼─┤ │
│ │技│資│ │
│ │ │訊│ │
│ │ │處│ │
│ │ │理│ │
│ │ ├─┼────────────────────────┤
│ │ │機│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並具有│
│ │ │ │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
│ │ │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
│ │ │ │ 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機械、機械工程、農業機械工程│
│ │ │械│ 、農業機械、機械技術、機械材料、機械製造、機│
│ │ │ │ 械設計、動力機械、機具衝模、輪機工程、農業工│
│ │ │ │ 程、造船工程、船舶機械、工程科學、航空工程、│
│ │ │ │ 材料工程、車輛工程、模具、兵器工程、核子工程│
│ │ │工│ 、自動化工程、自動控制、工業設計系機械組、農│
│ │ │ │ 業教育系機械組、機械製圖、工業製圖科機械製圖│
│ │ │ │ 組、製圖科機械組、機械墾殖、職業教育、工業教│
│ │ │ │ 育、材料科學工程、系統工程、工業設計系產品設│
│等│ │程│ 計組、電工技術、電機工程、模具工程、材料學工│
│ │ │ │ 程、航輪、航運技術各所系科組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考│
│ │ │ │ 試及格者。 │
│ │ │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 ├─┼────────────────────────┤
│ │ │電│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並具有│
│ │ │ │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
│ │ │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
│ │ │ │ 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電力工程、電機電力工程、電機│
│ │ │機│ 工程、控制工程、自動控制、物理、電機技術、動│
│ │ │ │ 力機械、電信工程、電工技術、電子工程、電子通│
│ │ │ │ 訊、電子物理、電子技術、工業電子、電視科工程│
│ │ │ │ 組、計算機與控制、工程科學、核子工程、兵器工│
│ │ │工│ 程、電子計算機科學、計算機工程、資訊工程、系│
│ │ │ │ 統工程、航運技術、機械工程、輪機工程、航空工│
│ │ │ │ 程、醫學工程、電機科冷凍空調組、光電工程、工│
│ │ │ │ 業教育、工業管理各所系科組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程│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考│
│ │ │ │ 試及格者。 │
│ │ │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 ├─┼────────────────────────┤
│ │ │化│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並具有│
│ │術│ │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
│ │ │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
│ │ │ │ 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化學工程、化工技術、印染化學│
│ │ │學│ 、纖維化學、工業化學、食品化學、應用化學、化│
│ │ │ │ 學、放射化學、造紙工程、塑膠加工、水產加工、│
│ │ │ │ 水產製造、陶業、土壤、食品營養、水產養殖、食│
│ │ │ │ 品工業、藥學、森林學系森林工業組、家政學系營│
│ │ │工│ 養組、科學教育系化學組、農業化學、水產食品、│
│ │ │ │ 食品科學、工教系工職教育組、纖維工業科紡織組│
│考│ │ │ 、工業安全衛生、森林學系林產組、紡織工程、纖│
│ │ │ │ 維工程、食品工程、生物工程、紡織化學各所系科│
│ │ │程│ 組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考│
│ │ │ │ 試及格者。 │
│ │ │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 ├─┼────────────────────────┤
│ │ │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並具有│
│ │ │ │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
│ │ │織│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
│ │ │ │ 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紡織工程、紡織技術、印染化學│
│ │ │工│ 、纖維化學、纖維工程、化學工程、織品服裝、製│
│ │ │ │ 衣工程、紡織工業各所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程│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考│
│ │ │ │ 試及格者。 │
│ │ │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 │ ├─┼────────────────────────┤
│ │ │輻│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並具有│
│ │ │ │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
│ │ │射│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
│ │ │ │ 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物理、化學、生物、生理、機械│
│ │ │安│ 工程、電機工程、電子工程、核子工程、工程物理│
│ │ │ │ 、化學工程、醫學工程、衛生工程、農業化學、醫│
│ │ │全│ 事技術、醫學技術、醫用放射線、放射技術、電子│
│ │ │ │ 計算機、生命科學、應用化學、工業化學、造兵應│
│ │ │技│ 通化學、應用物理、電子物理、原子科學、核能工│
│ │ │ │ 程、環境工程、環境保護技術、環境與安全、動力│
│ │ │術│ 機械工程、電力工程、電機技術、電子技術、控制│
