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成績考核規定
主管機關: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發布機關: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發布日期: |
113.01.24 |
發布字號: |
公訓字第1130000795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成績考核規定 |
內容: |
八、學員如因公、傷、病、喪、懷孕、分娩、流產或重大事故而無法如期
參加各項測驗時,得立即檢具證明文件,申請改期測驗,同一事由以
申請一次為限,並應於該階段結束前完成測驗;改期測驗由訓練單位
主管核准,其成績計算方式如下:參加測驗者,採計實際評定分數;
逾期未受測者,該測驗成績以零分計算。
十一、任一科目請假(缺課)逾該科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
科目之測驗,該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但喪假、產前假、娩假、流
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不列入前述總時數限制計算。
十二、本規定由警大函報內政部消防署核轉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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