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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檢送修正之「擬任人員具結書」1 份,請查照轉知。
說 明:一、按考試院部會首長列席民國 112 年 11 月 6 日立法院第 10 屆第
8 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 15 次全體委員會議報告業務概況及立法
計畫時,立法委員就現行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施行細
則第 3 條第 2 項填送擬任人員具結書規定,欠缺實際查核機制,
且日後如發現公務人員於任用時即有不得任用情事,已然涉及刑法相
關罪章之罪,卻未見各機關追究該等人員刑事罪責,似未盡周妥等情
提出質詢。
二、查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公務人員送審經本部銓敘審定後,
如發現有偽造、變造證件或虛偽證明等情事者,除將原案撤銷外,並
送司法機關處理。茲為強化擬任人員具結之實際效用,修正旨揭書表
相關內容及填寫說明,增加人事人員詢問擬任人員確認無不得任用情
事後勾選及簽章之欄位,並載明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俾利
實務作業。
正 本: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如發文清單)、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
欄
副 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考試院銓敘處、考試院法規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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