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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統籌規範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民航特考)錄
取人員訓練期間之請假事宜,訂定本規定。
二、民航特考錄取人員訓練分成專業訓練及實務訓練,專業訓練由交通部
民用航空局民航人員訓練所(以下簡稱航訓所)辦理,實務訓練飛航
管制科、飛航諮詢科及航空通信科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
(以下簡稱總臺)辦理,飛航檢查科及適航檢查科由交通部民用航空
局(以下簡稱民航局)辦理,航務管理科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國
際航空站(以下簡稱臺北站)及高雄國際航空站(以下簡稱高雄站)
辦理。
三、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請假別及事由如下:
(一)公假:限參加國家考試、後備軍人及補充兵之召集、參加政府依法
主辦之各項投票、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及因公受傷,經
訓練機關核准者。
(二)事假:受訓人員確因重大事由,並經查明屬實者。
(三)喪假: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辦理
。
(四)婚假: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辦理
。
(五)娩假、產前假、流產假,以及陪產檢及陪產假:比照公務人員請假
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第 5 款規定辦理。
(六)病假:
1.因疾病需請假治療或休養者,須經訓練機關醫務人員或醫院證明
。但急病者,班導師或輔導員可先行處理。
2.女性受訓人員因生理日致訓練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 1 日
,專業訓練及實務訓練訓練期間請假日數未逾 3 日,不併入病
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四、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得請假別如下:
(一)專業訓練:受訓人員得請公假、事假、病假、喪假、娩假、產前假
、流產假,以及陪產檢及陪產假,另為避免疫情擴大,得檢具防治
法定傳染病相關事證,視實際需求申請公假、病假隔離。惟正課時
段請假缺課時數不得超過專業訓練課程配當表所列課程時數 10%
。
(二)實務訓練:受訓人員得請公假、事假、病假、婚假、喪假、娩假、
產前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以及休假,另為避免疫情擴大
,得檢具防治法定傳染病相關事證,視實際需求申請公假、病假隔
離。惟正課時段請假缺課時數不得超過實務訓練課程配當表所列課
程時數 10% 且不得相對延長其訓練期間。
五、受訓人員請假手續如下:
(一)請假皆以時為計算,未滿 1 小時者,以 1 小時計,累積滿 8
小時,以 1 日計。
(二)受訓人員於專業訓練期間,應親自填具請假報告單,請假時數 1
日以內者,由專業訓練機關單位主管核准;超過 1 日者,由專業
訓練機關首長及副首長核准,經核准後始得離去訓練場所。於實務
訓練期間,應依實務訓練機關請假手續以電子表單或書面送實務訓
練機關單位主管核定。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請人代填寫請假報
告單。
(三)受訓人員未經准假或請假未經續假而逾期返回訓練場所或實務訓練
機關者,均以曠課(職)論。
六、受訓人員於專業訓練或實務訓練期間請事、病假或曠課(未滿 1 小
時以 1 小時計)者,依下列規定予以扣減平時考核總分數:
(一)曠課每 1 小時扣平時考核成績總分數 0.5 分。
(二)病假每 1 小時扣平時考核成績總分數 0.05 分。
(三)事假每 1 小時扣平時考核成績總分數 0.2 分。
(四)因法定傳染病核准公假、病假隔離者,其請假時數不扣減平時考核
成績。
七、受訓人員於專業訓練或實務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
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繼續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 5 日內檢
具證明文件,報請民航局函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
保訓會)申請停止訓練;受訓人員於專業訓練或實務訓練正課時段,
因前述事由或公假致請假缺課時數超過專業訓練或實務訓練課程配當
表所列課程時數 10% 者,應予停止訓練。受訓人員於專業訓練或實
務訓練正課時段,因上開事由以外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配當表所列
課程時數 10% 者,由專業訓練或實務訓練機關報請民航局函轉保訓
會廢止受訓資格。
八、受訓人員於分配訓練後分發任用前,因服義務役、替代役,或比照公
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4 條第 5 款請公假,致無法繼續訓練者,得於
事由發生後 15 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報請民航局函轉保訓會核准停止
訓練;受訓人員於專業訓練或實務訓練正課時段,因前揭事由或公假
致請假缺課時數超過專業訓練或實務訓練課程配當表所列課程時數
10%者,應予停止訓練。
九、本規定由民航局轉陳交通部核轉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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