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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臺組貳二字第11200021181號;院授人給揆字第11200012231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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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有關釐定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之保險費率,並自民國 112 年
7 月 1 日生效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查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 8 條第 3 項規定,公保
主管機關銓敘部應評估保險實際收支情形及精算結果,於精算之保險
費率與當年保險費率相差幅度超過正負 5%,或增減給付項目、內容
或標準,致影響保險財務,而需調整費率時,應報請考試院會同行政
院竅實釐定保險費率。
二、復查公保法本(112) 年 1 月 11 日修正公布後,適用本年 7 月
1 日施行之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個
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且未請領公保法第 16 條第 4 項第 3
款所定月退休(職、伍)給與,亦未辦理優惠存款者,其公保養老年
金財務責任由公保準備金支應,需按全額年金所需費率繳納保險費,
以及本年 7 月 1 日以後初次參加公保者,公保養老年金給付年資
採計上限提高為 40 年,已涉及給付標準之變動。是基於繳費義務與
給付權益對等之保險原理,依精算結果及政府與被保險人財務負擔推
估,釐定公保之保險費率如下:
(一)具本年 6 月 30 日以前公保年資者(養老給付年資上限 35 年)
之全額年金所需費率為 15.64%。
(二)未具本年 6 月 30 日以前公保年資者(養老給付年資上限 40 年
)之全額年金所需費率為 16.33%。
(三)未具本年 6 月 30 日以前公保年資者(養老給付年資上限 40 年
)之基本年金所需費率為 10.32%。
(四)以上費率之調整自本年 7 月 1 日起實施。
正 本:總統府秘書長、立法院、司法院、監察院、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
副 本:財政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主計總處、銓敘部、考試院第二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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