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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二、目標
培育具卓越管理、前瞻領導及民主決策知能之才德兼備高階文官,期
配合國家重要政策與未來發展願景,拓展國際視野、國際溝通能力、
跨域整合思維及洞察全球化發展趨勢,積極推動機關業務及提升國家
整體競爭優勢。
三、班別及目標職務
本訓練係以增進受訓人員具備晉升目標職務所需職能為目的,並採分
班方式辦理。各訓練班別受訓人員之目標職務如下:
(一)管理發展訓練(Management Development Training ,簡稱 MDT)
:以簡任第十二職等高階主管或相當職務為目標職務。
(二)領導發展訓練(Leadership Development Training ,簡稱 LDT)
:以簡任第十三職等高階主管或相當職務為目標職務。
(三)決策發展訓練(Strategy Development Training ,簡稱 SDT):
以簡任第十四職等高階主管或相當職務為目標職務。
四、管理職能
(一)本訓練係以職能為規劃基礎之發展性訓練,建立包含外顯行為及內
在人格特質之管理職能架構,計分為「價值倫理與人格特質」、「
共通管理職能」及「層級管理職能」三大構面:
1.價值倫理與人格特質:包含「廉正」、「忠誠」、「關懷」、「
嚴謹」、「友善」、「情緒穩定」、「使命感」,共計七項。
2.共通管理職能:包含「團隊領導」、「溝通協調」、「課責與管
理績效」、「發展人才」及「國際視野」,共計五項。
3.層級管理職能:依訓練班別區分,管理發展訓練為「環境覺察」
及「政策管理」,共計二項;領導發展訓練為「決斷力」及「政
策說服」,共計二項;決策發展訓練為「危機研判與處理」及「
形塑願景」,共計二項。
(二)高階文官管理職能定義及關鍵行為指標(如附件1)。
五、訓練對象及人數
本訓練對象涵蓋一般行政機關、公立學校、警察、關務、公立醫療機
構之公務人員及行政機關編制中依法擔任行政職務之軍職人員等(含
權理人員,但不含政務、代理及機要人員),並開放部分名額予非公
務人員參加。各訓練班別之資格條件及人數規定如下:
(一)管理發展訓練:
1.各機關現職公務人員符合下列資格者:
(1)合格實授簡任第十一職等,或合格實授簡任第十職等職務滿二
年以上人員。
(2)年終考績最近三年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
2.各大專校院、學術機構現任專任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員)四年以
上人員;非政府組織或非營利組織相當秘書長級以上人員;公民
營事業機構經理級以上人員。
(二)領導發展訓練:
1.各機關現職公務人員符合下列資格者:
(1)合格實授簡任第十二職等人員或合格實授簡任第十一職等之機
關首長。
(2)年終考績最近三年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
2.各大專校院、學術機構現任專任副教授(副研究員)四年以上人
員;非政府組織或非營利組織相當副會長級以上人員;公民營事
業機構副總經理級以上人員。
(三)決策發展訓練:
1.各機關現職公務人員符合下列資格者:
(1)合格實授簡任第十三職等或第十四職等人員或合格實授簡任第
十二職等之機關首長。
(2)年終考績最近三年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
2.各大專校院、學術機構現任專任教授(研究員);非政府組織或
非營利組織相當會長級人員;公民營事業機構總經理級以上人員
。
(四)訓練總人數合計以四十人為原則,其中非公務人員人數以不超過訓
練總人數 10% 為原則;並得視當年度預算情形彈性調整。
六、推薦機關(構)、學校及期程
為達嚴謹選訓目標,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
