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輔導規定 |
內容: |
一、為規範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錄取人員教育訓
練輔導事宜,強化輔導成效,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訓練之輔導目的如下:
(一)引導受訓人員(以下稱學員)參與訓練課程及活動,充實初任基層
警察幹部應有知能。
(二)輔導學員發揮自動自治之精神,參與班級事務,培養服務熱忱,激
發學員之團隊精神、榮譽心、責任感與使命感。
三、本訓練之輔導人員由內政部(警政署)委請中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
警大)派員擔任,並得視實際情況彈性調整。
四、輔導人員之職責如下:
(一)本質特性輔導:
1.品德方面:引導學員培養基層警察幹部應具備之守法、廉正、忠
誠、責任感、榮譽心、同理心及團隊精神等特質。
2.才能方面:協助學員學習基層警察幹部應具備之表達、反應、創
意、判斷、思維、見解及溝通等能力。
3.生活表現方面:協助學員養成主動自律、服儀整潔、談吐有禮、
合群及關懷待人等習慣。
(二)督促學員準時參與各項課程,並遵守上課秩序。
(三)觀察學員身心狀況,並審酌特殊事由及需要,適時予以關心及提供
必要之協助;如學員發生偏差行為,應予指導糾正。
五、學員如發生曠課、輔導衝突、性騷擾、自傷、亡故或其他足以影響訓
練實施等特殊異常之情事,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應即時做成紀錄並於事發或知悉當日即時通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
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及內政部(警政署)。
(二)詳實記錄特殊異常情事及輔導過程於特殊異常情事通報及輔導紀錄
表(如附表),並於事發或知悉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報保訓會。
(三)如有必要,應轉介或引進外部醫療或輔導資源,以妥適處理異常行
為。
六、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教育
訓練期間輔導事宜,準用本規定:
(一)警大畢(結)業但未修習柔道(或摔角)滿三學期、射擊滿三學期
及綜合逮捕術(九十九學年度以前入學者除外)滿一學期者,或跨
考與畢(結)業學系(類科)無關之考試類別者(如:與消防、海
巡、移民、矯治機關相關之學系〔類科〕跨考警察人員類別者)。
(二)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結)業,但跨考與畢(結)業學(類)科無
關之考試類別者(如:與消防、海巡機關相關之學〔類〕科跨考警
察人員類別者)。
七、本規定由內政部(警政署)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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