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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9 07:39

113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會計、統計類科錄取人員集中實務訓練計畫

主管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布機關: 考試院
發布日期: 113.09.16
發布字號: 公訓字第1132160332號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法規名稱: 113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會計、統計類科錄取人員集中實務訓練計畫
容:
壹、為期 113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以下稱本考試
    )會計、統計類科錄取人員(不含審計人員以下均同)於實務訓練期
    間充實主計專業法令與實務,強化並提升渠等主計專業服務素質,特
    訂定本計畫。

貳、訓練對象
    本考試會計、統計類科正額錄取,經分配現缺人員。另經分配正額預
    估缺及增額錄取人員,依其分配報到實務訓練時程及人數,由行政院
    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視錄取人員報到情形、檔期及經費狀
    況,衡酌開班調訓。

參、辦理機關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協調委託主計總處
    辦理。

肆、訓練地點
    主計總處主計人員訓練中心(地址:新北市新店區新烏路 2  段 126
    號)。

伍、訓練課程及時數配當

陸、實施期程及方式
一、本訓練於本考試會計、統計類科錄取人員至各實務訓練機關報到及完
    成國家文官學院辦理之基礎訓練後,擇期調訓。
二、採密集訓練方式辦理,提供膳食。另得應特殊情事或視實際需要,調
    整為線上遠距學習方式辦理。
三、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之受訓人員,其訓練期間之學習情形及成績評量結
    果,由主計總處送交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作為實務訓練成績考
    核之參據。
四、辦理訓後意見調查(如附件),並於結訓後定期將調查結果以電子郵
    件寄送保訓會,以利瞭解受訓人員反映意見。

柒、訓練經費
    所需經費由主計總處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捌、獎勵建議
    辦理集中實務訓練之人員,除未依規定辦理致績效不佳者外,得酌予
    敘獎。

玖、本計畫由主計總處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並得依實際需要修正之。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