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檢察事務官類科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規定 |
內容: |
一、為規範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檢察事務官類科錄取
人員訓練成績考核事宜,以客觀、公正、公平之方式考核訓練成績,
特訂定本規定。
二、訓練總成績之考核項目內容及百分比如下:
(一)學業成績占訓練總成績百分之八十:
1.第一階段課程考試成績:占百分之五十。
2.第二階段實習成績:占百分之二十五。(其中檢察長、兼任導師
及指導檢察官【檢察事務官】評定受訓人員實務實習總成績占百
分之二十,學習心得報告占百分之五)
3.第三階段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五。
(二)品德學識成績占訓練總成績百分之二十。
三、成績評定方式及計算:
(一)「課程考試成績」、「實習成績」、「口試成績」及「品德學識成
績」之計算,各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訓練成績之計算
,均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小數點第三位採四捨五入方式計算。
(二)課程考試成績:
1.訓練期間舉行課程考試,於考試前由法務部司法官學院(以下簡
稱本學院)院長核定公告考試科目。
2.課程考試成績不及格科目未達三分之一,不及格科目均得補考一
次,補考後及格者以六十分計算。
3.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
可歸責事由請假,致無法參加課程考試,且於事實發生時請假缺
課時數未達課程時數百分之二十者,得於事由發生後五日內,檢
具證明文件,經本學院核准調整測驗時間。
4.受訓人員因事假改期測驗者,其成績逾六十分部分以百分之八十
計算。因事假以外之其他假改期測驗者,其成績逾六十分部分以
百分之九十計算。但因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及不可歸
責於受訓人員致罹法定傳染病,經認定應強制隔離而請公假改期
測驗者,不在此限。申請改期測驗以一次為限,因改期測驗而不
及格科目未達三分之一者,得補考,以一次為限,補考後及格者
以六十分計算。
(三)實習成績:
1.分為實務實習總成績及學習心得報告成績;依第二階段實習計畫
規定辦理。
2.兼任導師於實務實習期間,應按期填寫平時考核紀錄表(如附表
一),由實習檢察署函送本學院學務組,本學院並得派員視導受
訓人員學習情形。
3.實習成績之實務實習總成績由實習檢察署之兼任導師、指導檢察
官(檢察事務官)分別依實習計畫所定項目進行評定,並由人事
單位彙整兼任導師及指導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實習成績考查表
(如附表二、三),並填寫實習成績考核總表(如附表四)陳報
實習檢察署檢察長評定。
4.學習心得報告成績,由本學院院長及師長於受訓人員實習期間前
往實習檢察署訪視或安排受訓人員返院座談交流見習心得時,聽
取受訓人員之學習心得報告,並填寫學員實習心得報告評分表(
如附表五)以評定其學習狀況。
(四)口試成績:
1.受訓人員於第三階段返回本學院後,由教務組擇日事先以抽籤方
式決定每位受訓人員應參加之口試日期及場次,輪流進行。
2.每場次五至六名受訓人員,若為五名口試者,口試時間為五十分
鐘,若為六名口試者,口試時間則為六十分鐘,口試前由本學院
院長核定實務課程講座擇定口試使用案例卷宗並交付本學院印製
。
3.口試講座應綜合應試受訓人員之反應能力、表達能力、組織能力
、口齒清晰度、答案精確度、內容豐富性及其他整體表現等項,
給予客觀之評價。並於各場次應試受訓人員全部應答完畢後,逕
於口試評分表列其得分。口試評分表由教務組製發(如附表六)
。
(五)「品德學識成績」之計算方式及加、扣分之標準,準用「法務部司
法官學院司法官學員品德學識成績考查要點」、「法務部司法官學
院司法官學員獎懲要點」、「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學員請假注
意事項」規定辦理(如附表七)。
四、訓練期間辦理成績考核相關人員,於其本人、配偶、前配偶、三親等
內之血親、姻親參加訓練之評量時,應自行迴避。
五、訓練總成績相同者,以學業成績定其名次;學業成績相同者,以課程
考試成績定其名次;課程考試成績相同者,以品德學識成績定其名次
,如成績仍相同者,其名次以抽籤決定之。
六、受訓人員結訓之分發,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
檢察事務官類科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要點」規定,以應公務人員特種考
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檢察事務官類科各組別考試錄取之總成績占
百分之十,及本訓練成績考核規定所評定之成績占百分之九十,合併
計算後,依分數高低順序所排定之名次,作為結訓後分發服務機關之
依據。
七、成績不及格之重新訓練
(一)受訓人員成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重新訓練:
1.受訓人員課程考試成績不及格科目達三分之一以上。
2.受訓人員課程考試成績不及格科目未達三分之一,無故不參加補
考,或經補考仍不及格。
3.受訓人員實習成績經評定不及格之期間累計達實習期間三分之一
以上。
(二)受訓人員有前款應予重新訓練情形者,由本學院報請法務部函送公
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於保訓會核定成績
前,仍留本學院訓練。
(三)經保訓會核定重新訓練者,應自保訓會文到次日起停止訓練,並於
一個月內向本學院申請,自費由法務部安排參加另期全部三階段訓
練,重新訓練以一次為限。重新訓練之人員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
外,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規定辦理,其訓練期間應重新起
算。
八、本規定由本學院擬訂並報請法務部核轉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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