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警技成績考核要點 |
內容: |
一、為規範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
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期間警技成績考核事宜,以客觀、公正、公平之
方式考核,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教育訓練由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海委會)委請臺灣警察專科學校
(以下簡稱警專)辦理,並由海委會海巡署教育訓練測考中心(以下
簡稱教測中心)執行。受訓人員(以下稱學員)警技成績占教育訓練
總成績百分之三十,考核採階段制,各階段警技訓練科目及配分百分
比例如下:
(一)第一階段:手槍機械訓練與射擊(占百分之四十五)、步槍機械訓
練與射擊(占百分之三十五)及三千公尺徒手跑走(占百分之二十
)等三科目。
(二)第二階段:綜合逮捕術(占百分之五十)、三千公尺徒手跑走(占
百分之五十)及游泳(採門檻制)等三科目。
各階段警技訓練科目,得因實際訓練需要,由教測中心報請海委會海
巡署(以下簡稱海巡署)轉陳海委會核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彈性調整。
三、每階段各警技科目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未滿六十
分為不及格。
四、每階段各警技科目(不含游泳)成績按百分法計算,包括平時成績、
期中考試成績及期末考試成績,考核方式如下:
(一)平時成績:由教官隨堂考核學員學習態度、隨堂測驗、出席情形及
其他上課綜合表現,本項成績占各該科目成績百分之三十。
(二)期中考試成績:由教官於每階段中,依規定時間、進度及授課內容
舉行考試,本項成績占各該科目成績百分之三十。
(三)期末考試成績:由教官於每階段結束前,依規定時間、進度及授課
內容舉行考試,本項成績占各該科目成績百分之四十。
(四)警技各科目成績,其小數計到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五)警技任一科目(不含游泳)之階段成績不及格者,為警技不及格,
由教測中心報請海巡署轉陳海委會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五、每階段各警技科目考試內容、及格標準及成績評定標如下:
(一)綜合逮捕術(第二階段實施):以七十五分為基準,得依各評分項
目標準加減二分,其評分項目如下:
1.架擋位置是否正確、是否過高、是否過低。
2.攻擊手動作是否猛力。
3.攻擊動作是否擊中正確位置。
4.是否有做到上步閃身。
5.制腕手部動作是否有抓到手腕關節。
6.制肘動作是否到定位。
7.護首動作是否正確。
8.護首制腕動作退步閃身推背動作是否正確。
(二)游泳(第二階段實施):
本項測驗採門檻制,學員應取得教測中心委託辦理救生員訓練單位
之救生員證照為及格標準,未能達成門檻者為不及格。游泳不及格
者,為警技不及格,由教測中心報請海巡署轉陳海委會函送保訓會
廢止受訓資格。
(三)三千公尺徒手跑走,成績配分標準如附表,及格標準如下:
1.第一階段:男性十五分鐘三十秒以內及格;女性十七分鐘三十秒
以內及格。
2.第二階段:男性十四分鐘三十秒以內及格;女性十六分鐘三十秒
以內及格。
(四)射擊(第一階段實施):
1.手槍:
(1)期中考試及格標準(槍枝分解、結合):五分鐘內完成槍枝分
解、結合者為及格。
(2)期末考試及格標準:
a.近迫射擊:使用半身人像持槍靶,實施立姿雙手限時三十秒
近迫射擊(含拔槍、拉滑套、開保險等動作時間),距離十
五公尺,子彈數十顆,成績六十分為及格。
b.環形靶射擊:使用環形靶,實施立姿雙手不限時間(含拔槍
、拉滑套、開保險等動作時間)環形靶射擊,距離十五公尺
,子彈數十顆,成績六十分為及格。
c.射擊測驗期間發生無法擊發之情形,經教官評定為機械故障
者,得實施補射,每發以三秒計算;反之,則不得實施補射
。
(3)成績計算:按近迫射擊百分之五十、環形靶射擊百分之五十比
