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公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自願增加提繳及補撥繳費用作業要點 |
內容: |
一、為落實辦理公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自願增加提繳及補撥繳費用
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公教人員依法申請、變更或停止自願增加提繳退撫儲金費用,應於每
月十日前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向服務機關學校提出申請,
並自次月一日生效;逾上開規定期限者,自再次月一日生效。
每月自願增加提繳退撫儲金費用之計算標準,按繳費當月之俸點薪級
、本(年功)俸(薪)額及自願增加提繳比率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
。該比率由申請人填寫至小數點以下二位數,並以本(年功)俸(薪
)額加一倍百分之五點二五為上限。
前項計算標準之俸點薪級及本(年功)俸(薪)額如有異動,自服務
機關學校繳費月份起向後生效,不追溯補繳或退還退撫儲金費用差額
。
自願增加提繳之年度總額逾規定之每月個人應提繳費用者,如已存入
公教人員個人退休金專戶(以下簡稱個人專戶)而有溢繳情事,由公
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以下簡稱本機關)計算原繳納之退撫
儲金費用本息,退還參加退撫儲金人員。
三、服務機關學校應依參加退撫儲金人員自願增加提繳之申請,於本機關
指定之網路平台登錄自願增加提繳人員名冊、每月自願增加提繳比率
或辦理資料變更,並於發薪時代扣,連同當月個人提繳及政府提撥費
用,按月併入退撫儲金繳費清單繳納。
參加退撫儲金人員於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調整本(年功)俸
(薪)額時,自服務機關學校繳費月份起,其自願增加提繳比率換算
之費用應隨同調整。
四、參加退撫儲金人員具有義務役、依其他法律規定得予併計或留職停薪
期間等未繳納退撫儲金費用之年資,得於初(轉)任到職支薪、回職
復薪或主管機關依法令釋准予併計之日起十年內申請補撥繳退撫儲金
費用。
前項申請人如屬初任公務人員者,其依前項規定申請補撥繳退撫儲金
費用之十年規定,自實務訓練期滿正式派代發文日起算。
依法停職(聘)而奉准復職(聘)補薪者,應自依法補發停職(聘)
期間未發之本(年功)俸(薪)額時,補撥繳其停職(聘)期間之退
撫儲金費用,存入個人專戶。
五、補撥繳退撫儲金費用之申請程序,除退撫法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
應由參加退撫儲金人員備齊證明文件及本人簽名或蓋章之申請書(格
式如附件二),先由服務機關學校人事主管人員切實審查,其申請書
表及所附證件不足者,應通知申請人補正後,函送本機關辦理;本機
關受理後,對申請書表及證件仍不足者,服務機關學校於本機關通知
後二個月期限內補正。
補撥繳退撫儲金費用之應附證件如下:
(一)初(轉)任派令(聘書)及敘薪證明文件。
(二)申請補撥繳退撫儲金費用期間未曾領取退離給與之服務(役)證明
文件。
(三)申請補撥繳退撫儲金費用期間之敘薪明細證明文件。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參加退撫儲金人員未依第一項規定補正者,本機關得於補正期限屆滿
後退件。但申請人仍得依第四點所定期限內重新申請。
六、補撥繳退撫儲金費用之計算標準,除退撫法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
應依參加退撫儲金人員本(年功)俸(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五之提
撥費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具有義務役年資,依初任到職支薪或回職復薪之日時,所審(敘)
定俸點薪級,對照服役期間該類人員相同俸級之本(年功)俸(薪
)額,計算應補撥繳退撫儲金費用。
(二)依其他法律規定得予併計之任職年資,或依法得予併計之留職停薪
年資,依其任職年資及等級,對照同期間相同俸級之該類人員本(
年功)俸(薪)額為繳費標準,計算應補撥繳退撫儲金費用。
(三)依法停職(聘)而奉准復職(聘)並補發停職(聘)期間本(年功
)俸(薪)額年資者,依停職(聘)期間前一日審(敘)定俸點薪
級,計算應補撥繳退撫儲金費用。
依其他法律規定,經退撫法令主管機關令釋得予併計之年資,其補撥
繳退撫儲金費用之計算標準,由退撫法令主管機關訂定,或由本機關
擬訂報請退撫法令主管機關核定。
七、申請人申請補撥繳退撫儲金費用時,應於本機關通知之二個月繳費截
止期限內,依規定全額或撥繳比率共同負擔,一次繳入本機關委託代
收之金融機構退撫儲金帳戶;未於本機關通知之繳費截止期限內一次
繳入退撫儲金帳戶者,該通知及該次申請併同作廢。但仍得依第四點
所定期限內重新申請。
申請人逾本機關通知之繳費截止期限仍將補撥繳退撫儲金費用繳入本
機關委託代收之金融機構退撫儲金帳戶者,如已存入個人專戶,由本
機關計算原繳納之退撫儲金費用本息,分別繳還原溢撥機關及退還參
加退撫儲金人員。
八、參加退撫儲金人員補撥繳義務役年資而依本機關核發之繳款單完成繳
費程序後,其初任到職支薪日之俸點薪級有變更並追溯生效者,由原
申請服務機關學校檢附申請人相關證明文件,送本機關依第六點規定
重新核算,辦理補撥繳或退還退撫儲金費用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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