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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23:10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實習規定

主管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布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布日期: 111.12.28
發布字號: 公訓字第1110014781號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實習規定
容:
一、為規範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實
    習事宜,以印證理論,結合實務,並考核受訓人員實習表現,特訂定
    本規定。

二、本考試訓練由法務部調查局(以下簡稱調查局)辦理,並由調查局幹
    部訓練所(以下簡稱訓練所)協助執行。受訓人員實習考核工作,由
    訓練所教務組主辦,各組隊及實習期間相關實習單位協辦。

三、受訓人員之業務實習於調查局或調查處、站實施。實習實施單位、順
    序及時間,由訓練所規劃安排:
(一)三等考試:分為犯罪調查業務實習與國安工作業務實習二階段實施
      。
(二)四等考試:安排一次業務實習。
(三)五等考試:安排一次業務實習。

四、實習單位應擬定受訓人員之實習計畫表(如附表一),陳報訓練機關
    首長核定後據以辦理。

五、受訓人員業務實習採分組進行,各實習組由訓練所指派適當人員擔任
    輔導員(實習領隊),負責生活管理、輔導考核及實習聯繫事宜。輔
    導員(實習領隊)應至少每月填寫受訓人員實習輔導紀錄表一份(如
    附表二),送實習業務主管及實習單位主管核閱,並作為考評實習成
    績之參考。

六、受訓人員犯罪調查業務實習,以調查局職掌範圍為限。受訓人員須在
    具有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身分之調查人員在場指導下,實習下列犯
    罪調查工作:
(一)閱覽調查案件卷宗。
(二)受理檢舉。
(三)調查案件之擬處、訪談、查證、調卷、會勘、搜索、扣押、啟封等
      。
(四)犯罪嫌疑人之約談、詢問、拘提、逮捕、移送、借提、還押等。
(五)調查筆錄之擬作。
(六)調查案件各類刑事文書之擬作。
(七)其他有關犯罪調查及證據蒐集事項。

七、實習成績考核項目、考核方式及所占實習成績總分之百分比如下:
(一)實作成績:占實習成績百分之六十七。實習業務主管應於受訓人員
      實習期滿,就受訓人員之學習精神、態度、能力、工作適任性、發
      展潛能與各項實作成果、特殊優劣表現等,進行評擬,並填寫實習
      實作成績考核表(如附表三),送實習單位主管考核。經實習單位
      主管考核及格者,為實作成績及格,免送訓練機關首長評定。
(二)綜合考評成績:占實習成績百分之十七。輔導員(實習領隊)應於
      受訓人員實習期滿,就受訓人員之學習態度、團隊精神、報告撰寫
      等進行評擬,並填寫實習綜合考評成績考核表(如附表四),送實
      習單位主管考核。經實習單位主管考核及格者,為綜合考評成績及
      格,免送訓練機關首長評定。
(三)心得報告成績:占實習成績百分之十六。訓練所應於受訓人員實習
      期滿後,擇期舉行實習心得報告,就受訓人員之實習心得簡報製作
      、報告內容、表達技巧、特殊優劣表現等進行考評,並填寫實習心
      得報告成績考核表(如附表五)。經訓練所考核及格者,為心得報
      告成績及格,免送訓練機關首長評定。
(四)依本點第一、二款進行成績考核,應併同檢附受訓人員之實習計畫
      表及實習輔導紀錄表等佐證資料。

八、實習成績不及格之處理方式
(一)實習各項目成績未達六十分為不及格,受訓人員實作成績、綜合考
      評成績經實習單位主管考核為不及格,或心得報告成績經訓練所考
      核為不及格者,應先交付訓練所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獎懲會)審
      議。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作成紀錄,再送訓
      練機關首長評定。訓練機關首長如對獎懲會審議結果有意見時,應
      退回獎懲會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於評語欄加註理由後
      變更之。
(二)前開獎懲會之開會通知單,至遲應於審議前五日送達受訓人員,給
      予充分時間準備陳述意見。
(三)獎懲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半數以
      上同意始得決議。
(四)受訓人員實習成績經合併計算為不及格者,由調查局併同實習之各
      項成績考核表、實習計畫表、實習輔導紀錄表及獎懲會紀錄等相關
      事證資料,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
      止受訓資格。

九、受訓人員實習期間,應虛心學習,服從指導,並按規定作息。

十、受訓人員應保守所獲知公務上之機密,恪遵調查局、實習單位與訓練
    所各項法紀規章,如有違反,依規定議處。

十一、本規定由調查局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