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考試之考試類科、應試科目,依附表之規定。
第 3 條
本考試採集中報名、分區考試、分區錄取、分區分發之方式辦理。
第 4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四十歲以下,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得應本考試:
一 國民中學、初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者。
二 具有國民中學同等學力者。
三 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或核准免服兵役者。
第 5 條
本考試應考人之體格檢查,於榜示後辦理,不合格者不予分發實習。逾期
未交體格檢查表者,視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本考試之體格檢查標準,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
第 6 條
本考試以一試完成。但一般行政職系之傳統打字組及電腦打字組分二試舉
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實地考試,筆試未錄取者,不得參加實地考
試。
第 7 條
本考試成績之計算,以各類科應試科目之成績,平均計算為總成績。但一
般行政職系之傳統打字組及電腦打字組總成績之計算,以第一試 (筆試)
各科目之平均成績佔百分之五十,第二試 (實地考試) 成績佔百分之五十
,合併計算,以定錄取標準。
各科目中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實地考試成績未滿五十分者,仍不予錄取。
第 8 條
本考試依法組織主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考試辦竣後,典試及試務辦理
情形,連同關係文件,一併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核備。
第 9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得視業務需要,由銓敘部或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按錄取分
發區,依序分發中央或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處、局、署及省市政府轉分
發所屬機關實習一年,實習期間不得調任原分發局以外機關。實習期滿,
由實習機關將實習成績報請分發機關,轉送考選部核定成績及格者,始完
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及格證書,並正式任用。
前項實習辦法另定之。
第 10 條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準用一般公務人員考試法規之規定。
第 11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