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已公告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事項,為貫徹各機關人員嚴守行政中立,請查照轉知依說明事項辦理。
主管機關: |
銓敘部 |
公(發)布機關: |
銓敘部 |
公(發)布日期: |
112.09.20 |
公(發)布字號: |
部法二字第1125615931號書函 |
內容: |
主 旨:中央選舉委員會已公告第 16 任總統、副總統選舉事項,為貫徹各機關人
員嚴守行政中立,請查照轉知依說明事項辦理。
說 明:一、旨揭選舉公告業於本(112 )年 9 月 12 日發布,並將於本年 11
月 20 日至 24 日受理第 16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11 屆立法委員候
選人登記之申請,113 年 1 月 13 日辦理上開人員選舉投票作業。
各機關人員於選舉期間,應確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
法)相關規定嚴守行政中立。
二、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6 條及第 20 條規定,公務員應謹慎勤勉,且非
因職務之需要,不得動用行政資源。次依中立法相關規定,公務人員
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或公職候選人,利用職權或動用行政資源
從事相關政治活動或行為,亦不得要求他人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不行
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基上,為確保依法行政、執行公正及政治
中立,公務人員於公職人員選舉辦理期間,除不得違反中立法之規範
外,亦不得「動用行政資源」、「利用職務關係」、「影響公務執行
」或「使用職銜名器」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公職候選人;又依中立
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長官(含政務人員及民選首長)不得要求
公務人員從事中立法禁止之行為,以維政府機關行政中立之公正形象
。
三、為利各機關對個案行為適法性之判斷,本部已將中立法相關釋示及問
答集登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服務園地/文件典藏/銓敘法規釋例彙
編;服務園地/常見問題/法規司),供各界查參,併予敘明。
正 本: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詳如發文清單)、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
副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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