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規定 |
內容: |
一、為規範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
核事宜,以客觀、公正及公平之方式考核訓練成績,特訂定本規定。
二、訓練成績考核項目及及格標準:訓練成績考核項目包含專業訓練與實
務訓練成績,各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訓練成績之計算,
均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小數點第三位採四捨五入方式計算。
三、訓練成績考核內容:
(一)專業訓練包含學習過程評核及學習成果評核(專業訓練成績清冊如
附表一):
1.學習過程評核:占專業訓練成績百分之十五,按月考評受訓人員
之團隊紀律及活動參與等,基準分為八十五分,依其表現綜合評
量。本項分數以專業訓練期間每月考評之平均計算。
2.學習成果評核:占專業訓練成績百分之八十五。
(1)通識課程測驗成績:占專業訓練成績百分之五。
(2)外語課程測驗成績:占專業訓練成績百分之二十五,其中非英
語組受訓人員之英語成績及報考語文之語文成績各占本項成績
百分之五十。
(3)經貿課程測驗成績:占專業訓練成績百分之五十五。
A.經貿文書撰述課程測驗成績占專業訓練成績百分之二十五,
其中公文寫作測驗及經貿情勢研析測驗,各占本項成績百分
之五十。
B.專業職能課程測驗占專業訓練成績百分之三十,其中專題簡
報占本項成績百分之四十;即席演講占本項成績百分之二十
;經貿談判演練占本項成績百分之四十。
3.參加專業訓練課程測驗,有舞弊、影響測驗或其他違規之情事,
依情節輕重予以扣分、不予計分或扣考。
4.受訓人員專業訓練成績不及格者,由訓練機關(構)層轉經濟部
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依公務人
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四十條之一至
第四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依訓練辦法第四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
,於保訓會核定專業訓練成績前,視為訓練期間,仍繼續參加實
務訓練。
5.受訓人員因公假、喪假、安胎、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
可歸責事由請假未參加測驗而改期測驗者,該次測驗分數逾及格
分數部分以百分之八十計算。因其他事由請假未參加測驗而改期
測驗者,通過測驗之最高分數以及格分數採計;未通過測驗者,
以實際評分分數採計。未參加改期測驗者,該次測驗以零分計算
。
6.專業訓練期間辦理成績考核相關人員,其於本人、配偶、前配偶
、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參加訓練之成績考核時,應自行迴避。
(二)實務訓練:
1.實務訓練成績,由受訓人員之輔導員依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如
附表二)所定項目進行評擬,經單位主管初核後,轉送人事單位
陳報實務訓練機關首長核定。
2.依訓練辦法第四十條之一至第四十二條之一規定,受訓人員實務
訓練成績經評定為不及格者,由經濟部函送保訓會核定,辦理方
式如下:
(1)依訓練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經
單位主管初核為不及格者,應先交付經濟部考績委員會審議。
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作成紀錄,再送機
關首長評定。
(2)依訓練辦法第四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經經濟部評定為實務訓
練成績不及格者,保訓會得比照訓練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及
第四十條規定,依下列方式處理:
A.核定為成績不及格。
B.成績評定如有違反訓練法令或不當之情事,得敘明理由退還
原實務訓練機關重新評定、准予延長實務訓練期間或逕予核
定為成績及格。
(3)依訓練辦法第四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受訓人員於保訓會核定
實務訓練成績前,視為訓練期間,仍留原實務訓練機關訓練。
(4)依訓練辦法第四十條之一第三項規定,經保訓會逕予核定為訓
練成績及格者,其實務訓練期滿日,應追溯自原訓期屆滿日生
效。但准予延長實務訓練期滿且經核定訓練成績及格者,應追
溯至延長實務訓練期滿日生效。
(5)依訓練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經准予延長實務訓練期間者,由
保訓會視事實狀況酌予延長,其期間自文到次日起算,不得逾
原訓練期間,並以一次為限。延長訓練期滿成績仍評定為不及
格者,如有訓練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之情事,保
訓會得退還原實務訓練機關重新評定或逕予核定為成績及格。
四、本規定由經濟部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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