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專業訓練請假規定 |
內容: |
二、假別及事由
(一)事假:受訓人員確因重大或特殊事故,並經查明屬實者。
(二)病假:
1.經公、私立醫院證明者。
2.經確診為法定或流行性傳染病,並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需留院
診察、住院或在家自主健康管理及休養者,得視實際需求申請病
假隔離,其請假時數不列入病假時數計算。
3.女性受訓人員因生理日致受訓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訓練期間請假日數未逾二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
假時數計算。
(三)婚假:因結婚者,得請七日以內婚假,其未一次請畢者,得於結婚
之日起三個月內,分次申請。
(四)陪產檢及陪產假:陪伴配偶妊娠產檢、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
上流產者,給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得分次申請。陪產檢之請假,
於配偶妊娠期間為之,陪產之請假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
計十五日(含例假日)內請畢。
(五)喪假:
1.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七日。
2.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四日。
3.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
亡者,給喪假三日。
4.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受訓人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
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
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5.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六)公假:限參加國家考試、後備軍人及補充兵之召集、公職人員選舉
之投票及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或因公經核准者。
(七)公差假:因期隊事務經輔導員指派者,得請公差假。
九、受訓人員請假應扣操行分數者,其扣分及處分之標準如下:
(一)請病假者,每小時扣零點零三分,全期累計請病假未逾四十八小時
,免予扣分。
(二)除有下列情形外,請事假者,每小時扣零點一分:
1.直系親屬或配偶因重病、發生意外事故,或配偶懷孕,必須照顧
者,全期累計請事假未逾四十八小時,家庭因天災或其他重大意
外事故,必須其處理善後者,亦同。
2.參加汽車(普通小型車)駕照考試,請假期間合計未逾二日且已
事先提供相關考試證明者,但請假參加筆試及路考,以一次為限
。
(三)婚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喪假、公假、公差假,免扣分。
(四)逾假或未假外出,除依獎懲規定懲處外,逾假或未假外出期間以事
假登記。
(五)專業訓練成績結算前,請事、病假者依第一款規定辦理;結算後,
則不予扣分,惟仍有當年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錄
取人員訓練計畫有關廢止受訓資格相關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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