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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9:54

111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戶政類科(錄取分發區:臺北市)錄取人員集中實務訓練計畫

主管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布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布日期: 112.05.16
發布字號: 公訓字第1120005370號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法規名稱: 111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戶政類科(錄取分發區:臺北市)錄取人員集中實務訓練計畫
容:
壹、為期 111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以下稱本考試)戶政
    類科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充實戶政專業法令與實務,強化並提升
    渠等戶政專業服務素質,特訂定本計畫。

貳、訓練對象
一、本考試戶政類科正額錄取,經分配臺北市之現缺人員。另經分配正額
    預估缺及歷年補訓已報到人員,依其分配報到實務訓練時程及人數,
    由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視錄取人員報到情形、檔期及經費狀況,衡
    酌是否開班調訓。
二、112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錄取人員或歷年高普考增額或補訓未曾參加
    集中實務訓練人員,亦得納入調訓對象。

參、辦理機關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協調委託臺北市政
    府(民政局)辦理。

肆、訓練地點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地址:臺北市文山區萬美街 2  段 21
    巷 20 號)。

伍、訓練課程及時數配當

陸、實施期程及方式
一、本訓練於本考試戶政類科正額錄取分配現缺之錄取人員至各實務訓練
    機關報到後,擇期於實務訓練 4  個月期間內調訓。
二、採密集訓練方式辦理,提供膳食但不提供住宿。
三、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之受訓人員,其訓練期間之學習情形及成績評量結
    果,由臺北市政府(民政局)送交實務訓練機關,作為實務訓練成績
    考核之參據。
四、辦理訓後意見調查(如附件),並於結訓後 1  週內將調查結果郵寄
    保訓會,以利瞭解受訓人員反映意見。

柒、訓練經費
    所需講座鐘點費及交通費由保訓會支應,其他經費由臺北市政府(民
    政局)於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捌、獎勵建議
    辦理集中實務訓練之人員,除未依規定辦理績效不佳者外,得酌予敘
    獎。
    本計畫由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並得依實際
    需要修正之。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