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主 旨:關於已退休公務人員或遺族所領月退休金、月撫卹金(年撫卹金)或遺屬
年金(月撫慰金)(以下統稱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經考試院、行政
院民國 113 年 3 月 8 日會同公告調高 4%並自 113 年 1 月 1
日生效一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一、依 113 年 3 月 8 日考試院考臺銓二字第 11300009601 號、行
政院院授人給揆字第 11300005732 號公告辦理。
二、為配合旨揭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溯自 113 年 1 月 1 日起調高
4% ,相關事宜,說明如下:
(一)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調整實施日期、適用對象及給付項目:
1.調整實施日期:自 113 年 1 月 1 日起調整生效。
2.調整適用對象:
(1)以 112 年 12 月 31 日(含當日)以前生效之公(政)務人
員退撫案件為調整方案適用對象。
(2)法令依據:
甲、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 67 條及
其施行細則第 30 條、第 103 條、第 104 條規定,公務
人員或遺族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之調整,以調整方案實施
前已生效之退撫案件為適用對象。
乙、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職條例)第 18 條、
第 33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已退職政務人員或遺
族所領月退職酬勞金、月撫卹金(年撫卹金)或遺屬年金(
月撫慰金)(同前所稱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遇公務人
員月退休金調整時,依其調整方式及比率調整之,並以調整
方案實施前已生效之退撫案件為適用對象。
3.可適用之給付項目:
(1)公務人員部分:
甲、依退撫法審(核)定之支(兼)領月退休金(含展期、減額
月退休金及月補償金)、遺屬年金(含展期)及月撫卹金。
乙、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以下簡稱原退休法)審(核)定之支
(兼)領月退休金(含展期、減額月退休金及月補償金)、
月撫慰金(含展期)。
丙、依原公務人員撫卹法審(核)定之年撫卹金。
(2)政務人員部分:
甲、依原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審(核)定之支(兼)領
月退職酬勞金及月撫慰金(遺屬年金)。
乙、依退職條例第 2 條規定,由現職軍、公、教人員、其他公
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轉任之第 1 類政務人員,分別按各
該適(準)用法令所定調整機制之調整內容辦理。
丙、適(準)用原公務人員撫卹法審(核)定之年撫卹金。
4.不適用之給付項目:
(1)公務人員部分:
甲、一次性給付。
乙、眷屬實物代金及眷屬補助費:依 84 年 6 月 30 日以前施
行之原退休法規定,除月退休金外,眷屬實物代金及眷屬補
助費應另外十足發給,以其性質並非月退休金,自不適用本
次調整,而應由支給或發放機關依規定另行計給。
丙、未成年子女每月比照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
與標準加發之撫卹金:茲以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與標準,應
以國民年金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為準,爰上述加發之
撫卹金金額係隨上述公告內容而調整,亦不適用本次調整(
退撫法施行細則第 78 條規定參照)。
(2)政務人員部分:
甲、一次性給付。
乙、第 1 類政務人員依各該適(準)用法令之調整內容中,不
適用本次調整之給付項目。
5.113 年 1 月 1 日(含當日)之後審(核)定,並溯自 112
年 12 月 31 日(含當日)以前生效之退撫案件,亦適用本次調
整。
(二)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之調整基準:
1.依退撫法施行細則第 104 條規定,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之調
整,應以本次調整方案自 113 年 1 月 1 日實施時之給付金
額調高 4%後發給。
2.本次調整方案溯自 113 年 1 月 1 日實施後,自 113 年度
起之各年度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之調整方式,說明如下:
(1)111 年 6 月 30 日(含當日)以前生效之退撫案件:以審(
核)定機關原審(核)定自 113 年 1 月 1 日起各年度給
付金額,先按前次考試院及行政院會同公告自 111 年 7 月
1 日實施之調整方案調高 2%,再調高 4%後發給。
(2)111 年 7 月 1 日(含當日)起至 112 年 12 月 31 日(
含當日)止生效之退撫案件:以審(核)定機關原審(核)定
自 113 年 1 月 1 日起各年度給付金額調高 4%後發給。
3.支(兼)領展期月退休金、展期遺屬年金或展期月撫慰金者,自
其可開始領取之日起,其給付金額之調整方式,依退撫法施行細
則第 30 條及第 53 條規定,說明如下:
(1)展期月退休金、展期遺屬年金或展期月撫慰金:
甲、111 年 6 月 30 日(含當日)以前生效,但本次調整方案
113 年 1 月 1 日實施時尚未開始領取給與之案件,按審
(核)定機關原審(核)定之給付金額,俟其開始領取之日
起,先按前次考試院及行政院會同公告自 111 年 7 月 1
日實施之調整方案調高 2%,再調高 4%後發給。
乙、111 年 7 月 1 日(含當日)起至 112 年 12 月 31 日
(含當日)止生效,但本次調整方案 113 年 1 月 1 日
