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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關於民國 112 年 3 月 30 日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發布「公務員發表
職務言論同意辦法」及「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以下簡稱兼職同意辦法
),且「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經考試院
同日廢止一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一、依考試院、行政院 112 年 3 月 30 日考臺組貳一字第 112000121
71 號、院授人培揆字第 11200004012 號令,與考試院同日考臺組
貳一字第 11200012174 號令辦理。
二、檢送旨揭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發布 2 辦法之條文、總說明及逐條
說明各 1 份。又依兼職同意辦法第 4 條規定及其立法說明,為期
機關(構)實務運作之順遂,對於公務員兼職申請書應載明之事項及
範本,由本部定之,又考量現行實務上已普遍運用電子化作業模式處
理公務事項,是上開申請書得以書面或電子文件提出申請,並得由各
機關(構)依需求調整項目及格式,爰併同檢送「公務員兼職申請書
(範本)」1 份(置於本部全球資訊網/服務園地/常用表格下載/
人事管理類別),以供各機關參考運用。
正 本: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
副 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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