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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七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三
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一。
二、訓練重點:
司法官訓練係為性質特殊之養成教育,著重司法實務核心專業知識與
職能之培育。
三、訓練對象及人數:
一百十二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錄取人
員及前此歷期申請補訓及重新訓練之人員。
四、訓練機關:法務部司法官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
五、訓練期間:
自一百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止,為期二
年。
六、養成教育課程:
司法官養成教育課程包括一般課程、司法實務課程、專題課程及輔助
課程,茲分述於下:
(一)一般課程:包含有司法官課程體系及重點介紹、司法環境與司法倫
理、人文素養、壓力調適與情緒管理、性別平權、性別主流化及其
落實(數位學習課程)、司法人權系列等相關課程,藉由基礎課程
之實施,以培養司法倫理及高尚情操與塑造司法官學員基本專業人
格特質,其範圍涵蓋法官倫理規範、檢察官倫理規範、司法與媒體
互動座談、人文素養、壓力調適及情緒管理、學員自治、課務輔導
與綜合活動、弱勢關懷、性別平等、體育活動、學員交流活動、家
庭日、性向測驗與解說,以及導師時間【含認識環境、訓練法規解
說、司法倫理之培養、司法官執行職務行為規範、藝文活動等,並
特別著重品德教養之陶冶及司法倫理觀念之培養】。另酌列專題講
述時數,供彈性運用,或針對當前社會矚目、批判議題,安排專題
演講,以補課程之不足;並安排學員至有關機關(構)參觀訪問,
以增廣見聞,並加強人文教育、社會關懷,以開拓視野,俾符合各
界期望並增進將來辦案之能力。
(二)司法實務課程:有關民事、刑事及檢察等三部門實務課程依「法務
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學員法律課程指導要點」辦理,係以第一審之
檢察(包括偵查及公訴蒞庭)及民事、刑事審判實務為範圍,課程
包括各項實務要領及經驗之傳授、書類之擬作與講評、相關法律問
題研究報告之撰寫、民事、刑事、檢察各項實務運作之練習(如裁
判費之核算、爭點整理與集中審理闡明權之行使、羈押具保之決定
、訊問技巧及交互詰問之演練)等,均以實際案例為教材,依案件
處理流程,由數位講座就程序與實體分別講授案件如何偵辦或審理
及如何正確適用法律,發揮理論與實務間之橋樑功能,務使學員就
理論與實務得以融會貫通。學員除須學習撰擬民事、刑事、檢察書
類外,並有民事、刑事、檢察情境模擬教學與實務案例演練,以及
偵審實務加強等課程,並擇定重要科目實施學習評量。
(三)專題課程:鑒於學員多已修習大學法律系課程,並且通過嚴格之特
種考試司法官考試,已具有完整之法律概念,無須重複講授國家考
試科目及大學法學教育已研修之民事、刑事及檢察等相關理論課程
,爰聘請專家學者就最新爭議問題講授或與學員討論,其範圍涵蓋
憲法訴訟、民事法專題、刑事法專題、行政法專題、家事與少年事
件法專題、國家安全、財經金融專題、智慧財產權專題、法醫學專
題、公共工程專題、網路與資訊專題、國際相關專題等相關課程,
俾增強學員認定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及分析法律實務問題之能力;
且部分課程採群組教學,由法學界與相關專業領域之實務界講座分
別從理論與專業實務領域著眼,同時教學,相互激盪,激勵學員參
與思辨,啟發學員獨立思考能力,開展視野,增進事實判斷能力,
並擇定重要科目實施學習評量。
(四)輔助課程:除開設司法制度與司法政策、司法人權系列等相關課程
,使司法官學員對司法制度與政策、以及人權保障概念之認知外,
為因應社會變遷,特別充實與司法相關之學科智識課程,藉以輔助
並加強司法官分析問題、閱讀評論、傾聽與溝通表達、卷證分析與
應用、多元文化認識與國際交流、司法鑑識與鑑定、電腦應用等專
業技能,以加強學員在實務上常見案例可能涉及之專業知識。
七、實施方式(分三階段實施):
(一)第一階段共二十八(二十七)週:自一百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
一百十四年三月九日止(扣除春節假日實際授課為二十七週),學
員在本學院接受基礎與各類專題講習及檢察、民事、刑事等司法實
務課程之講授、研習、擬判及演習。
(二)第二階段共六十四週:
1.自一百十四年三月十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四月六日止,共四週,學
員赴行政機關及相關機構學習行政業務等事項。
2.自一百十四年四月七日起至一百十五年五月三十一日止,共六十
週,學員分配至地方法院、地方檢察署、矯正署所屬監獄、看守
所、戒治所、上訴審法院、檢察署或其他特殊(專業)法院等機
關學習審判、檢察及矯正等業務。
(三)第三階段共十二週又二天:自一百十五年六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五年
八月二十五日止,學員回本學院接受實務綜合研討、擬判測驗、口
試及分科教育等。
八、實施方法:
(一)第一階段:
1.為瞭解學員之體格與健康狀況,並確認有無不得參加司法官訓練
之事由,於學員報到十五日前繳交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
考試規則」第七條檢查項目規定之體格檢查表,報到後開始安排
性向測驗、導師時間、學員交流活動、家庭日、藝文活動、體育
康樂等課程,由學務組或導師負責安排實施,期能協助學員儘速
為訓練做好準備,發揮潛移默化之功效。
2.為配合本期訓練計畫排定民事、刑事及檢察實務課程之實施,依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學員法律課程指導要點」規定,由學
院擇定民事、刑事及檢察三部門實務課程召集人,再由召集人依
實務主題規劃各若干位講座。開始前各部門先行規劃其教學方式
及各講座課程分配,以期課程之編排與講授能有系統且力求周延
