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規定 |
內容: |
一、為規範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民航特考)錄取人
員訓練成績考核事宜,以客觀、公正、公平之方式考核訓練成績,特
訂定本規定。
二、民航特考錄取人員訓練分成專業訓練及實務訓練,訓練總成績包含專
業訓練成績(占 45%) 及實務訓練成績(占 55%) ;二者之計算
方式均以 100 分為滿分,70 分為及格,又依上開二項成績所占比
例,加總計算訓練總成績,相關占比如下:
(一)飛航管制科
1.專業訓練成績占 45% :平時考核占 15% 、學科考核占 15%
、模擬實習術科考核占 15% 。
2.實務訓練成績占 55% :平時考核占 15% 、分階段執行術科考
核占 40% 。
(二)飛航諮詢科
1.專業訓練階段成績占 45% :平時考核占 15% 、學科考核占
30%。
2.實務訓練階段成績占 55% :平時考核占 15% 、術科考核占
40%。
(三)航空通信科
1.專業訓練階段成績占 45% :平時考核占 15% 、學科考核占
30%。
2.實務訓練階段成績占 55% :平時考核占 15% 、術科考核占
40%。
(四)飛航檢查科
1.專業訓練成績占 45% :平時考核占 15% 、學科考核占 30%
。
2.實務訓練成績占 55% :平時考核占 15% 、術科考核占 40%
。
(五)適航檢查科
1.專業訓練成績占 45% :平時考核占 15% 、學科考核占 30%
。
2.實務訓練成績占 55% :平時考核占 15% 、術科考核占 40%
。
(六)航務管理科
1.專業訓練成績占 45% :平時考核占 15% 、學科考核占 30%
。
2.實務訓練成績占 55% :分階段執行之平時考核占 15% 、術科
考核占 40% 。
三、民航特考各類科考核標準
(一)飛航管制科
1.專業訓練:含平時考核、學科考核及模擬實習術科考核,各考核
成績及階段成績滿分皆為 100 分。專業訓練成績以 70 分為及
格標準,未達標準者,依廢止受訓資格規定辦理。
A.平時考核:
A1.考核項目包括學習態度、團隊精神、敬業精神及綜合評量,
其成績為受訓期間各階段訓練教官評定之平均成績。
A2.各階段訓練教官應就受訓人員平時之表現,於各階段訓練結
束後填列「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飛航管制科錄取
人員平時考核成績表」(如附件 1),評分標準以 80 分為
基本分數,再依表現綜合評量予以加分或減分。考核表由各
階段訓練權責單位主管簽章後列檔留存,另影印 1 份送交
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人員訓練所(以下簡稱航訓所)彙整辦
理。
B.學科考核
B1.各學科授課教官得視學科性質以課後作業、課堂口試或筆試
測驗等方式考核學習成果,並得視需求分階段實施,將考核
成績(含補考)送航訓所彙整處理。
B2.專業課程除人為因素外,每一學科均須施予測驗,以考核學
習成果;期末統一施予期末學科測驗,其中飛航管制類課程
內容占 80% 以上。
B3.每一學科測驗與期末學科測驗之成績以 70 分為及格標準,
未達標準者,得於考核結束 1 週內補考 1 次,補考及格
者,其成績以 70 分計;未參加補考或補考成績未達 70 分
者,以原成績列計。
B4.學科考核總成績為各學科測驗成績之平均與期末學科測驗成
績之總合,其中學科測驗平均成績占 60% ,期末學科測驗
成績占 40% ,經核算後總成績以 70 分為及格標準,未達
標準者,依廢止受訓資格規定辦理。
C.模擬實習術科考核:成績以 70 分為及格標準,未達標準者,
得於考核結束 3 天後至 1 週內補考 1 次,補考及格者,
其成績以 70 分計;未參加補考或補考成績未達 70 分者,以
原成績列計,並依廢止受訓資格規定辦理(飛航管制科錄取人
員模擬實習術科考核成績表如附件 2)。
2.實務訓練:含平時考核及術科考核,各考核成績及階段成績滿分
皆為 100 分。實務訓練成績以 70 分為及格標準,未達標準者
,依廢止受訓資格規定辦理。
A.平時考核:同專業訓練平時考核方式。
B.術科考核
B1.實施 1 至 3 次階段性術科考核及期末術科考核。受訓人
員實務訓練術科考核前 1 週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成績需全
數到達 B 級以上,始可實施術科考核(飛航管制科錄取人
員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如民航特考錄取人員訓練輔導規定附
件 3);如未能於考核前 1 週全數到達 B 級以上者,依
廢止受訓資格規定辦理。
