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防部文職人員考試 (以下簡稱本考試) 分一等考試及
二等考試。
前項一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一級考試;二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二級考
試。
第 3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十八歲以上,並具有附表一所列資格之一者,得應
本考試一等考試各該類科考試;並具有附表二所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
試二等考試各該類科考試。
本考試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但核准免服兵役或現正服役中,法定役期
尚未屆滿者亦得報考。
第 4 條
本考試一等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著作或發明審查,
第三試為口試。二等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第
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第二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三試。
著作或發明審查,依著作發明審查規則之規定辦理。
一等考試口試採團體討論,性質相近之類科得合併舉行,但到考人數不足
五人者,採個別口試。二等考試口試採集體口試。
前項口試依口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第 5 條
本考試各等別之科別及應試科目,分別依附表三、附表四之規定。
第 6 條
本考試成績計算,一等考試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四十,著作或發明成
績占百分之三十五,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五;二等考試筆試成績占總成
績百分之八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筆試成績之計算,一等考試應試科目一與應試科目二各占百分之四十,應
試科目三占百分之二十;二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
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
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
前項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一等考試著作或發明成績未滿六十分,或
一、二等考試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
。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 7 條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依考試總成績擇優錄取。
一等考試第一試錄取人數按各類科需用名額三倍擇優錄取。第二試著作或
發明成績六十分以上者,均予錄取。第三試按各類科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
取人員,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
二等考試第一試錄取人數按各類科需用名額酌增錄取名額。第二試按各類
科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
第一、二、三試錄取標準,應經典試委員會決議之。
第 8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
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國防
部依序分發任用。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9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自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
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前項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第 10 條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或由考選部委託
有關機關或團體辦理。
第 11 條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一併報
請考試院核備。
第 12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