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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試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推動考銓政策與制度規劃設計,運用實務
研究和資料庫分析,特設考銓資料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二、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訂定考銓制度研究發展方向與議題。
(二)推動考銓資料庫運用及分析之研究事項。
(三)審查委託研究計畫書及研究報告。
(四)推薦各研究議題研究人選。
(五)建議各研究議題之研究方式。
(六)其他考銓研究相關事項。
三、本中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院秘書長兼任;並得置共同召集人一人,
由院長就學者專家聘任;委員五人至七人,除召集人、共同召集人為
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院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機關代表:由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首長擔
任。
(二)學者專家:視研究需要,遴聘具相關學術領域專長之學者專家擔任
。
召集人及機關代表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其餘委員任期為一年,期
滿得續聘;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屆滿之日止。
四、本中心共同召集人除參與中心會議外,並指導研究發展方向、促進學
術交流合作及提供研究諮詢等事宜。
五、本中心研究議題,得由委員、本院及所屬部會或研究機構提出,經中
心會議討論後訂定。
六、本中心會議事由及方式如下:
(一)本中心會議以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召開會議時,由召集人召
集並擔任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由共同召集人代
理之。
(二)年度開始時,召開會議決定研究方向與議題,並依任務需要,不定
期召開會議。
(三)審查委託研究計畫書。
(四)審查委託研究之研究報告,審查時得依各研究議題,邀請特定學術
領域學者專家或本院及所屬部會一級單位主管與會。
(五)資料分析或問卷調查等任務之結果,應經中心會議討論,並得提出
政策建議。
七、本中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委員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
得指派代理人出席。
八、本中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九、中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編研中心主任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
中心事務;幕僚作業,由編研中心指定人員辦理。
十、研究需運用考銓資料庫者,由相關部會代表委員協助,並應指定專責
人員負責提供;研究人員以至本院資料運用專區進行統計分析為原則
,並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本院資料運用專區管理作業程序等相關
規定。
十一、本中心之研究報告,送交有關機關參處或規劃實施,並於四個月內
函復處理情形。
十二、本中心委員均為無給職。
十三、本中心所需經費,由本院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十四、本中心會議決議及交付執行事項,以本院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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