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警技成績考核規定 |
內容: |
一、為規範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錄取人員教育訓
練警技成績考核事宜,以客觀、公正、公平之方式考核,特訂定本規
定。
二、實施科目:柔道、綜合逮捕術及射擊。
三、受訓人員(以下稱學員)警技成績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未
滿六十分為不及格,不及格者依規定函報內政部(警政署)核轉公務
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四、各階段警技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一)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第三階段
1.柔道成績考核占百分之六十五。
2.射擊成績考核占百分之三十五。
(二)第四階段
1.柔道成績考核占百分之五十。
2.射擊成績考核占百分之二十五。
3.綜合逮捕術成績考核占百分之二十五。
(三)警技各科目成績,其小數計到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五、各階段各科目成績配分如下:
(一)平時測驗:占百分之四十。
(二)學習精神:占百分之三十。
(三)期末測驗:占百分之三十。
六、各階段各科目實施內容及測驗方式如下:
(一)第一階段
1.柔道
(1)柔道沿革、熱身運動、體能訓練及護身倒法。
(2)立姿摔法、地面制敵法。
(3)測驗項目:由授課教官擇授課內容實施測驗。
(4)階段成績未滿七十分者,實施八小時加強訓練課程;未滿六十
分但警技階段成績及格者,實施十六小時加強訓練課程。
2.射擊
(1)用槍精神、槍械介紹、槍枝分解結合及填彈訓練。
(2)國際環形靶、雙手立姿:射擊距離十五公尺,子彈數十發,限
時十分鐘。
(3)近迫射擊(持槍靶、雙手立姿):射擊距離十五公尺,子彈數
十發,限時三十秒(含拔槍上膛)。
(4)測驗項目:基礎慢射射擊(國際環形靶)及近迫射擊(持槍靶
、雙手立姿)。
(5)階段成績未滿七十分者,實施八小時加強訓練課程;未滿六十
分但警技階段成績及格者,實施十六小時加強訓練課程。
(二)第二階段
1.柔道
(1)複習立姿摔法、地面制敵法。
(2)連攻法、約定摔法、捨身摔法及自由對摔。
(3)測驗項目:由授課教官擇授課內容實施測驗,並實施柔道基礎
摔法及應用倒法檢測。
(4)階段成績未滿七十分者,實施八小時加強訓練課程;未滿六十
分但警技階段成績及格者,實施十六小時加強訓練課程。
2.射擊
(1)近迫射擊:射擊距離十公尺,子彈數十發,限時三十秒(含拔
槍上膛)。
(2)定點五環靶(五環靶、雙手立姿):射擊距離十公尺,子彈數
十發,限時二十五秒(含拔槍上膛)。
(3)測驗項目:近迫射擊(持槍靶、雙手立姿)及定點五環靶(五
環靶、雙手立姿)。
(4)階段成績未滿七十分者,實施八小時加強訓練課程;未滿六十
分但警技階段成績及格者,實施十六小時加強訓練課程。
(三)第三階段
1.柔道
(1)複習立姿摔法、地面制敵法及自由對摔。
(2)反擊技術及柔道比賽規則講解。
(3)測驗項目:由授課教官擇授課內容實施測驗。
(4)階段成績未滿七十分者,實施八小時加強訓練課程;未滿六十
分但警技階段成績及格者,實施十六小時加強訓練課程。
2.射擊
(1)實戰應用射擊:槍枝故障排除訓練、單雙手(左右手)互換及
姿勢變換射擊、射擊後換彈匣續射擊、運動後射擊等課程。
(2)測驗項目:由授課教官擇授課內容實施測驗。
(3)階段成績未滿七十分者,實施八小時加強訓練課程;未滿六十
分但警技階段成績及格者,實施十六小時加強訓練課程。。
(四)第四階段
1.柔道
(1)立姿與地面制敵法之綜合練習。
(2)應用技術、實戰訓練。
(3)測驗項目:由授課教官擇授課內容實施測驗。
2.射擊
(1)實戰應用射擊:射手移動及地形地物運用射擊、顯隱射擊、快
速反應射擊、夜間射擊等課程。
(2)警察執勤技能彩彈實戰射擊訓練、警用情境電腦模擬射擊訓練
:包含用槍狀況判斷訓練;執勤近距離危機反應訓練;接近技
術、觀察技術、進入技術;地形地物運用與射擊姿勢結合技術
;持槍檢查技術、持盾檢查技術;走道清理技術、樓梯間清理
技術、房屋清理技術;室內戰鬥;巡邏執勤安全技術、路檢執
勤、盤查、攔停、搜索、扣押安全技術;用槍案例講解等課程
。
(3)測驗項目:由授課教官擇授課內容實施測驗。
3.綜合逮捕術
(1)擒拿基本六式及警棍基本十式。
(2)實戰訓練攻防十式。
(3)攻防逮捕法暨實務案例教育講解與運用(含上銬、搜身)。
(4)測驗項目:由授課教官擇授課內容實施測驗。
七、辦理各項警技測驗時,學員如遇生理期得申請改期測驗。改期測驗由
訓練單位主管逕予核准後,於該階段結束前擇期辦理,改期測驗之成
績依實際評定分數為準。
八、各警技科目每階段測驗標準及成績(等級)評定,因天然災害、癘疫
、突發事件、訓練安全考量或其他重大不可抗力情事,致無法依第六
點規定辦理時,經簽報訓練機關首長核定,得採書面報告或其他多元
測驗方式替代,並應於測驗前公布測驗方式、及格標準與評分標準,
以及通知受測人員。
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教育
訓練期間警技成績考核事宜,準用本規定:
(一)中央警察大學畢(結)業但未修習柔道(或摔角)滿三學期、射擊
滿三學期及綜合逮捕術(九十九學年度以前入學者除外)滿一學期
者,或跨考與畢(結)業學系(類科)無關之考試類別者(如:與
消防、海巡、移民、矯治機關相關之學系〔類科〕跨考警察人員類
別者)。
(二)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結)業,但跨考與畢(結)業學(類)科無
關之考試類別者(如:與消防、海巡機關相關之學〔類〕科跨考警
察人員類別者)。
十、本規定由內政部(警政署)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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