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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6 23:47

113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土木工程等類科(錄取分發區:臺中市)錄取人員集中實務訓練計畫

主管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布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布日期: 114.04.18
發布字號: 公訓字第1140006961號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法規名稱: 113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土木工程等類科(錄取分發區:臺中市)錄取人員集中實務訓練計畫
容:
一、為期 113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以下稱本考試)土木
    工程、水利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建築工程、都市計畫技術及景觀等
    類科(以下稱土木工程等類科)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充實專業法
    令與實務,強化並提升渠等專業服務素質,特訂定本計畫。

二、訓練對象
(一)本考試土木工程等類科正額錄取,經分配臺中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
      之現缺人員。另經分配正額預估缺及歷年補訓已報到人員,依其分
      配報到實務訓練時程及人數,由臺中市政府視錄取人員報到情形、
      檔期及經費狀況,衡酌是否調訓。
(二)歷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增額或補訓未曾參加集
      中實務訓練人員,亦得納入調訓對象。

三、辦理機關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協調委託臺中市政
    府(人事處、建設局、都市發展局及水利局)辦理。

四、訓練地點
    臺中市政府惠中樓 601  會議室(地址: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 3
    段 99 號惠中樓 6  樓)。

五、訓練課程及時數配當

六、實施期程及方式
(一)本訓練於本考試土木工程等類科正額錄取分配現缺之錄取人員至各
      實務訓練機關報到後,擇期於實務訓練 4  個月期間內調訓。
(二)採密集訓練方式辦理,提供膳食,不提供住宿。另得應特殊情事或
      視實際需要,調整辦理期程或方式。
(三)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之受訓人員,其訓練期間之學習情形及成績評量
      結果,由受託辦理機關或訓練機關(構)學校送交實務訓練機關(
      構)學校,作為實務訓練成績考核之參據。
(四)辦理訓後意見調查(如附件),並於結訓後 1  週內將調查結果郵
      寄保訓會,以利瞭解受訓人員反映意見。

七、訓練經費
    所需講座鐘點費及交通費由保訓會支應,其他經費由臺中市政府人事
    處於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八、獎勵建議
    辦理集中實務訓練之人員,除未依規定辦理致績效不佳者外,得酌予
    敘獎。

九、本計畫由臺中市政府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並得依實際需要修正之
    。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