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制人員訓練班第 45 期訓練計畫(含 113 年高普考試法制類科集中實務訓練) |
內容: |
壹、依據
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稱保訓會)113 年 9 月 12 日
公訓字第 1132160318 號函及法務部 113 年 9 月 16 日法人決字
第 11300211070 號函辦理。
貳、宗旨
為充實各機關初任法制與訴願工作人員專業知識,厚植人權保障及依
法行政之意涵,提高服務精神,加強行政程序與技術,配合國家政策
方針,以達成法治建設之目標。
參、訓練對象及人數
一、訓練對象:113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以下稱本
考試)法制類科錄取人員、行政院所屬機關與行政院以外機關從事法
制及訴願工作人員。
二、訓練人數:預定 80 人。
肆、訓練期間
自民國 114 年 4 月 28 日起至同年 5 月 23 日止,為期 4 週
。
伍、辦理機關及訓練地點
由保訓會協調委託法務部,於法務部指定之地點: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地址: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 3 段 81 號)(以下稱司法官學院)
辦理。
陸、訓練方式及施教方法
一、專業課程包括憲法及行政法基礎法制研究、行政法專業法制研究、行
政救濟及法制作業實務研究與習作、訴願審議實務與習作及法制專題
演講等科目(如附件 1 課程總表)。
二、綜合座談:由司法官學院院長主持,邀請保訓會、行政院法規會共同
派員參加結訓座談,俾瞭解學員需求及課程內容檢討。
三、本訓練採密集研習方式辦理,提供膳食,學員依需求申請住宿。另得
應特殊情事或視實際需要,調整為線上遠距學習方式辦理。
四、辦理訓後意見調查(如附件 2 調查表),並於結訓後 1 週內將調
查結果郵寄保訓會,以利瞭解學員反映意見。
柒、訓練經費
司法官學院預算項下支應。
捌、調訓程序
一、本考試法制類科錄取人員之集中實務受訓名冊由保訓會提供;其餘人
員依機關轄屬,分由行政院法規會及保訓會提供。
二、受訓人員收到司法官學院調訓通知後,除婚、喪、分娩、重病或其他
重大事由,經司法官學院核准得申請延期報到外,應於指定日期依報
到須知之規定如期報到。
玖、成績考核
一、受訓人員訓練總成績分為學業成績及品德學識成績,學業成績占訓練
成績百分之八十,品德學識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為總成績。
二、學科總平均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及格。學科測驗如有缺考者,
不另補考,該科以 0 分計算。
三、學員品德學識成績基準分數為 80 分,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及
格。
四、訓練總成績相同者,以學業成績定其名次;學業成績相同者,以品德
學識成績定其名次;如訓練總成績仍相同者,其名次以並排決定之。
五、訓練總成績達 60 分以上者,准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未達 60 分
者,不發給結業證書。
六、受訓成績於訓練結業後,由司法官學院函送學員實務訓練或服務機關
,並副知行政院法規會、保訓會及法務部,其中法制類科錄取人員之
成績,作為實務訓練成績考核之參據。
拾、廢止受訓資格
學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受訓資格:
一、學業成績不及格。
二、學員品德學識考查成績不及格。
三、請假時數達總訓練時數五分之一。
四、訓練期滿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
拾壹、附則
一、學員研習期間,準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學員之相關規定。
二、學員研習期間出入司法官學院,應遵守司法官學院相關住宿及出入
安全管理規定。
三、本計畫報請法務部轉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並副知行政院法規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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