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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7:42

考試院委託研究作業要點

主管機關: 考試院
發布機關: 考試院
發布日期: 112.06.06
發布字號: 考臺編二字第1120900147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考試院委託研究作業要點
容:
一、考試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委託研究憲法所定職掌有關事項,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委託研究指委託大專院校、研究機構、團體或學者專家進
    行研究。但任職於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及研究機構、團體所屬工作人員
    ,應透過其所屬學校、研究機構或團體接受本院委託。

三、本院委託研究以編研中心為統籌管理及執行單位。必要時,得由本院
    其他單位執行。

四、本院委託研究,應依下列作業程序辦理:
(一)研究主題、委託對象及研究人員之選定,應以符合本院施政綱領、
      施政計畫及業務發展需要為原則,並應參考政府研究資訊系統(英
      文簡稱 GRB)資料,由編研中心彙整提請討論後,簽報院長或其授
      權人員核定。
(二)研究主持人於同一期間內,接受政府機關之委託研究計畫逾兩項者
      ,委託單位應審慎衡酌考量。又所稱同一期間,指研究計畫之研究
      期程重疊達四個月以上。
(三)研究主持人擬具研究計畫書,經本院審查通過後,辦理後續採購事
      宜。
(四)研究主持人應依研究計畫書所列研究內容、程序及時程進行研究,
      未經本院事前同意,不得變更。
(五)委託研究辦理問卷調查,研究主持人應將調查方式、抽樣設計、調
      查項目及表式等資料,提報本院後,始得進行調查工作。
(六)委託研究以國內訪談、問卷調查、運用考銓資料庫及蒐集資料為原
      則,確有需要赴國外訪問及蒐集資料者,應擬具出國計畫書(格式
      如附件一),併研究計畫書送本院審查,俟同意後辦理;返國後應
      提交出國報告,列為研究報告附錄。
(七)研究主持人應依研究時程,撰寫研究計畫書及研究報告一式十份送
      本院審議,並列席說明。
(八)研究報告經研究主持人參照本院審議意見修訂後,應於一個月內提
      交編研中心,審查無誤後,將報告全文電子檔送交本院。
(九)委託研究之研究人員,如需中途更換,應由受委託者事前書面洽得
      本院同意。
(十)本院於執行委託研究期間得隨時洽請研究主持人提供有關計畫執行
      情形之工作報告或書面資料。
(十一)研究報告完成後,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外,應
        將研究結果全文上載於本院全球資訊網,供同仁及公眾查詢參考
        使用。

五、研究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各要項:
(一)研究主旨:包括主題、緣起與預期目標。
(二)研究主題背景及有關研究之檢討。
(三)研究方法與過程。
(四)研究進度及預期完成之工作項目(附列甘特圖)。
(五)研究預期發現及對相關施政之助益。
(六)研究經費之配置(各項經費編列原則詳如附件二)。
(七)研究人員姓名、現職、學經歷及研究分工;目前進行中之研究計畫
      名稱、委託機關及研究期程。
(八)研究內容大綱。

六、研究報告內容、撰寫方式及印製格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封面及書名頁樣式由本院提供送研究主持人參考(樣式如附件三及
      附件四,各欄位得視實際情形增減)。
(二)本文前應加列「中英文摘要」,簡略說明研究緣起、經過、重要發
      現及主要建議意見,並加註關鍵詞。
(三)目次、圖次、表次。
(四)研究報告之註釋,應附於引註當頁。
(五)建議事項應逐條列述,並得視研究需要分類撰擬。各項建議應列明
      主辦及協辦機關。
(六)研究調查問卷、本院審議意見及研究者之修正說明、各項座談會或
      會議紀錄、出國訪問報告、相關統計資料、法規及文件等重要資料
      應列為研究報告附錄。
(七)研究報告所參考及引註之書籍、期刊及各項資料,應編列為參考書
      目,置於報告之末。
(八)研究報告撰寫應採橫式,裝訂成冊;詳細規定請參見研究報告印製
      樣本(如附件五)及委託研究報告印製格式說明(如附件六)。

七、研究報告著作財產權及其相關資料,悉歸本院所有,未經本院事前書
    面同意,研究人員不得對外為全部或一部之發表。

八、本院研究報告,非屬限閱或機密性質者,得辦理研究成果分享座談會
    或發表會,研究主持人應配合參加。

九、委託研究經費請領及核銷方式如下:
(一)受委託者對研究款項之支付,有關支出憑證之處理,應依「政府支
      出憑證處理要點」、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以發票或收
      據結報之受委託單位,應依會計法規定保存原始憑證,以供本院及
      審計單位查核。
(二)受委託之大專院校為實施校務基金之學校者,得留存已支用之原始
      憑證,供審計部就地查核,免送本院核銷。但應檢具經費支出報告
      表送本院查核撥付尾款。
(三)依委託合約規定應檢附原始憑證結報者,應依研究經費項目類別,
      粘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並按計畫預算科目之順序,逐一黏貼,裝
      訂成冊,檢送本院。
(四)委託大專院校、研究機構或團體者,每期依合約規定應撥付款項,
      由受委託機構以領據請款,並按季檢具已支用之有關原始憑證及經
      費支出報告表送本院核銷。
(五)研究人員個人所得由各該受委託機構辦理代扣繳所得稅事宜。
(六)委託學者專家個人者,每期研究補助費應由研究主持人檢具收據支
      領。並按季檢具已支用之原始憑證及經費支出報告表送本院核銷:
      提送研究報告到院時,檢具全部研究費用有關原始憑證及經費支出
      報告表,於會計年度結束前送本院核銷。個人所得由本院辦理所得
      稅申報代扣繳所得稅事宜。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