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觀護人類科錄取人員(分配法務部所屬機關)專業訓練課程配當表 |
內容: |
壹、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法(以下簡稱考試法)第 21 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
員訓練辦法第 3 條、第 9 條、第 10 條及第 11 條。
貳、訓練目標:
本項訓練係為充實觀護人初任公務人員之基本觀念、品德操守、服務
態度、倫理價值、行政中立及行政程序與技術,以及培育其應具備職
務所需工作知能。爰設定下列目標:
一、培養公務人員應具備之敬業態度、品德操守、公務倫理,以建立優質
公務文化。
二、培養司法及觀護之倫理價值,具備專業之核心能力,以提昇工作效能
及落實司法為民之精神。
三、深入研習成年觀護業務相關之法律,充實執行業務相關之學科職能,
以利觀護業務推展。
參、課程內容:
專業訓練 8 週,共計 252 小時,內容包括下列各單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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