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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0:4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考試院工作檢討會議規則
民國 85 年 07 月 16 日

第 1 條
  考試院為檢討本院及所屬考選、銓敘兩部之工作成果,並革新考銓業務,舉行工作檢討會
  議(以下簡稱本會議)。


第 2 條
  本會議於每年度終了後兩月內舉行,為期三日,必要時得延長之。


第 3 條
  本會議之出席人員如左:
  一、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首席參事、參事、及各處、組、室、
      會一級主管。
  二、考選、銓敘兩部部長、次長、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主
      任秘書、首席參事、參事、各司、處、室一級主管,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
      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
  三、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及各組組長。
  四、其他經院長指定之人員。


第 4 條
  本會議開會時由院長主席,院長不能出席時,由副院長主席;副院張亦不能出席時,由出
  席人員公推考試委員一人主席。


第 5 條
  本院秘書處及兩部,應先就左列事項一年來辦理情形,分別舉行檢討會,依其檢討結果作
  成工作報告:
  一、總統特交事項之遵辦情形。
  二、本院上年度施政計畫綱要及院會決議重要事項之執行情形。
  三、本院上次工作檢討會議檢討結果執行情形。
  四、本院及所屬兩部依據職掌等各項施政執行情形。
  五、本院及所屬兩部行政管理事項。
  兩部並應就主管業務事項中有關主要問題作成重點議案,檢附有關資料,提出大會檢討。
  工作報告及重點議案由秘書處於本會議一週前彙列於議程。


第 6 條
  本會議之程序如左:
  一、報告及檢討:院秘書處及兩部工作報告及檢討。
  二、審查:院秘書處及兩部報告及檢討後,分為考選、銓敘及綜合三組,舉行分組審查。
  三、討論:各組審查之結果,應作成審查報告,由各組召集人提報大會,進行討論。


第 7 條
  各審查組均須有院及兩部人員參加,由出席人員認定參加一組,並由主席分別於各組中指
  定一至三人為召集人,主持審查事宜。
  分組審查人員考選、銓敘兩組中主管部人員應不超過該組參加人數二分之一。如有調整之
  必要時,由出席會商各組召集人重行分配。


第 8 條
  本會議審查及討論範圍如左:
  一、院秘書處及兩部工作報告及檢討意見。
  二、重點議案。
  三、院長、副院長暨考試委員之提案。


第 9 條
  本會議之檢討結果,應提請院會處理之。


第 10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