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航空駕駛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規定 |
內容: |
一、為規範公務人員高等考試航空駕駛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之成績考核
事項,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適用對象為公務人員高等考試航空駕駛類科之錄取、補訓或重
新訓練人員(以下稱受訓人員)。
三、受訓人員實務訓練專業學習由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以下簡稱空勤總
隊)辦理,並指定具資格之人員對錄取人員實施學科授課及模擬機操
作。
四、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之計算,其中職前學習成績占 45% ,專業學
習成績占 55% 。訓練各項成績計算至小數點第 2 位,小數點第 3
位採四捨五入方式計算。
五、受訓人員實務訓練職前學習成績考核項目,及各項目所占實務訓練成
績總分之百分比如下:
(一)服務成績占 25% :包含實作表現、學習態度及工作績效。服務成
績之計算,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不及格者依廢止受
訓資格規定辦理。
(二)訓育成績占 20% :包含基本觀念、品德操守、生活素養、工作才
能及精神表現。訓育成績之計算,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
格,不及格者依廢止受訓資格規定辦理。
六、受訓人員實務訓練專業學習成績考核項目,及各項目所占實務訓練成
績總分之百分比如下:
(一)專業學科測驗占 25% :受訓人員飛行專業學科課程完訓後應實施
筆試測驗,測驗成績以 100 分為滿分,80 分為及格,不及格應
補行測驗 1 次,仍不及格者依廢止受訓資格規定辦理。
(二)飛行術科檢定占 30% :飛行專業術科課程完訓後應實施飛行術科
檢定,以 100 分為滿分,考評項目應全部評定為「滿意(S )」
並以 80 分為及格;考評項目有任 1 項評定為「不滿意(U )」
即為飛行術科檢定不及格(分數未達 80 分),視需要增加 5 小
時以內飛行時間再行檢定,並得視實際情況更換飛航教師或檢定機
師,仍不及格者依廢止受訓資格規定辦理(考核成績單如附表 1)
。
七、受訓人員如因公、傷、病、喪或其他重大事故而無法如期參加專業學
、術科各項測驗時,得檢具證明文件申請改期測驗。同一事由以申請
1 次為限。未參加改期測驗者,該測驗成績以 0 分計算。
八、輔導員應依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附表 2)所列項目,對於受訓人員
之學習表現實施考核,並併同受訓人員之請假紀錄,於實務訓練期滿
後送空勤總隊辦理。
九、輔導員應於結訓前彙整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受訓人員之實務訓練成績初評為不及格:
(一)職前學習之服務成績或訓育成績不及格。
(二)專業學科測驗之筆試成績不及格。
(三)飛行術科檢定不及格。
十、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經初評為不及格者,應交付空勤總隊考績暨甄
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考績委員會)審議。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
意見之機會,並作成紀錄陳送空勤總隊總隊長評定。總隊長如對考績
委員會審議結果有意見時,應退回考績委員會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
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十一、經空勤總隊評定為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之受訓人員,由空勤總隊函
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依「公務人員考
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40 條之 1 至第 42 條規定辦理。
十一、實務訓練期間辦理成績考核人員應公正考評,如其配偶、前配偶、
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為受訓人員時,應自行迴避。
十二、本規定由內政部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