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專業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規定 |
內容: |
二、操行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未滿七十分為不及格。受
訓人員操行考核之內容及操行成績計算規定以「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
民行政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專業訓練獎懲規定」、「受訓人員生活輔導
加減分標準表」(如附表一)及差假紀錄計算,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受訓人員於訓期開始時一律給予基本分八十分。
(二)受訓人員於專業訓練成績結算前具備汽車(普通小型車)駕照者,
加操行總分零點八分。
(三)加減分得相互抵銷。
(四)成績計算,其小數計到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五)受訓人員獎懲事項按下列標準加減(扣)分數:
1.嘉獎一次加一分,記功一次加三分,大功一次加九分。
2.申誡一次扣一分,記過一次扣三分,大過一次扣九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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