B2.術科考核成績以 70 分為及格標準,未達標準者,得於考核
結束 3 天後至 2 週內補考 1 次,補考及格者,其成績
以 70 分計;未參加補考或補考成績未達 70 分者,以原成
績列計,並依廢止受訓資格規定辦理(飛航管制科錄取人員
實務訓練術科考核成績表如附件 3)。
(二)飛航諮詢科
1.專業訓練:含平時考核及學科考核,各考核成績及階段成績滿分
皆為 100 分。專業訓練成績以 70 分為及格標準,未達標準者
,依廢止受訓資格規定辦理。
A.平時考核:
A1.考核項目包括學習態度、團隊精神、敬業精神及綜合評量,
其成績為受訓期間各階段訓練教官評定之平均成績。
A2.各階段訓練教官應就受訓人員平時之表現,於各階段訓練結
束後填列「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飛航諮詢科錄取
人員平時考核成績表」(如附件 4),評分標準以 80 分為
基本分數,再依表現綜合評量予以加分或減分。考核表由各
階段訓練權責單位主管簽章後列檔留存,另影印 1 份送航
訓所彙整辦理。
B.學科考核
B1.專業課程每一學科均須考核學習成果;期末統一施予期末學
科測驗,其中飛航諮詢類課程內容占 80% 以上。
B2.每一學科測驗與期末測驗之成績及格標準為 70 分,未達標
準者,得於考核結束後 1 週內補考 1 次。如未參加補考
或補考成績未達 70 分者,以原成績列計;補考及格者,其
成績以 70 分計。
B3.學科考核總成績為各學科測驗成績之平均與期末測驗成績之
總合,其中學科平均成績占 60% ,期末測驗成績占 40%
,經核算後總成績以 70 分為及格標準,未達標準者,依廢
止受訓資格規定辦理。
2.實務訓練:含平時考核及術科考核,各考核成績及階段成績滿分
皆為 100 分。實務訓練成績以 70 分為及格標準,未達標準者
,依廢止受訓資格規定辦理。
A.平時考核:同專業訓練平時考核方式。
B.術科考核
B1.新進飛航諮詢人員於飛航情報中心所屬之飛航公告室及飛航
諮詢臺等飛航情報單位之實務訓練期滿前,應按訓練進度施
予期末術科考核。
B2.受訓人員實務訓練術科考核前 1 週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成
績需全數到達 B 級以上,始可實施術科考核(飛航諮詢科
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如民航特考錄取人員訓練輔導規定附件
4 及附件 5);如未能於考核前全數到達 B 級以上者,由
總臺依廢止受訓資格規定辦理,並函知航訓所。
B3.術科考核成績以 70 分為及格標準,未達標準者,得於考核
結束 3 天後至 2 週內補考 1 次,補考及格者,其成績
以 70 分計。如未參加補考或補考成績未達 70 分者,以原
成績列計,並依廢止受訓資格規定辦理(飛航諮詢科錄取人
員實務訓練術科考核成績表如附件5)。
(三)航空通信科
1.專業訓練:含平時考核、學科考核,各考核成績及階段成績滿分
皆為 100 分。專業訓練成績以 70 分為及格標準,未達標準者
,依廢止受訓資格規定辦理。
A.平時考核:
A1.考核項目包括學習態度、團隊精神、敬業精神及綜合評量,
其成績為受訓期間各階段訓練教官評定之平均成績。
A2.各階段訓練教官應就受訓人員平時之表現,於各階段訓練結
束後填列「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航空通信科錄取
人員平時考核成績表」(如附件 6),評分標準以 80 分為
基本分數,再依表現綜合評量予以加分或減分。考核表由各
階段訓練權責單位主管簽章後列檔留存,另影印 1 份送航
訓所彙整辦理。
B.學科考核
B1.專業課程每一學科均須考核學習成果;期末統一施予期末學
科測驗,其中航空通信類課程內容占 80% 以上。
B2.每一學科測驗與期末測驗之成績及格標準為 70 分,未達標
準者,得於考核結束後 1 週內補考 1 次。如未參加補考
或補考成績未達 70 分者,以原成績列計;補考及格者,其
成績以 70 分計。
B3.學科考核總成績為各學科測驗成績之平均與期末學科測驗成
績之總合,其中學科平均成績占 60% ,期末測驗成績占
40%,經核算後總成績以 70 分為及格標準,未達標準者,
依廢止受訓資格規定辦理。
2.實務訓練:含平時考核及術科考核,各考核成績及階段成績滿分
皆為 100 分。實務訓練成績以 70 分為及格標準,未達標準者
,依廢止受訓資格規定辦理。
A.平時考核:同專業訓練平時考核方式。
B.術科考核
B1.新進航空通信人員於航空通信中心之實務訓練期滿前,應按
訓練進度施予期末術科考核。
B2.受訓人員實務訓練術科考核前 1 週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成
績需全數到達 B 級以上,始可實施術科考核(航空通信科
