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字號: |
(88)台審四字第1823973號函;交人(88)字第61306號函 |
內容: |
甲 臺灣省交通事業人員在準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期間,依交通事業
人員任用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其任用程序訂定如左:
壹 任用部分:
一 業務長、技術長、副業務長、副技術長之任用,依法定程序報由臺灣
省政府令派,送請銓敘部審定之。
二 高級業務員、高級技術員之任用,除臺灣航業股份有限公司暨臺灣汽
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得自行派充外,其餘各事業機構應依法定程序報
由臺灣省政府交通處令派,並均應分別報請臺灣省政府核備及逕由各
事業機構送請銓敘部審定之。
三 業務員、技術員之任用,由各事業機構派充,副本報請直屬上級機關
核備,並逕由各事業機構送請銓敘部審定之。
四 業務佐、技術佐,由各事業機構派充,送請銓敘部審定之。
五 業務士、技術士,由各事業機構派充。
貳 調任部分:
一 業務長、技術長、副業務長、副技術長之調任,報由臺灣省政府核定
,並送請銓敘部辦理動態登記
二 高級業務員、高級技術員、業務員、技術員之調任,由各事業機構核
定,以副本報請直屬上級機關核備,並逕送請銓敘部辦理動態證記。
三 業務佐、技術佐之調任,由各事業機構核定,並送請銓敘部辦理動態
登記。
四 業務士、技術士,由各事業機構核定。
參 主計人員、人事人員、政風人員之任用程序,分別依照各該有關法令
之規定辦理。
乙 右列程序,送由銓敘部、交通部會同核定後發布並自民國八十五年七
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