依訓練人數、訓練容量及機關間均衡等因素,分配推薦受訓名額(如
附件 2),各機關依下列方式及期程提送保訓會。
(一)各機關現職公務人員:
1.總統府及國家安全會議就本機關暨所屬機關推薦受訓人員進行初
審,於 114 年 3 月 15 日前函送保訓會。
2.中央二級機關於 114 年 3 月 1 日前將推薦受訓人員名冊函
送中央一級機關,中央一級機關(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
試院及監察院)就本機關暨所屬機關(構)、學校推薦受訓人員
進行初審,於同年 3 月 15 日前函送保訓會。
3.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就本機
關暨所屬機關(構)、學校推薦受訓人員進行初審,於 114 年
3 月 1 日前函報行政院,行政院於同年 3 月 15 日前函送保
訓會。
(二)各大專校院、學術機構現任專任教育及研究人員、非政府組織或非
營利組織人員、公民營事業機構及交通事業機構人員:由各該服務
機關(構)、學校就推薦受訓人員進行初審,並於 114 年 3 月
15 日前函送保訓會。上開機關(構)、學校各訓練班別薦送人數
不得超過一人。
(三)請各機關推薦具有發展潛力、對組織卓具貢獻度,且為重點培育之
同仁參訓,並以主管為優先,及兼顧性別衡平;另於相同資格條件
下,優先推薦具備英語能力者,或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
成績優良人員(訓練總成績為八十分以上者)參訓為原則。
七、遴選方式
(一)各服務機關(構)、學校應請被推薦受訓人員確認其資格條件及填
具受訓人員推薦表(如附件 3)。各主管機關應就擬推薦受訓人員
資格條件進行審核,並於上開推薦表依不同班別排列推薦順序,必
要時,得召開甄審委員會或組成臨時性之審查委員會進行資格條件
審核事項。
(二)相關機關應依第六點程序進行初審,初審通過者,應經保訓會遴選
評鑑作業之複審程序。
1.領導發展訓練與決策發展訓練:由保訓會彙整參加人員推薦表資
料後,綜整考量參加人員發展潛能進行書面複審作業。
2.管理發展訓練:由保訓會辦理二階段複審作業。第一階段係彙整
參加人員推薦表資料後,綜整考量參加人員發展潛能進行書面複
審。通過第一階段書面複審之參加人員,應依保訓會通知參加第
二階段評鑑中心法複審,並全程參與各項遴選評鑑作業(含英語
簡報),未克參與評測,不予錄取。管理發展訓練之第二階段複
審作業,評測期程於 114 年 4 月上旬辦理 2 梯次為原則。
(三)複審結果經提報高階文官中長期培訓協調會報審議後,決定錄取受
訓人員名單,由保訓會於 114 年 4 月下旬公布錄取名單,並函
知薦送機關(構)學校,由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文官學院)辦
理調訓事宜。
八、課程設計
(一)依目標職務所需職能,規劃「倫理價值與人文素養」、「全球治理
」、「公共政策」與「領導力」四大課程模組;另安排開結訓典禮
等綜合活動,總時數以 160 至 180 小時為原則(課程時數配當
表及模組架構如附件 4、5 )。
(二)受訓人員得依個人需求於訓前參加文官學院開設之上開四大模組及
英語能力等相關數位課程。
九、訓練實施方式及期間
本訓練包含國內課程及國外課程,採分散訓練方式辦理,實施方式及
期程(暫訂)分述如下:
(一)開訓典禮、學習共識營及國內課程:受訓人員應參加文官學院於
114 年 5 月 16 日(星期五)辦理之開訓典禮及學習共識營,以
瞭解本訓練之概況。另為降低本訓練對公務運作之影響,國內課程
以每週六上課為原則,並得安排週五課程。
(二)國外研習:採二階段辦理,第一階段由國外培訓機關(構)於 114
年 9 月至 12 月間以混成學習(含線上及實體課程)方式進行;
第二階段於 115 年 6 月間前往該培訓機關(構)研習,進行國
家重要政策交流及實地參訪。