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如民航特考錄取人員訓練輔導規定附件
6) ;如未能於考核前全數到達 B 級以上者,由總臺依廢
止受訓資格規定辦理,並函知航訓所。
B3.術科考核成績以 70 分為及格標準,如未達 70 分者,得於
考核結束 3 天後至 2 週內補考 1 次,補考及格者,其
成績以 70 分計。如未參加補考或補考成績未達 70 分者,
以原成績列計,並依廢止受訓資格規定辦理(航空通信科錄
取人員實務訓練術科考核成績表如附件 7)。
(四)飛航檢查科及適航檢查科:
1.專業訓練:含平時考核及學科考核,各考核成績及階段成績滿分
皆為 100 分。專業訓練成績以 70 分為及格標準,未達標準者
,依廢止受訓資格規定辦理。
A.平時考核:
A1.考核項目包括學習態度、團隊精神、敬業精神及綜合評量,
其成績為受訓期間各階段訓練教官評定之平均成績。
A2.各階段訓練教官應就受訓人員平時之表現,於各階段訓練結
束後填列「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飛航檢查科錄取
人員平時考核成績表」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
適航檢查科錄取人員平時考核成績表」(如附件 8 及 9)
,評分標準以 80 分為基本分數,再依表現綜合評量予以加
分或減分。考核表由各階段訓練權責單位主管簽章後列檔留
存,另影印 1 份送航訓所彙整辦理。
B.學科考核
B1.專業課程於期末統一施予學科考核,其中飛航檢查科飛航檢
查類課程內容占 80% 以上、適航檢查科適航檢查類課程內
容占 80% 以上。
B2.學科考核成績以 70 分為及格標準,未達標準者,得於考核
結束後 1 週內補考1 次,補考及格者,其成績以 70 分
計;未參加補考或補考成績未達 70 分者,以原成績列計,
並依廢止受訓資格規定辦理。
2.實務訓練:含平時考核及術科考核,各考核成績及階段成績滿分
皆為 100 分。實務訓練成績以 70 分為及格標準,未達標準者
,依廢止受訓資格規定辦理。
A.平時考核:同專業訓練平時考核方式。
B.術科考核
B1.受訓人員實務訓練術科考核前 1 週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成
績需全數到達 B 級以上,始可實施術科考核(飛航檢查科
及適航檢查科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如民航特考錄取人員訓練
輔導規定附件 7 及附件 8);如未能於考核前 1 週全數
到達 B 級以上者,依廢止受訓資格規定辦理。
B2.術科考核成績以 70 分為及格標準,如未達 70 分者,得於
考核結束 3 天後至 2 週內補考 1 次,補考及格者,其
成績以 70 分計;未參加補考或補考成績未達 70 分者,以
原成績列計,並依廢止受訓資格規定辦理(飛航檢查科及適
航檢查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術科考核成績表如附件 10 及附
件 11) 。
(五)航務管理科
1.專業訓練:含平時考核及學科考核,各考核成績及階段成績滿分
皆為 100 分。專業訓練成績以 70 分為及格標準,未達標準者
,依廢止受訓資格規定辦理。
A.平時考核:
A1.考核項目包括學習態度、團隊精神、敬業精神及綜合評量,
其成績為受訓期間各階段訓練教官評定之平均成績。
A2.各階段訓練教官應就受訓人員平時之表現,於各階段訓練結
束後填列「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航務管理科錄取
人員平時考核成績表」(如附件 12) ,評分標準以 80 分
為基本分數,再依表現綜合評量予以加分或減分。考核表由
各階段訓練權責單位主管簽章後列檔留存,另影印 1 份送
航訓所彙整辦理。
B.學科考核
B1.專業課程時數達 6 小時(含)以上之科目應實施學科測驗
。航務人員專業資格訓練於專業課程授課結束後,由航訓所
統一施予期末測驗。
B2.學科測驗與期末測驗之成績及格標準為 70 分,未達標準者
,得於考核結束後 1 週內補考 1 次,補考及格者,其成
績以 70 分計。未參加補考或補考成績未達 70 分者,以原
成績列計。
B3.學科考核總成績為各學科測驗成績之平均與期末測驗成績之
總合,其中學科平均成績占學科總成績之 60% ,期末測驗
成績占 40% ,經核算後總成績以 70 分為及格標準,未達
標準者,依廢止受訓資格規定辦理。
2.實務訓練:含平時考核及術科考核,各考核成績及階段成績滿分
皆為 100 分。實務訓練成績以 70 分為及格標準,未達標準者
,依廢止受訓資格規定辦理。
A.平時考核:實施分階段平時考核,含臺北國際航空站及高雄國
