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請假規定 |
內容: |
一、為規範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
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期間之請假事宜,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教育訓練由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下簡稱警專)辦理,但因警專容
訓量有限,得由內政部警政署協調該署所屬保安警第一、四、五總隊
訓練機關(以下簡稱訓練機關)協助執行。受訓人員(以下稱學員)
於訓練期間請假別及事由如下:
(一)事假:確因重大或特殊事故,得檢具證明文件申請。
(二)病假:
1.經公、私立醫院證明者。
2.經確診為流行性傳染病患者,為避免疫情擴大,得視實際需求申
請病假隔離,其請假時數不列入本規定第三點所定時數限制,及
免予依第八點第二款規定減操行分數。
(三)喪假:
1.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日。
2.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七日。
3.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姊妹死
亡者,給喪假三日。
4.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學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
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
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5.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四)公假:
1.限參加國家考試、後備軍人及補充兵之召集經核准者、公職人員
選舉之投票及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或因公經核准者。
2.公傷假:因公受傷必須休養或治療者。
3.公差假:經指派從事公益、公務、照顧病患等事宜者。
4.防疫隔離假:因法定傳染病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隔離
者。但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而罹病者,不在此限。
(五)婚假:確因結婚,並經查明屬實者,給婚假七日。假期未能一次請
畢者,得於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分次申請。
(六)陪產檢及陪產假:因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者,給陪產
檢及陪產假七日。
(七)娩假、產前假或流產假:學員確有各該事由,經繳驗全民健康保險
特約醫院證明者,其請假日數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
(八)特別假:有特殊優良事蹟,經簽請核准者。
(九)骨髓或器官捐贈假:因捐贈骨髓或器官者,視實際需要給假。
(十)生理假:女性學員因生理日致訓練有困難,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教育訓練期間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
病假計算。
三、請假時數:
(一)每階段請事假不得超過五日,事、病假合計不得超過十日(事、病
假包含正課及非正課時間,累計達二十四小時,以一日計算)。
(二)每階段正課請假缺課時數不得超過該階段課程時數百分之十八;曠
課累計不得超過該階段課程時數百分之二。
(三)實習期間(八週)請事假不得超過四十五小時,事、病假合計不得
超過九十小時,或排有勤務之請假時數不得超過實習總時數百分之
十八,曠課累計不得超過實習總時數百分之二。實習期間之差假天
數應併入下一階段進行結算;無下一階段時,應併入最後一階段計
算。
(四)如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繼續
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五日內檢具證明文件,由警專報請內政部
(警政署)函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申
請停止訓練。因前揭事由或公假致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該階段課程總
時數百分之十八者,應予停止訓練。
四、請假程序:
(一)受訓期間請假外出應填請假單,連同證明文件,送交分隊長(區隊
長)逐級核准,經核准後持請假單(副聯)交警衛隊後始得離開,
並依期限返校。
(二)實習期間請假外出應填寫請假報告單,連同證明文件,送交實習指
導官逐級核准,經核准後始得離開,並依期限返回實習單位。
(三)請假手續除特殊情形未能事先及時辦理者外,至遲應一日前提出。
五、准假權責:
(一)受訓期間:
1.四小時以內者,由分隊長(區隊長)核准。
2.未滿三日者,由中隊長核准。
3.三日以上者,由大隊長核准。
(二)實習期間:
1.一日以下者,由實習指導官核准。
2.一日以上或已請假日數合計超過三日者,由實習指導官轉陳上級
長官核准。
六、請假期間遇有不可抗力之特殊情事發生逾時返回者,得檢具證明申請
補假。無正當事由逾假或不假外出者,除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
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獎懲規定
」辦理外,其於上課時間內者並以曠課論。
七、學員於教育訓練期間曠課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應按日扣除其曠
課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津貼
八、學員請假應減操行分數者,其減分及處分之標準如下:
(一)正課時間請事假者,每小時減零點零三分;課外時間請事假者,每
小時減零點零一五分。
(二)病假比照事假減半減分。
(三)喪假、公假、婚假、娩假、產前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特
別假、骨髓或器官捐贈假、生理假(三日內),免減分。
(四)實習期間請假應減操行分數,併入下一階段操行成績計算;無下一
階段時,應併入最後一階段計算。
(五)請假時數以小時為單位,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
九、學員於訓練機關受訓時,有特殊優良事蹟表現,經簽奉大隊長核准者
,給予特別假,但應陳報訓練機關之總隊備查。
學員於警專受訓時,有特殊優良事蹟表現,經簽奉校長核准者,給予
特別假。
十、學員於訓練機關受訓時,在期中、期末考試期間請假不能參加考試者
,須報請核准,並應以請假單一聯送訓練機關之督訓科辦理改期測驗
事宜。
學員於警專受訓時,在期中、期末考試期間請假不能參加考試者,須
報請核准,並應以請假單一聯送教務處辦理改期測驗事宜。
十一、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有下列情形者,其教育訓
練期間之請假,準用本規定:跨考與警大或警專畢(結)業研究所
、學系(組)、(類)科、類別不同之考試類別者(如:與消防、
海巡、移民、矯治機關相關之研究所、學系(組)、(類)科、類
別跨考警察人員類別者)及警大或警專畢(結)業逾三年考取者或
曾任警察人員離職逾三年復考取者。
十二、本規定由內政部(警政署)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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