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成績考核規定 |
內容: |
一、為規範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成
績考核事宜,及保障受訓人員權益,落實成績考核工作,特訂定本規
定。
二、本考試訓練由法務部調查局(以下簡稱調查局)辦理,並由調查局幹
部訓練所(以下簡稱訓練所)協助執行。
三、考核方式
(一)以直接考核為主,間接考核為輔。
(二)負責考核之人員,應本客觀態度,作公正、確實、深入之考評,於
其本人、配偶、前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參加訓練之評量時
,應自行迴避。
(三)訓練各項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品德素養考核成績以七十分為及
格,其餘項目以六十分為及格,成績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小數點
第三位採四捨五入方式計算。
四、訓練總成績包括專業課程成績(占百分之六十)及品德素養考核成績
(占百分之四十)。
五、專業課程成績考核範圍
(一)三等考試
專業課程成績包含學科成績、技能成績及實習成績,其考核項目及
所占專業課程成績比例如下:
1.學科成績:占專業課程成績百分之六十六,包含「刑事訴訟法」
、「案件偵辦工作」、「國家安全維護工作」、「廉政工作」、
「經濟犯罪防制工作」、「毒品防制工作」、「國內安全調查工
作」、「安全防護工作」及「諮詢工作」九科目,各占百分之五
;「資訊技能課程」、「兩岸情勢研析工作」、「洗錢防制工作
」及「據點工作」四科目,各占百分之四;「刑法」科目占百分
之三;「刑法實務」科目占百分之二。
2.技能成績:占專業課程成績百分之十,包含「射擊術」占百分之
四,「防身術及搏擊術」占百分之三,體育課程測驗占百分之三
。
3.實習成績:占專業課程成績百分之二十四,包含第一階段犯罪調
查業務實習、第二階段國安工作業務實習,各占百分之十二。
(二)四等考試
專業課程成績包含學科成績、技能成績及實習成績,其考核項目及
所占專業課程成績比例如下:
1.學科成績:占專業課程成績百分之七十六,包含「資訊科技」、
「案件偵辦工作」、「刑法概要」及「刑事訴訟法概要」四科目
,各占百分之十二;「科技技能」、「會計工作實務」、「總務
工作實務」及「檔案管理」四科目,各占百分之七。
2.技能成績:體育課程測驗採及格制,不列入配分百分比例;射擊
術、防身術及搏擊術不採計成績。
3.實習成績:占專業課程成績百分之二十四。
(三)五等考試
專業課程成績包含學科成績、技能成績及實習成績,其考核項目及
所占專業課程成績比例如下:
1.學科成績:占專業課程成績百分之七十五,包含「資訊科技」、
「科技技能」二科目,各占百分之十;「會計工作實務」、「總
務工作實務」、「檔案管理」、「刑法概要」及「刑事訴訟法概
要」五科目,各占百分之八;「案件偵辦工作」科目占百分之十
五。
2.技能成績:體育課程測驗採及格制,不列入配分百分比例;射擊
術、防身術及搏擊術不採計成績。
3.實習成績:占專業課程成績百分之二十五。
六、各等級考試專業課程成績考核標準
(一)學科成績
期末考試成績占百分之七十,平時成績(包括隨堂考試、作業、報
告、課堂表現等項目,由講座擇定之)占百分之三十;考核科目無
平時成績者,以期末考試成績為該科總成績。
(二)技能成績
1.射擊術、防身術及搏擊術:射擊術期末考試成績占百分之七十,
期中考試成績占百分之三十;防身術及搏擊術期末考試成績占百
分之百。
2.體育課程:體育課程測驗總成績採計項目比例及配分標準,依「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體育
課程測驗規定(以下簡稱體育課程測驗規定)」辦理。
(三)實習成績:實習成績包含實作成績占百分之六十七,綜合考評成績
占百分之十七及心得報告成績占百分之十六,成績考核依「公務人
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實習規定」辦
理。
七、各等級專業課程成績考核範圍及標準,因天然災害、癘疫、突發事件
、訓練安全考量或其他重大不可抗力情事,致無法依第五點及第六點
規定實施時,經訓練所報請調查局核准並副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
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得採書面報告或其他多元測驗方式替代,
並應於測驗前公布測驗方式、及格標準與評分標準,以及通知受測人
員。
八、品德素養考核成績,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
試錄取受訓人員品德素養輔導考核規定」辦理。
九、各項專業課程(學科、技能)之改期測驗及補考規定
(一)改期測驗
受訓人員因傷、病或其他事由,致無法於公告測驗日期或補考日期
接受測驗者,應檢具公立醫院檢查證明文件,或其事由經訓練所認
可者,另行安排測驗時間,以一次為限,並應於結訓前完成。
(二)補考
各項專業課程學科或技能成績不及格者,得申請補考,以一次為限
,並應於結訓前完成。補考成績及格者,以六十分核計該項目成績
。改期測驗之補考者,亦適用之。
(三)體育課程測驗之改期測驗及補考依體育課程測驗規定辦理。
十、各項專業課程成績(不含實習成績)不及格者,得於成績公布五日內
申請複查成績(複查成績申請書如附表),以一次為限。複查結果發
現成績登記或核算錯誤時,應重新計算成績。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
重新評閱、閱覽或複印試卷、提供參考答案或其他有關資料。
十一、成績之名次,依訓練總成績排列。訓練總成績相同者,以品德素養
考核成績較高者為優先;兩者成績相同者,以專業課程成績之學科
總成績較高者為先。成績最優之若干名,頒發獎牌,以資鼓勵。
十二、受訓人員成績不及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受訓資格,由調
查局函送保訓會,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四十條之一
至第四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
(一)訓練總成績不及格。
(二)專業課程成績之學科成績任一科目成績不及格。
(三)三等考試受訓人員專業課程成績之射擊術、防身術或搏擊術任一
科目成績不及格。
(四)三等考試受訓人員犯罪調查業務實習成績或國安工作業務實習成
績不及格、四等考試或五等考試受訓人員實習成績不及格。
(五)體育課程測驗總成績不及格或任一指定項目成績不及格。
(六)訓練任一階段品德素養考核成績累計分數或訓練期滿總成績低於
七十分。
十三、本規定由調查局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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