,民事、刑事及檢察三部門並有導師二至四人輔助教學事宜。上
課期間均酌留「研習時間」,俾使學員有充分時間思考、研究或
供課程特別需求之運用。書類之習作亦安排於「研習時間」實施
,學員可參閱書籍、範例,互相研討,並由導師從旁指導。擬作
之書類,由導師詳加批改,送請講座核閱與講評指導,導師亦得
助講。
3.其餘課程以講解或案例研究等方式實施,如發現有學員就某理論
課程須加強時,則由導師於課餘時間予以指導。
(二)第二階段:
1.為使學員實地瞭解行政機關及相關機構之特質及其行政運作之流
程,提昇學員對特定專業領域事務之實際認知及掌握能力,俾能
正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依照「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第六
十五期學員赴行政機關及相關機構學習計畫」之規定,徵詢財政
稅務、金融管理、工商經濟、工程建設、司法警政、環境保護、
律師業務、非政府組織、醫療鑑定、智慧財產及地方制度等各類
行政機關及相關機構提供學習名額,並擬訂學習要領及訂定學習
日程表等,具體規劃相關執行細節,學員須前往二個行政機關或
相關機構學習各種不同類別之行政事務,以增加學員之歷練。
2.依「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學員學習實施要點」選擇適合學習
之地方法院及檢察署供學員學習,並於各該法院、檢察署聘請在
職法官、檢察官各一人兼任本學院導師,輔導考核學員學習事宜
。為激勵學員學習精神及協助學員瞭解院、檢各事務學習狀況,
解決院檢學習期間之各項問題,學院將擇適當時機訪視學員,以
瞭解學員學習狀況;學員於各部事務學習結束後須接受書類寫作
考評,俾利深化實務學習經驗為其司法核心專業職能。地方法院
及地方檢察署各項審檢事務學習結束後,由本學院洽請法務部矯
正署安排學員至監獄、看守所及戒治所見習。為使學員實地瞭解
上訴審法院、檢察署或其他特殊(專業)法院之機關運作、業務
職掌及案件處理流程等事務,本學院得擇定相關法院、檢察署,
提供學員學習,並由各該法院、檢察署聘請在職法官、檢察官一
人兼任本學院導師,輔導考核學員於機關學習各項事宜。
(三)第三階段:
1.學員返回本學院接受輔助與偵審實務加強課程、裁判書類講評、
口試、實務綜合研討課程與擬判測驗及講解課程,強化與提升核
心能力,書類講評與擬判測驗講解等課程,由民事、刑事、檢察
實務課程之講座負責,以加強書類寫作之績效。
2.學員分發後依其擔任法官或檢察官之職務接受分科教育,加強其
處理實務之能力,為到職前之準備。
3.導師並對學員於第二階段院、檢學習及行政機關(構)學習中尚
有疑慮之問題,加以適當輔導及鼓勵,期能勝任司法官之職務。
如有上訴審法院、檢察署或其他特殊(專業)法院學習疑惑,適
時反應司法實務講座於課程期間予以適當輔導。
九、調訓程序:
(一)由訓練機關依一百十二年本考試錄取人員名冊,及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核定保留受訓資格、補訓及重新訓
練情形通知調訓。
(二)參加訓練人員應於接到受訓通知日起七日內,向訓練機關表示是否
接受本期訓練。除依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第七條規定
,因婚、喪、分娩、流產、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檢具足資證明之
文件向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申請核准延期報到者外,應於一百十三年
八月二十六日完成辦理報到。申請延期報到之期限,最長不得逾一
個月;經准予延期報到之期間視為請假,依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學員
請假注意事項第七點規定予以扣分。
十、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一)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
父母病危、子女重症、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
致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榜示後完成分配訓練作業前,檢
具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逾期不予受理。
(二)前款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事由,如其配偶為公務人員且依法已
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三)另依考選部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六日選規一字第一○三○○○一五
八二號函釋:「……三、有關考試法第四條『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
即接受分配訓練』……所指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之時點
,按前揭立法意旨,為避免造成機關用人及業務運作之困難,應指
分發機關及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完成分配作業前,至分發機關及申請
舉辦考試機關辦理分配作業所需之期程,應由該等機關本於權責訂
定。」本考試分配訓練期間,依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所定辦理分配訓
練作業所需之期程,為訓練報到日(一百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之
六十日前(即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前),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
留受訓資格,應依限辦理。