│ │ │ │ 工程、保健物理、放射化學、材料科學各所系科畢│
│ │ │工│ 業得有證書者。 │
│ │ │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考│
│試│類│程│ 試及格者。 │
├─┼─┼─┼────────────────────────┤
│四│關│一│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四十歲以下,並具有下│
│ │務│般│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
│ │類│行│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上學校畢業得有│
│ │ │政│ 證書者。 │
│ ├─┼─┤二 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
│ │技│資│三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 │ │訊│ │
│ │ │處│ │
│等│ │理│ │
│ │ ├─┼────────────────────────┤
│ │ │機│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四十歲以下,並具有下│
│ │ │械│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
│ │ │工│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工│
│ │ │程│ 科或其他工科同等學校以上學校相當類科畢業得有│
│ │ ├─┤ 證書者。 │
│ │ │電│二 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
│ │術│機│ 格者。 │
│ │ │工│三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考│ │程│ │
│ │ ├─┤ │
│ │ │化│ │
│ │ │學│ │
│ │ │工│ │
│ │ │程│ │
│ │ ├─┤ │
│ │ │紡│ │
│ │ │織│ │
│ │ │工│ │
│試│類│程│ │
├─┼─┼─┼────────────────────────┤
│五│關│電│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三十五歲以下者。 │
│ │ │腦│ │
│等│ │文│ │
│ │務│書│ │
│考│ │處│ │
│ │ │理│ │
│試│類│ │ │
├─┴─┴─┴────────────────────────┤
│附註: │
│一 本表三等考試技術類機械工程、電機工程、化學工程、紡織工程│
│ 、輻射安全技術工程等類科第一款資格中未列明之所系科,其所│
│ 修課程與某一科別專業科目有二科以上相同者 (每科二學分以上│
│ ) 亦得報考該一科別。 │
│二 本表三等考試第二款資格所稱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係指公務│
│ 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後之特種考試四等考試、公務人員考試法修│
│ 正施行前之特種考試丙等考試。 │
│三 本表四等考試第二款資格所稱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係指公務│
│ 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後之特種考試五等考試、公務人員考試法修│
│ 正施行前之特種考試丁等考試;第三款資格所稱高等或普通檢定│
│ 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係指檢定考試及格證書所載得應考試之類│
│ 科。 │
└──────────────────────────────┘
附表二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應試科目表
┌─┬─┬─┬────────────────────────┐
│等│類│科│應 試 科 目 │
│ │ │ ├────────┬───────────────┤
│別│別│別│普 通 科 目│專 業 科 目│
├─┼─┼─┼────────┼───────────────┤
│三│關│財│一 中華民國憲法│三 英文 │
│ │ │稅│二 國文 (論文、│四 行政法 │
│ │ │行│ 公文與閱讀測│五 財政學 │
│ │ │政│ 驗) │六 民法 │
│ │ │ │ │七 國際貿易實務 │
│ │ │ │ │八 會計學 │
│ │務├─┼────────┼───────────────┤
│ │ │關│一 中華民國憲法│三 英文 │
│ │ │ │二 國文 (論文、│四 行政法 │
│ │ │稅│ 公文與閱讀測│五 財政學 │
│ │ │ │ 驗) │六 民法 │
│ │ │法│ │七 關稅法規 │
│ │ │ │ │八 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 │
│ │類│務│ │ │
│ ├─┼─┼────────┼───────────────┤
│ │技│資│一 中華民國憲法│三 英文 │
│ │ │ │二 國文 (論文、│四 資料結構 │
│ │ │訊│ 公文與閱讀測│五 資料庫應用 │
│ │ │ │ 驗) │六 資訊管理 │
│ │ │處│ │七 程式語言 │
│等│ │ │ │八 資料通訊 │
│ │ │理│ │ │
│ │ ├─┼────────┼───────────────┤
│ │ │機│一 中華民國憲法│三 英文 │
│ │ │ │二 國文 (論文、│四 熱工學 │
│ │ │械│ 公文與閱讀測│五 機械設計 │
│ │ │ │ 驗) │六 機械製造學 (包括機械材料) │
│ │ │工│ │七 工程力學 (包括靜力學、動力│
│ │ │ │ │ 學與材料力學) │
│ │ │程│ │八 自動控制 │
│ │ ├─┼────────┼───────────────┤
│ │ │電│一 中華民國憲法│三 英文 │
│ │ │ │二 國文 (論文、│四 工程數學 │
│ │ │機│ 公文與閱讀測│五 計算機概論 │
│ │ │ │ 驗) │六 電子學與電路學 │
│ │ │工│ │七 電機機械 │
│ │ │ │ │八 電力系統 │
│ │ │程│ │ │
│ │ ├─┼────────┼───────────────┤
│ │術│化│一 中華民國憲法│三 英文 │
│ │ │ │二 國文 (論文、│四 化學程序工業 (包括質能均衡│
│ │ │學│ 公文與閱讀測│ ) │
│考│ │ │ 驗) │五 儀器分析 │
│ │ │工│ │六 物理化學 (包括化工熱力學) │
│ │ │ │ │七 有機化學 │
│ │ │程│ │八 輸送現象與單元操作 │
│ │ ├─┼────────┼───────────────┤
│ │ │紡│一 中華民國憲法│三 英文 │
│ │ │ │二 國文 (論文、│四 紡織機械學 (包括應用原理、│