際航空站平時考核,考核方式同專業訓練平時考核。
B.術科考核
B1.實施分階段術科考核,含臺北國際航空站及高雄國際航空站
術科考核,各階段考核前 1 週受訓人員之實務訓練輔導紀
錄表成績需全數達 B 級以上,始可實施術科考核(航務管
理科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如民航特考錄取人員訓練輔導規定
附件 9);如未能於考核前 1 週全數到達 B 級以上者,
由臺北國際航空站或高雄國際航空站依廢止受訓資格規定辦
理,並副知航訓所。
B2.各階段術科考核成績以 70 分為及格標準。未達標準者,得
於考核結束 3 天後至 2 週內補考 1 次,補考及格者,
其成績以 70 分計,未參加補考或補考成績未達 70 分者,
以原成績列計,並依廢止受訓資格規定辦理(航務管理科實
務訓練術科考核成績表如附件 13) 。
四、依民航特考錄取人員訓練計畫免除專業訓練及縮短實務訓練者,實務
訓練成績占總成績 100%,其中平時考核成績占 27% 、術科考核成
績占 73% 。
五、受訓人員請假與考試違規扣分:受訓人員於課程期間請事、病假、曠
課(未滿 1 小時以 1 小時計)或考試違規者,依下列規定予以扣
減平時考核總分數:
(一)為避免疫情擴大,得檢具防治法定傳染病相關事證,視實際需求申
請公假、病假隔離,其請假時數不扣減平時考核成績。
(二)曠課每 1 小時扣平時考核成績總分數 0.5 分。
(三)病假每 1 小時扣平時考核成績總分數 0.05 分。
(四)事假每 1 小時扣平時考核成績總分數 0.2 分。
(五)考試違規情節未達嚴重者,沒收考卷停止考試,該科考試以 0 分
計算,並扣平時考核成績總分數 6 分。
六、受訓人員未能如期參與各項測驗或考核(以下簡稱缺考),該項成績
以 0 分列計,並得依各階段規定補考 1 次;惟缺考如有不可抗力
因素者,得於事由發生後 5 日內檢具相關證明申請改期測驗 1 次
,改期測驗不影響成績列計方式與不及格補考權益,但未參與改期測
驗者成績以 0 分列計。改期測驗及補考皆應於各該訓練階段內完成
。
七、受訓人員專業訓練成績不及格者,由專業訓練機關函報交通部民用航
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轉陳交通部核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由實務訓練機關函報
民航局轉陳交通部核轉保訓會,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40 條之 1 至第 42 條之 1 規定辦理。
(一)依訓練辦法第 39 條第 1 項規定,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經單位
主管初核為不及格者,應先交付實務訓練機關考績委員會審議,審
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作成紀錄,再送實務訓練
機關首長評定。
(二)依訓練辦法第 40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經實務訓練機關評定為
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保訓會得比照第 39 條第 3 項及第 40
條規定,依下列方式處理:
1.核定為成績不及格。
2.成績評定如有違反訓練法令或不當之情事,得敘明理由退還原實
務訓練機關重新評定、准予延長實務訓練期間或逕予核定為成績
及格。
(三)依訓練辦法第 40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受訓人員於保訓會核定
實務訓練成績前,視為訓練期間,仍留原實務訓練機關訓練。
(四)依訓練辦法第 40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經保訓會逕予核定為訓
練成績及格者,其實務訓練期滿日,應追溯自原訓期屆滿日生效。
但准予延長實務訓練期滿且經核定訓練成績及格者,應追溯至延長
實務訓練期滿日生效。
(五)依訓練辦法第 42 條規定,經准予延長實務訓練期間者,由保訓會
視事實狀況酌予延長,其期間自文到次日起算,不得逾原訓練期間
,並以 1 次為限。延長訓練期滿成績仍評定為不及格者,如有訓
練辦法第 39 條第 3 項第 2 款規定之情事,保訓會得退還原實
務訓練機關重新評定或逕予核定為成績及格。
八、本規定由民航局轉陳交通部核轉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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