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成績考核規定 |
內容: |
四、考核方式
(一)學科
1.第二階段及第三階段
(1)平時考試:由授課教師隨時舉行之,占階段成績百分之二十五
。
(2)期中考試:每階段中間依規定時間舉行,占階段成績百分之二
十五。
(3)期末考試:每階段終了前依規定時間舉行,占階段成績百分之
五十。
(4)階段成績:依比例併計期末考試、期中考試及平時考試成績。
2.第一階段及第四階段
(1)命題方式
命題數依各科目授課單元時數比例分配如下:
甲、授課二小時以下:不命題。
乙、授課三小時以上五小時以下:由授課教師命單選測驗題三
題。
丙、授課六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由授課教師命申論題二題及
單選測驗題六題。
丁、授課九小時以上十一小時以下:由授課教師命申論題三題
及單選測驗題九題。
戊、授課十二小時以上十四小時以下:由授課教師命申論題四
題及單選測驗題十二題。
己、授課十五小時以上:由授課教師命申論題五題及單選測驗
題十五題。
(2)各科目測驗以四至六題申論題為原則,得視情況輔以單選測驗
題;並於各階段中間及終了前實施。
3.學科各科目成績,其小數計到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4.學科各科目之成績乘該科目教授之時數,所得分數為該科目之積
分,各科目積分總和除以該階段教授學科總時數,為該階段學科
平均成績。
(二)警技
依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錄取人員教育
訓練警技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三)操行
依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錄取人員教育
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四)警訓
依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錄取人員教育
訓練警訓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五)實習
學員應於教育訓練期間至指定機關(構)學校實習,實習成績單獨
計算,並由中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警大)擬訂實習計畫,函送內
政部(警政署)核定實施,並副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
下簡稱保訓會)。實習成績考核方式如下:
1.學員實習成績計算為文書實作評分占百分之二十,學習態度考核
占百分之八十,合計為實習成績。文書實作及學習態度分別由警
大推廣教育訓練中心及實習機關(構)學校評定之。學員實習期
間如具有其他優劣事蹟,由警大推廣教育訓練中心輔導人員及實
習指導官(員)認定後納入學習態度成績考核。
2.實習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未參加實習或未滿六十分者為不及格
。
3.實習成績經實習機關(構)學校初核為不及格者,警大應召開訓
練執行會審議,訓練執行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
會,經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開會通知單至遲應於審
議前五日送達學員,給予充分時間準備,審議時應給予學員陳述
意見之機會,帶班同仁及實習機關(構)學校代表應列席說明,
並做成紀錄,送警大校長評定。校長如對審議結果有不同意見時
,應退回會議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
之。
八、學員如因公、傷、病、喪、懷孕、分娩、流產或重大事故而無法如期
參加各項測驗時,得立即檢具證明文件,申請改期測驗,同一事由以
申請一次為限,並應於該階段結束前完成測驗;改期測驗由訓練單位
主管核准,其成績計算方式如下:參加測驗者,採計實際評定分數;
逾期未受測者,該測驗成績以零分計算。
九、因天然災害不可抗力且不可歸責於學員,或於實習期間協助執行公務
致因公傷病,而無法參加教育訓練所訂警技或警訓測驗時,學員得於
事由發生後二個月內,及於測驗前申請專案延期測驗,由內政部委請
警大報請內政部(警政署)函轉保訓會核准,同一事由以申請一次為
限。經核准專案延期測驗者,其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一)第一、二、三階段
經核准專案延期測驗之科目成績暫以六十分採計,並據以繼續參加
次一階段教育訓練。經核准專案延期測驗者,應於次一階段教育訓
練結束前完成測驗,通過測驗者,以六十分核計該科目成績;未達
六十分者,採計實際評定分數;逾期未完成測驗者,該測驗成績以
零分計算。
(二)第四階段
經核准專案延期測驗之科目成績暫以六十分採計,並據以計算教育
訓練總成績分配實務訓練。經核准專案延期測驗者,應於實務訓練
結束前完成測驗,通過測驗者,以六十分核計該科目成績,並由警
大發給教育訓練合格結業證書;未達六十分者,採計實際評定分數
;實務訓練結束前未完成測驗者,該測驗成績以零分計算。
十、曠考者,曠考科目以零分計算。
十一、學科考試試卷保存一年,成績紀錄保存五年。
十二、任一科目請假(缺課)逾該科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
科目之測驗,該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但喪假、產前假、娩假、流
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不列入前述總時數限制計算。
十三、教育訓練期間辦理成績考核相關人員,於其本人、配偶、前配偶、
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參加訓練之成績考核時,應自行迴避。
十四、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教
育訓練期間成績考核事宜,準用本規定:
(一)警大畢(結)業但未修習柔道(或摔角)滿三學期、射擊滿三學
期及綜合逮捕術(九十九學年度以前入學者除外)滿一學期者,
或跨考與畢(結)業學系(類科)無關之考試類別者(如:與消
防、海巡、移民、矯治機關相關之學系〔類科〕跨考警察人員類
別者)。
(二)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結)業,但跨考與畢(結)業學(類)科
無關之考試類別者(如:與消防、海巡機關相關之學〔類〕科跨
考警察人員類別者)。
十五、本規定由內政部(警政署)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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