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 |
內容: |
一、為規範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以下簡
稱請證)相關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考試錄取人員訓練,係指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三條所稱實務訓練及性質特殊訓練。
前項性質特殊訓練係指性質特殊之高等考試、普通考試類科及特種考
試錄取人員訓練。
三、實務訓練及性質特殊訓練期滿日期之計算,以受訓人員向實施訓練機
關(構)學校報到之日起算至訓練屆滿之日。
性質特殊訓練採分階段實施者,應以最後階段訓練屆滿之日為訓練期
滿日。
四、實務訓練及性質特殊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受訓人員訓練期滿,經
核定成績及格後七日內,通知受訓人員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培訓業務系統,下載證書規費繳款單,依考試院
各種證書暨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繳費。
五、實務訓練及性質特殊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保訓會培訓業務系統辦
理請證作業,並檢具實務訓練及性質特殊訓練成績清冊(如附表),
函送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實務訓練及性質特殊訓練機關(構)學校辦理請證作業,應詳實填列
及校核前項附表之受訓人員資料。如有資料變更者,應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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