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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規範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
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期間之輔導事宜,強化輔導成效,特訂定本規定
。
二、本訓練之輔導目的如下:
(一)引導受訓人員(以下簡稱學員)參與訓練課程及活動,增進初任警
察人員應有知能。
(二)引導受訓人員參與研習,增進初任警察人員應有知能。輔導學員發
揮自動自治精神,參與班級事務,培養服務熱忱,激發學員之團隊
精神、榮譽心、責任感與使命感。
三、本訓練之輔導人員,由內政部委請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下簡稱警專
)派員擔任,但因警專容訓量有限,得由內政部警政署協調該署所屬
保安警察第一、四、五總隊(以下簡稱訓練機關)協助執行,並得視
實際狀況彈性調整。
四、本訓練之輔導工作重點如下:
(一)本質特性輔導:
1.品德方面:引導學員培養警察人員應具備之守法、廉正、忠誠、
責任感、榮譽心、同理心及團隊精神等特質。
2.才能方面:協助學員學習警察人員應具備之表達、反應、創意、
判斷、思維、見解及溝通等能力。
3.生活表現方面:協助學員養成主動自律、服儀整潔、談吐有禮、
合群及關懷待人等習慣。
(二)督促學員準時參與各項課程,按時繳交各種作業,並遵守上課秩序
。
(三)觀察學員身心狀況,並審酌特殊事由及需要,適時予以關心及提供
必要之協助;如學員發生偏差行為,應予指導糾正。
五、學員如發生曠課、輔導衝突、性騷擾、自傷、亡故或其他足以影響訓
練實施等特殊異常之情事,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應即時做成紀錄並於事發或知悉當日即時通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
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及內政部(警政署)。
(二)詳實記錄特殊異常情事及輔導過程於特殊異常情事通報及輔導紀錄
表(如附表),並於事發或知悉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報保訓會。
(三)如有必要,應轉介或引進外部醫療或輔導資源,以妥適處理異常行
為。
六、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有下列情形者,其教育訓練
期間之輔導,準用本規定:跨考與中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警大)或
警專畢(結)業學系、學(類)科不同之考試類別者(如:與消防、
海巡、移民、矯治機關相關之學系(類科)跨考警察人員類別者)及
警大或警專畢(結)業逾三年考取者或曾任警察人員離職逾三年復考
取者。
七、本規定由內政部(警政署)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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