(四)第一款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由正額錄取人員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
站(https://www.csptc.gov.tw)/「便民服務」/「考試錄取人
員線上申辦及查詢系統」項下,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
載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五)依考選部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一日選規一字第一○三一三○○○四九
號函釋,公務人員考試法(以下簡稱考試法)業經總統於一百零三
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於考試法修正公布後,始公告舉辦之考
試,應適用新法;至於考試法修正公布前,已公告舉辦之考試或已
辦理竣事之考試,其錄取人員於原考試法存有信賴保護利益之事由
,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可適用原考試法之規定。據此,一百零二年
(含)以前,本考試錄取之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除應適用一百零
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之考試法(按:第四條)規定外,基於
信賴保護原則,尚可適用原考試法(按:第二條第三項)規定。故
倘因「子女重症」、「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等二種事由無法立即
接受分配訓練,得檢具事證依限申請保留錄取資格。
十一、補訓或重新訓練:
(一)申請種類:
1.一百十二年本考試正額錄取保留受訓資格人員:申請補訓。
2.一百十一年以前本考試正額錄取保留受訓資格人員:申請補訓
或重新訓練。
(二)申請程序:請於保留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之。但
保留期限屆滿前保留原因消滅者,應於保留原因消滅後三個月內
,檢具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之。申請時請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
站(https://www.csptc.gov.tw)/「便民服務」/「考試錄取
人員線上申辦及查詢系統」項下,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
請填載申請書,並檢具證明文件以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三)經保訓會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如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間,該保留
受訓資格之事由原因消滅(例如前款規定於進修碩、博士期間辦
理休學、已取得畢業證書,或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期間發生配偶
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該子女已滿三足歲等),
應於原因消滅後三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補訓,逾期未提出申請
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四)按考選部九十一年六月四日選特字第○九一○○○三一七八號書
函釋:「……二、……正額錄取人員依前揭規定申請保留錄取資
格時,其『事由』與『無法立即接受分發』(按:現為無法立即
接受分配訓練)二者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次按考選
部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七日選規一字第一○三○○○五七○三號
函釋:「……四、至正額錄取人員如於……核准保留錄取資格期
間,復可於其他行政機關任職,難謂其仍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
,則其申請保留之事由與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二者間之因果關
係已不復存續;又如准其繼續保留錄取資格,將嚴重影響機關用
人,亦未合考試法第四條之立法意旨,爰顯有考試法第五條第二
項規定所稱『保留原因消滅』之適用,應於保留原因消滅後三個
月內……申請補訓。」爰依考選部前開函釋,保留受訓資格之「
事由」與「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二者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
,如申請保留之事由與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二者間之因果關係
已不復存續,即屬考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所稱「保留原因消滅
」。
(五)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除「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
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規定辦理。重新訓練人員之訓練期間應重新
起算。
十二、免除訓練或縮短訓練
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三條及「法務部司法官學
院司法官訓練規則」第十條規定,司法官訓練為性質特殊之司法官
養成教育,受訓人員不得免除訓練或縮短訓練。
