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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考試院各種電子證書及證明書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考試及格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以下同)一百元。
二、訓練合格證書費:每張一百元。
三、補發各項考試及訓練及(合)格證明書費:每張一百元。
四、英文及格證明書費:每張一百元。
申請前項證書或證明書之紙本者,每張五百元。
申請證書或證明書之影本認證者,應檢附證書或證明書影本,並繳納每張
影本認證費二十元。
第 3 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免徵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
二項之考試及格證書費:
一、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之身心障礙、原住民族、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
特殊境遇家庭。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之身心障礙、原住民族、低收入戶或特
殊境遇家庭。
第 4 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數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
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5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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