(三)國外研習成果分享會暨結訓典禮:以 115 年 9 月 18 日(星期
五)辦理為原則。
十、訓練地點
(一)國內課程:文官學院及相關培訓機關(構)學校。
(二)國外課程:保訓會擇定合作之國外培訓機關(構)。
十一、教學方法及特色
(一)教學方法:以學習者為中心之教學方法,依課程需要採用課堂講
授法、論壇、設計思考(Design Thinking )、行動學習(
Action Learning )、問題導向學習(PBL )、系統思考(
Systems Thinking)、情境模擬、模擬演練、探究學習、同儕教
練、協作會議、翻轉教學、實地體驗、個案研討、個案教學、個
案指導、工作坊、標竿學習、微型教學及研討會等教學方法。
(二)教學特色:
1.大師學堂:含括「與大師對話」(採大師論壇形式辦理)及「向
大師學習」(採移地教學或實地參訪),從透過與大師對談方式
,啟動雙向交流,進階到實際體現,於工作場域中親身感受大師
之典範。
2.系統思考工作坊:協助受訓人員釐清問題的全貌,提供決策者與
複雜系統圓融共存所需的全面觀照與智慧。
3.行動學習:藉由工作相關真實問題之輪流討論,發展出行動方案
,並透過受訓人員的實際執行與反饋,助其解決工作上問題。
4.協作會議:透過協作會議實踐審議式民主精神,學習廣納意見、
釐清問題、確認目標、跨領域專業共同協商及解決問題。
5.職務見習:以我國「國家當前重大產業領域」為優先,安排公、
私部門表現傑出之高階菁英,擔任受訓人員之指導業師,採雙業
師制度,給予近身之學習、指導及諮詢,以達跨機關組織、跨公
私部門、跨政策領域、跨專業之典範學習之效。
6.短期蹲點:結合職務見習辦理,並配合業師安排相關機關進行短
期蹲點,藉由跨領域交流之蹲點機制,俾瞭解其他機關的工作型
態、立場與需求或國外事務運作或產業實務,以達國家跨域治理
人才之培育。
7.標竿學習:國外研習課程特別著重國外政府組織與企業觀摩,透
過活絡知能之仿效運用,以擴展國際視野,並有效接軌世界潮流
;國內參訪則導入「設計思考(Design Thinking )」案例參訪
,實地觀摩設計思考成功改變團隊、機關或生活之案例。
8.全球移動力人才培養英語課程:為落實雙語政策,提升國際溝通
能力,安排公務簡報、會議英語、政策行銷、國際談判等公務英
語內容,透過討論、角色扮演、任務導向學習,並延續於日常自
我學習。
9.評鑑中心法:運用評鑑中心法演練活動,模擬與目標職位相似之
實際工作情境,由講座引導就受訓人員對活動過程的觀察與回饋
建議,帶領討論。
十二、評鑑方式
(一)實施方式:針對受訓人員訓練期間之學習表現進行過程評鑑及總
結評鑑。
(二)成績計算:
1.本訓練之評鑑成績分為傑出、優秀、良好、普通及不佳五等級
。受訓人員各項成績均達良好等級以上者為評鑑合格。
2.經本訓練評鑑合格者,由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訓練評鑑合格
證書,並依據「高階公務人員人才資料庫管理及運用要點」規
定,納入高階公務人員人才資料庫,提供機關(構)、學校用
人之查詢。
十三、回流學習
經本訓練評鑑合格並納入高階公務人員人才資料庫者,每二年應參
加保訓會或文官學院辦理之回流學習活動至少一次。
十四、經費
(一)相關經費由保訓會及文官學院 114 年度預算支應,必要時,得
由受訓人員或其服務機關(構)負擔部分費用。
(二)非公務人員參加本訓練之國外培訓課程,應自行負擔機票及住宿
費用。
十五、其他
(一)保訓會或文官學院與受訓人員就有關訓練之其他權利義務事項,
以行政契約定之(如附件 6)。
(二)本訓練相關重要活動及期程(如附件 7),如有異動情形,將另
行函知。
(三)本計畫未盡事宜應依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等相關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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