十三、停止訓練
(一)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
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繼續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五日內,檢具
證明文件經由本學院函請保訓會核定停止訓練;因前揭事由或公
假致請假超過課程時數百分之二十者,應予停止訓練。
(二)停止訓練人員,得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十五日內向保訓會申請
重新訓練。
十四、訓練經費:本期訓練經費由本學院預算項下支應。
十五、訓練津貼及福利:
本訓練採未占缺訓練,於訓練期間,由本學院依下列俸給標準發給
津貼,並得比照本學院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
,及比照本學院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並
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公教人員保險:
(一)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三百七十俸點支給。
(二)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委任第五職等月支數額支
給。
學員曾任公務人員,原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
級者,訓練期間仍准支原敘級俸。
第一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以後之考試錄取人員適用之
。但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之考試錄取人員,仍適用一百
零五年二月五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十六、住宿及生活管理規定:
依「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學員作息須知」辦理。
十七、輔導規定:
(一)依「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專職導師輔導工作注意事項」及「法務部
司法官學院司法官學員赴行政機關學習輔導要點」辦理。
(二)本學院應審酌受訓人員因婚、喪、懷孕、分娩、流產、重大傷病
、身心障礙等特殊事由,適時予以關心及必要之協助,並邀聘專
業心理師擔任輔導教師,提供心理健康諮詢服務。
十八、請假規定:
依「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學員請假注意事項」辦理。
十九、獎懲規定:
依「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學員獎懲要點」辦理。
二十、成績考核規定:
(一)依「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司法官學員學業成績考查要點」、「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學
員品德學識成績考查要點」、「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學員獎
懲要點」、「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學員請假注意事項」辦理
。
(二)學員訓練成績分為學業成績及品德學識成績,學業成績占百分之
八十,品德學識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學業成績與品德學識成績均
及格者,為訓練成績及格。
(三)成績計算:
1.學員各項成績之計算,各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及格,不滿
六十分為不及格。
2.學員學業成績之計算,依「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學員學業
成績考查要點」考查核算,分下列二類:
(1)學科成績,占百分之七十。其中第一階段擬判測驗占百分之
十五,司法實務課程講座評價占百分之二,隨堂考試科目占
百分之四,第一階段法律課程考試占百分之二十,第三階段
擬判測驗占百分之二十,口試占百分之九。
(2)學習成績,占百分之三十。其中院、檢學習所評分數占百分
之十八(地方法院、檢察署與上訴審法院、檢察署或其他特
殊專業法院等分數占比,依時間比例計算之),第二階段書
類寫作考評占百分之十,行政機關及相關機構學習所評分數
占百分之二。
(3)訓練期間法律及其他課程視需要舉行各種擬判測驗、隨堂考
試及法律課程考試,其科目及方式於考試前公布之。第三階
段訓練期間舉行口試。
(4)學員學業成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重新訓練:
第一階段擬判測驗成績達三分之一以上科目不及格。
第一階段法律課程考試成績達三分之一以上科目不及格。
第二階段院檢學習經指導法官、檢察官評分為不及格,其
不及格之學習期間累計達三分之一以上。
第三階段擬判測驗成績達三分之一以上科目不及格。
(5)上述、及各類成績不及格科目各未達考試科目三分之
一者,得予補考一次。無故不參加補考或補考後仍有不及格
者,應予重新訓練。
(6)經補考及格者,其成績以六十分計算。因事假申請改期測驗
者,其成績逾六十分部分以百分之八十計算。因事假以外之
其他假別申請改期測驗者,其成績逾六十分部分以百分之九
十計算,但因喪假、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與其他
不可歸責於學員之事由而可請公假,申請改期測驗者,不在
此限。改期測驗以一次為限,學員得於事由發生後五日內,
檢具證明文件申請改期測驗,因改期測驗而成績不及格者,
得補考一次,補考後及格者以六十分計算。
3.品德學識成績之之計算方式及加、扣分之標準,悉依「法務部
