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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20:30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品德素養輔導考核規定(111.12.28訂定)

主管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布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布日期: 113.01.04
發布字號: 公訓字第1120014503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品德素養輔導考核規定(111.12.28訂定)
容:
一、為規範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品
    德素養輔導考核事宜,及培養受訓人員良好品德素養,落實輔導考核
    工作,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考試訓練由法務部調查局(以下簡稱調查局)辦理,並由調查局幹
    部訓練所(以下簡稱訓練所)協助執行。受訓人員品德素養輔導考核
    工作,由訓練所訓導組主辦,各組隊及實習期間相關實習單位協辦。

三、調查局得依受訓人員編組,遴選優秀資深調查人員擔任輔導員,承訓
    練所各組隊之督導,執行輔導考核工作。

四、輔導考核工作之目的:
(一)明瞭受訓人員觀念、品德、才能、生活等各方面表現,以發揚優點
      ,導正缺失,鑑別才能,作為輔導考核、培育人才之依據。
(二)培養受訓人員整體觀念及團隊精神,並激勵其榮譽心與責任感。
(三)發揚自覺、自動、自治之精神。

五、受訓人員品德素養考核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並以
    基準分八十分為基礎,就受訓人員觀念、品德、才能、生活四方面表
    現進行考核,另依獎懲、請假紀錄加減總分(結算表如附表一),核
    算方式如下:
(一)由輔導員觀察記錄受訓人員之表現狀況,依受訓人員品德素養考核
      項目表(如附表二)詳實記載事由,酌予表揚、減免勤務、警告、
      加重勤務或加、減品德素養考核成績零點一至零點九分。
(二)獎懲紀錄: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受
      訓人員獎懲規定第十五點之標準加減分。
(三)請假紀錄: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受
      訓人員請假規定第九點之標準減分。
(四)訓練期間品德素養考核成績採分階段考核,各階段成績係以前階段
      結算成績為基準,累積計算加減階段成績總分,階段成績總分或訓
      練期滿總成績結算低於七十分者,為品德素養考核成績不及格,由
      調查局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六、違反前點第一款者,得依自治階段或逐次、逐月加重其考核減分,另
    有以下情形者,得加重其處分:
(一)經處分仍不知悔改。
(二)擔任自治幹部違反減分規定事項。

七、訓練所設輔導考核委員會,負責受訓人員品德素養輔導考核之審議。
    委員會議由訓練所副主任召開,各組隊長以上幹部及輔導員出席,實
    習期間得請實習單位派員與會審議,品德素養考核成績於輔導考核委
    員會審議評定後公布。

八、輔導員依受訓人員觀念、品德、才能、生活方面之表現,考核受訓人
    員之品德素養,提報輔導考核委員會審議,以評定受訓人員品德素養
    考核成績。

九、輔導員應配合輔導考核委員會召開期程,各階段填寫一張品德素養輔
    導考核紀錄表(如附表三),詳實記載加減分情形並檢附相關證據,
    提報輔導考核委員會審議。

十、受訓人員若有懲處或品德素養考核成績減零點五分以上之重大減分事
    件,應即時提供適當之輔導並安排個別會談。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品
    德素養考核成績有不及格之虞者,輔導員應實施個別會談,明確指出
    受訓人員表現不佳及待改進之處,並告知若未有改進,將導致成績不
    及格而廢止受訓資格。個別會談應作成紀錄(個別會談紀錄表如附表
    四),並請受訓人員簽名確認,於訓練期滿時併同品德素養成績考核
    表彙陳。

十一、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如有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形,如發生曠課、
      輔導衝突、性騷擾、自傷、亡故或其他足以影響訓練實施等情事,
      訓練所應於事發或知悉當日即時通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並填寫「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
      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訓練期間特殊異常情事通報及輔導紀錄表」
      (如附表五),詳實記錄人、事、時、地、物、相關佐證資料及輔
      導、晤談紀錄等,於事發或知悉之日起三日內完成書面通報保訓會
      ,並由輔導員暫予收存,作為相關輔導措施,及受訓人員訓練期滿
      後考評其品德素養考核成績之重要參考。

十二、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遇有性騷擾事件,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訓練期間遭受性騷擾事件處理須知」規定辦理。

十三、訓練期滿前,由輔導員彙整品德素養輔導考核紀錄表及相關證據,
      並填寫品德素養總成績考核表(如附表六)併送輔導考核委員會審
      議。
  (一)品德素養考核總成績提報輔導考核委員會審議評定為及格者,免
        送訓練機關首長評定。
  (二)品德素養考核階段成績或總成績經結算有不及格情形者,提報輔
        導考核委員會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作成
        紀錄,再送訓練機關首長評定。訓練機關首長如對輔導考核委員
        會審議結果有意見時,應退還輔導考核委員會復議,對復議結果
        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三)前開輔導考核委員會之開會通知單,至遲應於審議前五日送達受
        訓人員,給予充分時間準備陳述意見。
  (四)輔導考核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
        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五)受訓人員品德素養考核成績經評定為不及格,由調查局函送保訓
        會廢止受訓資格。

十四、輔導考核工作必須公正、客觀、確實、深入,注重各種資料之綜合
      鑑研,從考核中加強輔導,從輔導中完成考核。

十五、訓練所應審酌受訓人員因婚、喪、懷孕、安胎、分娩、流產、重大
      傷病、身心障礙等特殊事由,適時予以關心及必要之協助。

十六、本規定由調查局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