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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5:52

臺灣省交通事業人員任用程序

主管機關: 銓敘部
發布機關: 銓敘部 《會銜》
發布日期: 088.12.08
發布字號: (88)台審四字第1823973號函;交人(88)字第61306號函
異動性質: 停止適用
法規名稱: 臺灣省交通事業人員任用程序
容:
甲  臺灣省交通事業人員在準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期間,依交通事業
    人員任用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其任用程序訂定如左:
壹  任用部分:
一  業務長、技術長、副業務長、副技術長之任用,依法定程序報由臺灣
    省政府令派,送請銓敘部審定之。
二  高級業務員、高級技術員之任用,除臺灣航業股份有限公司暨臺灣汽
    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得自行派充外,其餘各事業機構應依法定程序報
    由臺灣省政府交通處令派,並均應分別報請臺灣省政府核備及逕由各
    事業機構送請銓敘部審定之。
三  業務員、技術員之任用,由各事業機構派充,副本報請直屬上級機關
    核備,並逕由各事業機構送請銓敘部審定之。
四  業務佐、技術佐,由各事業機構派充,送請銓敘部審定之。
五  業務士、技術士,由各事業機構派充。
貳  調任部分:
一  業務長、技術長、副業務長、副技術長之調任,報由臺灣省政府核定
    ,並送請銓敘部辦理動態登記
二  高級業務員、高級技術員、業務員、技術員之調任,由各事業機構核
    定,以副本報請直屬上級機關核備,並逕送請銓敘部辦理動態證記。
三  業務佐、技術佐之調任,由各事業機構核定,並送請銓敘部辦理動態
    登記。
四  業務士、技術士,由各事業機構核定。
參  主計人員、人事人員、政風人員之任用程序,分別依照各該有關法令
    之規定辦理。

乙  右列程序,送由銓敘部、交通部會同核定後發布並自民國八十五年七
    月一日起施行。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