實施時尚未開始領取給與之案件,俟其開始領取之日起,按
審(核)定機關原審(核)定之給付金額調高 4%後發給。
(2)上述支(兼)領展期月退休金人員,於開始領取月退休金之日
前亡故時,其遺族請領遺屬年金之給付金額,說明如下:
甲、111 年 6 月 30 日(含當日)以前退休生效,但本次調整
方案 113 年 1 月 1 日實施時尚未開始領取給與之案件
,於開始領取月退休金之日前亡故時,按亡故退休人員原審
(核)定得開始領取月退休金金額之半數,先按前次考試院
及行政院會同公告自 111 年 7 月 1 日實施之調整方案
調高 2%,再調高 4%後發給。
乙、111 年 7 月 1 日(含當日)起至 112 年 12 月 31 日
(含當日)止退休生效,但本次調整方案 113 年 1 月 1
日實施時尚未開始領取給與之案件,於開始領取月退休金之
日前亡故時,按亡故退休人員原審(核)定得開始領取月退
休金金額之半數,調高 4%後發給。
(三)離職公務人員請領保留年資之月退休金:
1.依退撫法施行細則第 125 條規定,112 年 12 月 31 日(含當
日)以前離職公務人員且已開始(自年滿 65 歲之日起)發給保
留年資月退休金,亦應依退撫法第 67 條所定調整機制計算發給
金額,其調整方式說明如下:
(1)離職公務人員請領保留年資之月退休金給付金額調整基準,依
退撫法施行細則第 104 條規定,以本次調整方案自本年 1
月 1 日實施時之給付金額調高 4%後發給。
(2)本次調整方案溯自 113 年 1 月 1 日實施後,自 113 年
度起各年度給付金額之調整方式,說明如下:
甲、111 年 6 月 30 日(含當日)以前離職且已支領保留年資
月退休金者,以審(核)定機關原審(核)定自 113 年 1
月 1 日起各年度給付金額,先按前次考試院及行政院會同
公告自 111 年 7 月 1 日實施之調整方案調高 2%,再
調高 4%後發給。
乙、111 年 7 月 1 日(含當日)以後離職且已在 112 年
12 月 31 日(含當日)以前支領保留年資月退休金者,以
審(核)定機關原審(核)定自 113 年 1 月 1 日起各
年度給付金額調高 4%後發給。
2.112 年 12 月 31 日(含當日)以前離職公務人員,但尚未審定
開始(自年滿 65 歲之日起)發給保留年資月退休金者,亦應依
退撫法第 67 條所定調整機制計算發給之金額,其調整方式說明
如下:
(1)111 年 6 月 30 日(含當日)以前離職公務人員,應依規定
先計算保留年資各年度應發給之月退休金金額,並按前次考試
院及行政院會同公告自 111 年 7 月 1 日實施之調整方案
調高 2%,再調高 4%後,自離職公務人員年滿 65 歲之日起
發給。
(2)111 年 7 月 1 日(含當日)起至 112 年 12 月 31 日(
含當日)止之期間離職公務人員,應依規定先計算保留年資各
年度應發給之月退休金金額,調高 4%後,自離職公務人員年
滿 65 歲之日起發給。
3.113 年 1 月 1 日(含當日)以後離職生效案件不適用之。
三、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調整之實務發放作業:依退撫法施行細則第
104 條及退職條例第 47 條等規定,未及於公告當期發給日前調整發
給金額時,應於下一個定期發放日補發或調整發給金額,說明如下:
(一)作業時程:各支給或發放機關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以
下簡稱基金管理局)自 113 年 4 月 1 日起,按調增 4%後之
金額進行發放作業,並補發 113 年度先前月份調增 4%之差額;
若作業不及,至遲應於 113 年 4 月 19 日前完成補發或調整發
給金額。
(二)作業系統:前述適用對象之發放金額,本部已完成調高 4%之前置
作業,並積極協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國公教人員退休撫卹整
合平臺(以下簡稱退撫平臺)】及基金管理局辦理資料介接事宜,
將配合前開作業時程儘速完成上線;退撫平臺系統上線時間,請以
其公告資訊為準。
(三)前開各項給付金額調增 4%後之給與,預算支應如下:
1.以本部為支給機關之中央公務預算機關所屬人員退撫給與,依行
政院 112 年 11 月 7 日主預字第 1120103326A 號函修正下
達之「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分配注意事項」第 8 點(4)
規定,屬於退撫新制實施前定期退撫給與之經費預算,調增 4%
前之原應核發給付金額,仍於本部「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給付」科
目項下支應;調增 4%後應核(補)發之差額,另於「調整軍公
教人員待遇準備」科目項下支應。
2.非以本部為支給機關之部分中央機關、公營事業及地方各縣市政
府之經費預算支應,請自行依相關規定辦理。
3.前開調增 4%前、後之原應核發給付金額、應核(補)發之差額
可於退撫平臺查詢。
(四)本次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調整,係自前開公(政)務人員或遺族
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調整機制實施後,第 2 次依公(政)務人
員退撫法律相關規定進行調整,請發放或支給機關於發放作業時竅
實核對調增後之發放金額(應注意適用退撫案件之生效時間),俟
確認無誤後,再行發放。
四、各發放或支給機關或定期退撫給與領受人員,如對本次調整方案仍有
疑問,可至本部全球資訊網/退休資訊專區/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
調整方案 Q&A- 問答集項下,下載 113 年 1 月 1 日定期退撫給
與給付金額調整方案 Q&A 問答集參閱。
五、隨函檢送前開 113 年 3 月 8 日考試院、行政院公告影本及 113
年 1 月 1 日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調整方案 Q&A 問答集各 1
份。
正 本: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
副 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均含附件)(均含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