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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14 12:2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八十年特種考試臺灣省山胞行政暨技術人員考試規則
民國 79 年 12 月 19 日

第 1 條
本考試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考試分乙、丙兩等,乙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丙等考試相當於普通考
試。


第 3 條
本考試之應考人以具有臺灣省山地山胞或平地山胞身分者為限。


第 4 條
本考試應考人之體格檢查,一律於筆試成績及格後辦理,不合格者不予分
發訓練及學習。
逾期未繳驗體格檢查表者,視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第 5 條
本考試之類科、應考資格及應試科目,依附表之規定。


第 6 條
本考試以筆試方式行之。
本考試成績之計算,乙等考試行政人員類科之普通科目佔總成績百分之三
十,專業科目佔百分之七十;技術人員類科之普通科目佔總成績之百分之
二十,專業科目佔百分之八十。丙等考試行政人員類科普通科目佔總成績
百分之四十,專業科目佔百分之六十;技術人員類科之普通科目占總成績
之百分之三十,專業科目占百分之七十。應試科目中,有一科成績為零分
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不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 7 條
本考試之應考年齡,乙等考試為四十五歲以下,現職人員以五十五歲以下
為限;丙等考試為四十歲以下,現職人員以五十歲以下為限。
前項現職人員應考者,以各機關編制內人員並經銓敘合格者為限。


第 8 條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得由考選部委託臺灣省政府
辦理,並由考選部派員指導。


第 9 條
本考試辦理完竣後,典試委員會及辦理試務機關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
連同關係文件,送由考選部轉陳考試院備案。


第 10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委託臺灣省政府按其考試成績並參
考其意願,在兩年內依次分發所屬職缺任用機關訓練及學習半年。訓練及
學習期滿,由臺灣省政府將訓練及學習成績函送考選部核定及格者,始完
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頒發考試及格證書,並正式任用。訓練及學習期
間,不得調任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以外之職務。
前項訓練及學習辦法另訂之。


第 11 條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適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第 12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