司法官學院學員守則」、「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學員品德
學識成績考查要點」、「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學員獎懲要
點」及「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學員請假注意事項」辦理。
4.訓練成績相同者,以學業成績定其名次;學業成績相同者,以
第一階段法律課程考試成績定其名次;第一階段法律課程考試
成績相同者,以第三階段擬判測驗成績定其名次;如成績仍相
同者,其名次以抽籤決定之。
二十一、廢止受訓資格:
學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受訓資格: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列情事之一。
(二)未依規定申請延期報到或申請未准而未依規定報到。
(三)學業成績中學科或學習成績不及格、第一階段擬判測驗達二分
之一以上科目、第一階段法律課程考試成績達二分之一以上科
目、第三階段擬判測驗成績達二分之一以上科目不及格或第二
階段院檢學習經指導法官、檢察官評分不及格,其不及格之學
習期間累計達二分之一以上。
(四)學員品德學識成績不及格。
(五)經核定重新訓練人員未於「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第十七條第三項所定期限內申請重新訓練。
(六)重新訓練後仍有「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第十七
條第一項、第二項應予重新訓練之情形。
(七)請假除因公假、婚假、喪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檢
及陪產假、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外,合計達全期訓練
期間五分之一。
(八)訓練期間曠課時數累計達二十小時。
(九)訓練期滿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
(十)考試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發生舞弊情事,情節嚴重,有
具體事證。
(十一)關說案情,情節嚴重,有具體事證。
(十二)其他足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有具體事證。
有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之一者,應由本學院函送保訓會核定
廢止受訓資格。
有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十二款情形者應經司法官訓練委員會審議通
過,並由本學院函送保訓會核定廢止受訓資格。
二十二、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四十三條、「公務人
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及「考
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規定辦理。
(二)受訓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由本學院於保訓會培訓業務
系統辦理請證作業,並檢具系統產製之訓練成績清冊及每名證
書費新臺幣壹佰元郵政匯票(受款人為「考試院」,臺北市文
山區試院路一號),函送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
(三)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練期間重疊,應選
擇一種考試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及格
證書。
二十三、附則:
(一)依銓敘部一百十年八月二十四日部法二字第一一○五三七七七
三八一號令,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
員休假日數時,其所具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以及曾服
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全時專任人員年資,得採計
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二)依銓敘部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部退三字第一○二三七四三
二二二號令,一百零三年(含)以後本考試錄取人員,不得繳
付退撫基金費用以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三)依銓敘部一百十二年三月十三日部退三字第一一二五五三二九
五二一號函,一百十二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曾任公務人員並經銓
敘審定者,以及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但具
有適用現行確定給付制年資者,均非屬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
休資遣撫卹法之適用對象,其退撫事項仍應適用公務人員退休
資遣撫卹法規定。
(四)依保訓會一百零五年五月十八日公訓字第一○五二一六○四四
七號函,本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之倫理規範,比照公務員服
務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五)本計畫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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