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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關於各機關辦理本(112) 年度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相關事宜一案,
請查照轉知。
說 明:一、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本年度
未修正,請各機關切實依現行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及本要點規定辦理本
年度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相關事宜。另相關規定可至本部全球資
訊網(https://www.mocs.gov.tw) 查詢。
二、茲就各機關實務運作時須留意配合事項,說明如下:
(一)請各機關注意公務人員係以銓敘審定之職務辦理考績,是受考人考
績表「評語」及「綜合評分」欄中「直屬或上級長官」欄,由受考
人銓敘審定職務之一級單位主管填入,並予簽章;機關首長對一級
單位主管、未隸屬單位人員或所屬機關首長評擬時,亦同(詳見公
務人員考績表填寫說明第 6 點)。
(二)鑑於部分機關辦理考績(成)作業時,未切實依公務人員考績法(
以下簡稱考績法)相關規定辦理,致考績(成)案因公務人員提起
救濟經撤銷,爰彙整下列應注意事項予以提醒:
1.年終考績應以受考人之平時考核為依據,受考人平時考核之獎懲
,應詳實填列於公務人員考績表「平時考核獎懲」欄,避免遺漏
或登載錯誤,且應避免重複考評違失行為,另相關事實應經詳實
調查,不得將與事件無關之考慮牽涉在內。
2.上級機關核轉或核定下級機關考績案,如發現違反考績法規情事
,應依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第 22 條規定,退還原考績機
關另為適法之處理。
3.當年度 12 月 1 日以前調任他機關者,辦理考績機關應向受考
人原任職機關,調取平時考核紀錄及其他相關資料,評定成績。
至如有辦理借調同仁之考績,應參酌借調機關考評,由本職單位
主管評擬。
4.各機關辦理考績之評擬程序及覆核程序,應依考績法第 14 條及
其施行細則第 2 條、第 18 條及第 19 條等規定辦理;機關首
長對考績之覆核或考核,無法授權其他人員代行等。
5.各機關考績委員會票選委員及指定委員之資格、票選委員之票選
方式、會議召集及進行之方式,應依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之規定
辦理。
正 本:0004 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
副 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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