│ │ │織│ 公文與閱讀測│ 設備流程) │
│ │ │ │ 驗) │五 紡織品檢驗學 │
│ │ │工│ │六 人造纖維與絲線加工學 │
│ │ │ │ │七 紡紗學與織布學 (包括不織布│
│ │ │程│ │ 學) │
│ │ │ │ │八 印染與整理加工學 (包括煉漂│
│ │ │ │ │ 學) │
│ │ ├─┼────────┼───────────────┤
│ │ │輻│一 中華民國憲法│三 英文 │
│ │ │射│二 國文 (論文、│四 輻射安全 │
│ │ │安│ 公文與閱讀測│五 原子能法規 (包括原子能法及│
│ │ │全│ 驗) │ 其施行細則、游離輻射防護標│
│ │ │技│ │ 準、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 │ │術│ │ 、非醫用游離輻射防護與檢查│
│ │ │工│ │ ) │
│ │ │程│ │六 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
│試│類│ │ │七 密封放射性物質 │
│ │ │ │ │八 放射物理學 │
├─┼─┼─┼────────┼───────────────┤
│四│關│一│一 中華民國憲法│四 英文 │
│ │ │ │ 概要 │五 法學緒論 │
│ │ │般│二 國文 (論文、│六 行政法概要 │
│ │務│ │ 公文與閱讀測│七 經濟學概要 │
│ │ │行│ 驗) │ │
│ │ │ │三 本國歷史與地│ │
│ │類│政│ 理概要 │ │
│ ├─┼─┼────────┼───────────────┤
│ │技│資│一 中華民國憲法│四 英文 │
│ │ │ │ 概要 │五 計算機概要 │
│ │ │訊│二 國文 (論文、│六 資料處理概要 │
│ │ │ │ 公文與閱讀測│七 程式語言概要 │
│ │ │處│ 驗) │ │
│ │ │ │三 本國歷史與地│ │
│ │ │理│ 理概要 │ │
│等│ ├─┼────────┼───────────────┤
│ │ │機│一 中華民國憲法│四 英文 │
│ │ │ │ 概要 │五 機械力學概要 │
│ │ │械│二 國文 (論文、│六 機械設計概要 │
│ │ │ │ 公文與閱讀測│七 機械原理概要 │
│ │ │工│ 驗) │ │
│ │ │ │三 本國歷史與地│ │
│ │ │程│ 理概要 │ │
│ │ ├─┼────────┼───────────────┤
│ │ │電│一 中華民國憲法│四 英文 │
│ │ │ │ 概要 │五 輸配電學概要 │
│ │ │機│二 國文 (論文、│六 電工機械概要 │
│ │術│ │ 公文與閱讀測│七 基本電學 │
│ │ │工│ 驗) │ │
│ │ │ │三 本國歷史與地│ │
│ │ │程│ 理概要 │ │
│考│ ├─┼────────┼───────────────┤
│ │ │化│一 中華民國憲法│四 英文 │
│ │ │ │ 概要 │五 有機化學概要 │
│ │ │學│二 國文 (論文、│六 分析化學概要 │
│ │ │ │ 公文與閱讀測│七 無機化學概要 │
│ │ │工│ 驗) │ │
│ │ │ │三 本國歷史與地│ │
│ │ │程│ 理概要 │ │
│ │ ├─┼────────┼───────────────┤
│ │ │紡│一 中華民國憲法│四 英文 │
│ │ │ │ 概要 │五 紡織纖維學概要 │
│ │ │織│二 國文 (論文、│六 織物組合與分析 │
│ │ │ │ 公文與閱讀測│七 棉紡學概要 │
│ │ │工│ 驗) │ │
│ │ │ │三 本國歷史與地│ │
│試│類│程│ 理概要 │ │
├─┼─┼─┼────────┼───────────────┤
│五│關│電│一 國文 (論文、│三 英文 │
│ │ │腦│ 公文與閱讀測│四 計算機大意 │
│等│ │文│ 驗) │ │
│ │務│書│二 公民與本國史│ │
│考│ │處│ 地大意 │ │
│ │ │理│ │ │
│試│類│ │ │ │
└─┴─┴─┴────────┴───────────────┘
第 4 條
本考試應考人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應向關務機關指定之醫
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符合或逾期未繳送體
格檢查表者,不予分配訓練。
第 5 條
本考試體格檢查標準,除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外,並
須符合下列標準方為合格:
一 身高:男性一六○公分以上,女生一五五公分以上。
二 體格指標:以體重 (公斤) 除以身高 (公尺) 的平方,其為十七以上
三十二以下者。
三 視力:兩眼矯正視力均須在○‧八以上。
四 辨色力:正常。
第 6 條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
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
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前項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
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 7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委託財政部,依其考試成績,在兩
年內遇缺依次分配關稅總局暨其各地區關稅局訓練,訓練期間不得改分配
原分配職缺機關以外之機關占缺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
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並函請財政部關稅總局暨其各地區關稅局分發任用。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取得關務人員有關類別及官稱之資格,並依「依法考試
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之規定取得任用資格,訓練期滿翌日
起,一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服務期滿後並不得轉調
財政部暨其所屬機關 (構) 以外機關 (構) 任職。
前項不得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第 9 條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第 10 條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一併報
請考試院核備。
第 11 條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適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第 12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