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體課程基礎訓練作業規定 |
內容: |
一、依據
112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以下
簡稱訓練計畫)第 2 點。
二、訓練對象
112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及歷年公務人員
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
三、訓練重點
充實初任公務人員應具備之基本觀念、品德操守、服務態度及行政程
序與技術。
四、訓練課程
依年度公務人員高普初考及相當等級特種考試基礎訓練課程架構及配
當表辦理。
五、參訓方式
(一)採報名方式參加,並應優先參加實體課程基礎訓練,訓練機關並得
結合內、外部相關資源,以協助錄取人員參訓。
(二)前款人員如因個人特殊身心狀況致無法參加實體課程基礎訓練,或
依受訓人員之身心障礙類別與程度、實際使用輔助器具或設施情形
,經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文官學院)評估現有設施不足以提供
周妥安全之實體課程基礎訓練者,始得協調錄取人員及實務訓練機
關(構)學校,改採申請參加網路線上學習基礎訓練,其作業規定
另定之。
(三)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 18 條
及訓練計畫第 10 點免除基礎訓練人員,應免予參訓。
六、參訓調查及申請程序
(一)錄取人員申請參加實體課程基礎訓練,應於分配實務訓練機關(構
)學校報到後 15 日內,向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提出申請,並
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
稱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https://www.csptc.gov.tw)「便民服
務/培訓業務系統/分發人員管理/分發人員報到資料維護/身障
特考人員實體課程基礎訓練申請」項下,填載線上報名表單,並上
傳「身心障礙證明」,以利文官學院進行編班。
(二)除依第 5 點第 3 款規定免除基礎訓練人員,應免予參訓外,因
故無法參加實體課程基礎訓練者,應填寫「不參加基礎訓練原因調
查暨申請表」(如附件),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函送文官學
院轉陳保訓會同意後,始得改參加網路線上學習基礎訓練;或免予
參加基礎訓練。
七、訓練實施方式
(一)本實體課程基礎訓練採與其他公務人員考試同等級考試錄取人員基
礎訓練併班調訓為原則。
(二)完成實體課程基礎訓練之受訓人員,核給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認
證,但不予採計訓練成績;另實體課程基礎訓練成績及格,復應其
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者,應適用訓練辦法第 18 條免除基礎訓練之
規定。
(三)實體課程基礎訓練期間,因個人身心障礙因素(如因故請假超過規
定時數等)致未能完成訓練者,由文官學院轉陳保訓會逕予免除實
體課程基礎訓練,並通知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逕予免除實體
課程基礎訓練人員,仍得申請參加網路線上學習基礎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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