例併計。
2.步槍:
(1)期中考試及格標準(槍枝分解、結合):五分鐘內完成槍枝分
解、結合為及格。
(2)期末考試及格標準(臥姿射擊):使用迷彩人形靶,實施臥姿
有依托雙手不限時間,距離一百七十五公尺,子彈數十顆,成
績靶面中六發為及格。
3.成績評定標準:
(1)槍枝分解(結合)、槍枝故障排除及空槍操作:
已達期中考試及格標準者,按槍枝操作之熟練度及正確性評定
成績,動作正確且順暢者六十一至七十分,動作正確且熟練者
七十一至八十分;動作精熟、反應敏捷且學習態度積極、精神
佳者八十一至一百分;未達期中考試及格標準者,動作錯誤且
反應遲鈍者四十分以下;動作生疏且有重大瑕疵者四十一至五
十分;動作生疏或有瑕疵者五十一至六十分。
(2)實彈射擊成績計分標準:
a.每張靶紙限射十顆,以彈著點之分數計算,彈著點超過十顆
時,其超過數由靶面最高分者依序遞扣。
b.射擊彈著點壓線時,以高分計算,惟裂痕之延伸者則不以高
分計算。
c.超過規定射擊時間射擊者,其超過時間內射擊之彈數,由靶
面最高分者依序遞扣。
(3)步槍實彈射擊成績計分標準:
每命中一發為十分;無命中發數者零分計算。
六、補考及改期測驗相關事項:
(一)期中或期末考試成績不及格者,經教測中心秘書以上人員核准者,
得補考一次,但遇特殊狀況,有事實足以證明,影響補考公平,經
簽奉教測中心主任核定,不在此限。補考成績按各該考試及格標準
核算,最高分以六十分計。
(二)期中或期末考試進行中,因傷、病無法完成考試者,得於考試結束
後一週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改期測驗,經教測中心秘書以
上人員核准者,得改期測驗一次,但遇特殊狀況,有事實足以證明
,影響測驗公平,經簽奉教測中心主任核定,不在此限。前款因考
試成績不及格補考者,不適用。
(三)學員因傷、病,於期中、期末考試或於安排之改期測驗日期前未痊
癒,經醫院診斷,仍不宜受測,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由學員向授
課教官提出書面申請,經簽奉教測中心主任核定,得以書面報告取
代原期中或期末考試,每階段以一次為限,書面成績最高以六十分
計。
1.期中考試:期中考試前,隨堂測驗結果已達期中考試及格標準。
2.期末考試:期末考試前,期中考試及格且隨堂測驗結果已達期末
考試及格標準。
(四)因公、傷、病或重大事故請假,無法參加期中或期末考試者,應檢
附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經原授課教官同意,期中考試得延後至
下一堂課考試,期末考試得延後至每階段結束前完成考試。
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其教育訓練期間之警技成績考核,準用本要點:
(一)三等考試:
1.中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警大)畢(結)業但未修習柔道(或摔
角)滿三學期、射擊滿三學期及綜合逮捕術(九十九學年度以前
入學者除外)滿一學期者,或跨考與畢(結)業學系(類科)無
關之考試類別者(如:與警察、消防、移民、矯治機關相關之學
系(類科)跨考水上警察人員類別者)。
2.警專畢(結)業,但跨考與畢(結)業學(類)科無關之考試類
別者(如:與警察、消防機關相關之學(類)科跨考水上警察人
員類別者)。
(二)四等考試:跨考與警大或警專畢(結)業學系、學(類)科不同之
考試類別者(如:與警察、消防、移民、矯治機關相關之學系(類
科)跨考水上警察人員類別者)及警大或警專畢(結)業逾三年或
曾任警察人員離職逾三年復考取者。
八、各警技科目每階段平時、期中、期末考試標準及成續(等級)評定,
因天然災害、癘疫、突發事件、訓練安全考量或其他重大不可抗力情
事,致無法依第四點及第五點規定辦理時,經簽報教測中心主任核定
,得採書面報告或其他多元測驗方式替代,並應於測驗前公布測驗方
式、及格標準與評分標準,以及通知受測人員。
九、本要點由海委會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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